浅谈公证在商标权全链条保护中职能的发挥
李强国 丁琳 姜晨佳
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公证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进入新常态和我国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一个国家文化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近年来,虽然我国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权利人对公证认可度不够以及公证服务领域不宽、服务方式单一、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等问题,迫切需要釆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本文拟从商标权保护的角度,探讨公证在参与商标权保护中的优势、面临的挑战及职能的发挥,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公证参与商标权保护的作用和优势
(一)公证参与商标权保护的作用
商标作为产品质量的一种背书,同时承载着企业在既往经营活动中的品质的积淀,往往成为企业营销的名片。比如“华为”“格力”“李宁”这些极具号召力的国内行业品牌在开发新的产品时,即便公众对新的产品缺乏必要的了解,但只要在新产品上打上这些商标,消费者就会对其产生天然的信赖。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功能,是国际通行的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和侵权维权等具有重要作用。公证对商标权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保护,不仅有助于激励企业创新发展,而且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树立世界范围内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二)公证参与商标权保护的独特优势
1. 经公证的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
众所周知,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都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实践证明,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的证据,证据将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相较于其他形式上的证据,该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有利于商标权权利人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效率。
2. 公证服务领域可全覆盖
公证可在事前、事中、事后对商标权提供全链条、全方位的保护。在事前,公证机构可为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预先保全商标“在先使用”的事实,协助当事人申请商标注册对抗抢注行为。在事中,为促进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流转,可办理商标权转让、许可使用、商标权合作、商标权入股等商标权交易合同公证、提存公证、现场监督公证;通过协议、遗嘱、赠与等公证方式加强权利人对商标权的使用和继承;办理商标权质押融资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可为商标权权利人代办质押登记,帮助企业利用商标权融资,解决资金难题,扩大企业生产;也可为商标权利人办理委托公证,例如为权利人授权他人代办权利展期登记等,促进商标权的流转和运用。在事后,对市场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公证购买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针对网络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以为权利人提供远程公证实现实时取证;还可参与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辅助事务,发挥中立第三方的优势,参与调解执行。
3. 公证服务方式多样化
在如今的信息时代,侵权现场不仅出现在实体店中,还更多地出现在线上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等)。网购成为众多消费者当今的主要购物渠道,网店销售侵犯商标权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传统的实地取证难以满足互联网中商标权保护的需求。为应对这一挑战,公证行业推出的诸如“公证云”之类的线上公证平台,可实现线下取证线上化、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取证模式,商标权人可将创作的商标作品和侵权证据上传存证,实现了“7x24”小时自助申办公证,以最先留存其商标权的时间性和专有性的证据,以备后续的商标权申请备案、维权保护之用。目前,为数不少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而公证可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突破了公证的空间局限性,扩大了公证的适用范围,为有效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提供了有力的维权利器。
二、公证参与商标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当前,商标侵权行为和纠纷日益复杂化、新型化、高技术化,公证面临着取证过程日益复杂、内容日趋多样、取证周期长短不一等诸多困难和挑战。
(一)商标权利人运用公证维权的意识不强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企业形象,对商标的保护可以让企业信誉和形象得到维护。但许多企业并未认识到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战略作用,因此对商标的忽视造成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有的商标权利人仅关注商标被侵权后的维权,忽视商标权的使用和管理,甚至随意改变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自身维权意识不强、维权手段相对单一,一旦出现纠纷,要么是还未固定证据就找对方谈判,要么是求助于律师、维权公司。实务中,常常是在维权公司、律师的推荐下才找到公证处,对公证在商标权保护中的作用知晓不够。
(二)商标权的特殊性增加了公证维权难度
