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淘宝店铺继承公证案例探析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困境[1]
傅匀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
当前,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不所创新突破,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不断深入发展,世界经济数字化转型成为大势所趋。据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较2018年年底增长2598万。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39亿,较2018年底增长2871万,占网民整体的74.8%。如今,微博、微信、QQ取代部分传统通讯工具成为新型通讯媒介,支付宝逐步取代货币支付、私人理财等领域,微商、淘宝等已取代大部分实体经营。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淘宝商家数量已达上千万家。当淘宝店主意外去世时,网店的经营权能否继承?在《民法典》出台前,虚拟财产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虚拟财产有别于有形财产,很难具体量化;交易过程也不同于实物交付,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怎样合理合法完成转让、继承、赠予等各项经济行为,值得进一步探讨。[2]笔者曾受理过一起要求继承网店经营权的相关公证,对虚拟财产继承案件的实践发挥了一定作用。
吴女士生前曾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实名注册并经营一家皇冠级精品馆店铺,主要经营海外代购玩具等商品,交易量达到一定规模。2016年8月,吴女士因病不幸去世,生前未曾立过遗嘱。吴女士名下的其他财产诸如房产及银行存款已办理了继承公证,作为吴女士的配偶莫先生及他们的唯一女儿莫小姐对店铺经营权的归属并无争议,希望将上述店铺经营权变更到莫先生名下。在他们申请过户时却被淘宝方面告知:淘宝店实名认证人过世后,家人如需办理店铺更名手续,要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法定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资料。但他们连续跑了几家公证处均被告知,淘宝店铺虽具备财产属性,但非客观实体,属于虚拟财产,目前的法律对虚拟财产是否能作为遗产进行处理还未有明确规定,故多家公证处均不予受理,无法为他们办理相关继承公证。但吴女士遗留的店铺若不能如期办理过户手续,全部商品将被下架,店铺将无法经营,造成的损失会越来越多,因此吴女士的家人焦急万分。当死者的家属欲通过网络虚拟财产权属变更维护自身权益时,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如何解决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等特殊财产的棘手问题有重要意义。
一、虚拟财产的含义、种类和特征
(一)虚拟财产的含义
从物质形态上看,虚拟财产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服务器中的非物化的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种类
一是网络游戏账号及其中的角色、装备、货币、点卡等;二是在网络上所拥有的个人账号及相关财产权益,如QQ号、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号等网络社交账号;三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以及淘宝等网络购物账户;四是域名及其他具有价值的网络虚拟物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三)虚拟财产的特征
虚拟财产具备传统民法上物权的特征。第一,虚拟财产的拥有者享有一定支配权。淘宝店铺的注册者拥有店铺经营权,可以通过网络出售商品获取收益,并可直接支配所创造的利润。第二,虚拟财产的拥有者享有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3]有些网络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游戏虚拟货币等因游戏玩家付出劳动或金钱而具有一定的价值或得到价值提升,甚至部分网络用户以此为职业而获得经济收入。此类网络虚拟财产等特殊财产凝聚了人类的无差别劳动,并且可以进入市场流通,已经具备了商品的特征。[4]微商、微信公众号、淘宝店铺等网络账号往往拥有众多客户或粉丝,这些账号通过线上经营或广告投入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财产属性。第三,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表现在网络账号和密码的唯一性,用户通过持有密码排斥他人对自己虚拟财产的所有,其他人无法登陆其私人账号进行各种网络活动。因此,虚拟财产符合法律意义上支配权、财产权及排他性的特征,可以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困境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公民继承存在争议,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原《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等特殊财产写入法律,虽然为虚拟财产立法留下了空间,但迄今相关立法依然滞后。原《继承法》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了公民可继承遗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网络虚拟财产。[5]
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提出并颁布了《保护数字遗产的宪章》,并指出“加大对网络数字遗产的支持与维护”。德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等特殊财产的继承时,并未单独设置特别规定,而是直接适用一般财产继承的规定,且设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期为10年。美国则利用判例极大肯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等特殊财产的财产属性及可继承性。此外,美国还设立了很多与网络虚拟财产等特殊财产继承相关的网站。[6]
在互联网经济成为我国新经济命脉的背景下,显而易见的是,1985年10月1日实施的原《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相对滞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显然和原《民法总则》的条款一样,没有任何变化。为了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及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相关性法律法规的困境亟待解决。
三、虚拟财产继承公证与传统财产继承公证的异同
(一)两者的共同点
第一,当事人均是为了继承公民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前者为虚拟财产,后者为实体财产。
第二,所有继承人均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无任何争议,不存在纠纷。
第三,办理公证均需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合法证明等材料。
第四,所有继承人均需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作出是否继承或同意变更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五,声明书和继承权公证书一旦办理完均无法撤销,但均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两者的区别