商标权不仅具有无形性,还具有时效性,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有效期满但不办理续展手续或者过了宽限期仍不续展注册的,该商标即不再拥有专用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还具有地域性,一个注册商标只在注册国家能享受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一般不予保护。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商标权还具有限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虽然规定了“在先使用”的抗辩制度,但因证据往往时过境迁,如果无法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要么承认侵权赔偿损失,要么停止使用。与侵犯有形财产权相比,商标侵权行为往往难以发现和认定。正是由于商标权的无形性、时空的限制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不仅造成商标权利人维权成本高,而且也增加了公证的复杂性和取证的难度。
(三)公证专业人才函需补充、服务承载有限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广和互联网的深入发展,原有的简单化、模式化公证取证流程已经难以满足商标权保护的需求,急需提供高水平的专业的公证服务。但与动辄成百上千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同,目前全国公证机构大多规模不大,很多县域公证机构只有两三名公证员。就连经济发达的江苏常州,全市五家公证机构也只有常州公证处有十名以上公证员,办理日常公证业务已经满负荷运转,其余 4家公证机构更是面临着“证多人少”的矛盾。公证机构规模小,因而难以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服务承载有限,对于提供精准有效的公证服务有心无力。大多的公证机构缺乏既精通法律又精通网络知识、熟练使用信息化设备的人才,客观上也难以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全方位的公证服务。
(四)信息化建设有待提高,服务领域需要扩宽
近年来,虽然各地公证机构大力开展公证信息化建设,但是碍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不少公证机构资金储备不足,信息化建设方面还有待提高,电子签名、区块链、云存储等新技术手段运用不充分。部分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思想保守,创新服务意识不强,公证服务领域不宽,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局限于办理商标侵权后的保全证据公证,而对于商标权的设立、商标权的流转中的公证业务不愿或无力介入。
三、公证在商标权保护中职能的发挥
(一)发挥公证特色和职能优势,构建全链条全方位服务体系
一是可以发挥公证确认和证明功能,对权利人的创新创造过程进行及时全面的前置性保护;二是可通过不同的公证形式参与商标权的运用和流转,例如办理协议、遗嘱、赠与、现场监督、提存、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三是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若商标权受到侵犯,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帮助权利人在市场中和互联网上固定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运用公证手段加强商标权纠纷预防、调解工作和权益保障工作,从而构建起围绕商标权事前创造、事中流转、事后救济保护的全链条、全方位公证法律服务体系。
(二)加强公证的信息化建设,创新公证服务方式
商标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传统的线下取证、PC网页端和手机移动端的保全证据的公证方式已不能满足商标权保护的需求,商标权利人希望以优惠的价格、简便的手续以及高效的办事效率来完成商标权的保护。面对新的需求,公证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不仅要完善基础设施,根据当事人不同的需求,公证机构内部需同时配置多家运营商的宽带网络,并安装多家有线(数字)电视信号网络,专门配置局域网WIFI
和移动WIFI;还需要加强硬件设施的投入,为办理商标权保护公证的公证员配备各系统的专用手机、专用平板电脑、专用摄像机;更要升级、完善软件系统,公证机构可以与网络科技公司合作,综合运用云存储、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来实现网络证据的取得、固定、保管以及提取,从而不断改进创新公证证明方式和服务方式,形成线上线下保护兼备、传统公证与智慧公证并存的多元化高效的知识产权公证保护体系。
(三)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着力打造服务品牌
商标权公证业务专业性强,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公证机构要提供专业的商标权公证服务,除了加强公证的信息化建设,还必须加强人才培养。可以从现有的公证人员中抽调一部分业务能力和可塑性强的公证人员成立专门的团队,充分发挥团队优势,以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业务为主。同时加强理论研究,关注并研究商标权保护的重大典型案例,深入研究分析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权制度,提出前瞻性应对策略,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公证机构还应当着眼于打造特色品牌,推动一批公证机构在特色领域形成竞争优势,在优势领域巩固领先地位。
(四)加强公证宣传,加强公证与相关部门的交流合作
公证机构应加强公证宣传,以增强商标权利人运用公证维权的意识。一方面要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推广公证保护商标权的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宣传公证在服务商标权保护和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扩大公证的影响力。通过对社会公众的引导,让社会了解公证、认可公证并运用公证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举办专题讲座,邀请商标权利人、商标代理机构、律师等相关人员参加,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提升公证在商标权保护中的参与度。公证机构还应加强与律师、调解、仲裁、商标专业代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人员的沟通交流,通过战略联盟、业务合作等形式,搭建商标权法律服务平台,构建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系,拓宽公证服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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