第一,公证书的立案事项不同,可通过声明书签名公证和继承权公证加以区分。前者的继承人分别对虚拟财产的归属作声明公证,后者的继承人对遗产作放弃或继承公证。
第二,主要适用的法律不同。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适用《民法典》总则内容。而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适用继承编。
第三,收费不同,前者按件收费,后者按遗留财产的标的收费。
第四,继承人或受让人的条件有所不同,前者中如游戏账号和淘宝店铺对受让人的年龄规定为16-70周岁,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后者的财产继承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不受限制。
第五,两者财产的合法性审查不同。我们对于实体财产的合法性比较容易把握,例如房产、存款、车辆等实物有凭证,易被发现和证明。但对于虚拟财产例如淘宝店铺、微信、QQ账号、游戏账号等可能使用网上虚名,具有隐蔽性。一旦网民过世,不仅不易被发现,而且证明该账号就是死者遗留的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网络运营商的配合。
第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有所不同。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如淘宝店铺、微信、游戏币的注册时间可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网上信誉、财产积累却与个人挂钩,且具有一定的个人隐私性,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无法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对实体财产有明确规定,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若无夫妻财产约定,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是否适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问题。对于虚拟财产类继承声明不涉及上述问题,只要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对同意变更虚拟财产主体做声明表态即可,而继承权公证往往涉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等较为复杂的继承关系。
在实际办理涉及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时往往会同时办理以上两种公证。2009年6月4日发布的《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游戏货币或虚拟货币等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被依法继承。笔者经查找对比腾讯微信、支付宝、网易邮箱、淘宝网、新浪微博、王者荣耀等各家网络运营商的规定,发现通过一定的证明材料和申请流程,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继承涉及余额财产类型的权益。比如,《支付宝服务协议》规定用户标识和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用、赠与、继承,但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淘宝网支持淘宝店铺经营主体变更的类型中属于亲属关系变更的情况有:过世继承、夫妻关系、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离婚)、近亲属(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变更。淘宝店铺产生的财产权益,一般包括线上虚拟权利(淘宝店铺的经营、管理、收益等权利)与线下实体权利(该店已售或待售商品)。
对于案例中涉及的淘宝店铺,由于其法律属性、店铺的实际标的价值无法确定,我们无法按财产类公证出具店铺经营权的继承公证书,而要将网上虚拟的权利和线下实体的财产分开处理。对于前者,可以通过办理声明书或协议书的形式对店铺经营权主体加以确认,由全部继承人一致确认通过声明形式变更到某一名继承人名下。对于后者,可对店铺内的商品和账号内结余资金办理继承权公证。将两者相结合既可以规避法律上的实际缺陷,又可充分完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当事人对虚拟财产的实际继承困难。
四、涉及虚拟财产权属变更声明书公证的办理
笔者受理前述继承网店经营权的公证事项后,立即与淘宝公司电话联系,经反复沟通和研究淘宝网关于淘宝店铺过户的相关规定,发现淘宝网并未对名下店铺的继承有限制性规定,又查找相关虚拟财产的法律条款,根据原《民法总则》有关规定,淘宝网店系当前网络发展衍生出的新型财产种类,应当为法律所保护。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处业务指导委员会讨论意见,笔者及时办理了吴女士的女儿莫小姐同意将淘宝店铺经营主体变更到其父亲莫先生名下的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将该公证书递交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管理部门后,最终得到了该公司的认可,并及时为他们办理了上述店铺经营主体的变更,最终解决了当事人对店铺的实际继承问题。
(一)办理所需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身份证件等;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4、虚拟财产的证明,如淘宝网店铺信息证明包括店铺ID号;
5、网络账号认证人信息及创建时间等。
(二)办理步骤
第一,受理后除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外,审查的重点可以通过网络运营商出具证明或上网登录账户对死者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同时还要及时了解各家网络运营商的规定,某些平台的账号号码、信息类相关权益是否有限制继承的条款,同时注意有些虚拟财产对受让人的年龄也有所限制。
第二,制作谈话笔录。公证员要详细告知当事人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主要是告知当事人同意签署变更经营主体的声明书后,今后将不再享有淘宝店铺的所有权利,以及当事人对于淘宝店铺的有关权益现状、信誉等级以及潜在的价值是否清楚。一旦在办理声明书公证并经淘宝登记过户后,即使将来虚拟财产出现升值或其他利益增加的情况,也不得反悔和撤销公证,当事人要明确表态已知悉。
第三,声明书内容必须明确记载声明人和虚拟财产拥有者的关系、虚拟财产的名称,以及声明人明确同意将虚拟财产所涉及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归谁享有和承担。
五、余论
《民法典》适应了网络时代的发展趋势,将虚拟财产正式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畴(《民法典》第127条),为进一步进行交易、分割、继承等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虚拟财产保护由此站上新的起点,《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层级最高的法律,在总则部分对虚拟财产保护作出了原则规定,从而奠定了立法基础,为其预留了法律解释的空间,为公证如何进一步发挥好预防性司法作用,为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提供了契机。[7]社会上出现的包括网络虚拟财产公证在内的许多新型公证需求,说明公民法律意识、财产保护意识和对公证制度价值的认知日益增强。对此,公证行业应持稳慎积极态度,在业务和规则两方面大胆创新、探索,以推动和规范网络虚拟财产公证这一全新公证业务,并在微信公众号迁移、淘宝店铺的继承等领域进行有益尝试和探索。
[1] 稿件来源:《中国公证》,中国公证协会主办,2022年第11期。
[2] 郭慧:《为虚拟财产撑起“保护伞”》,《山西日报》,2020年6月10日。
[3] 张梅:《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则》,《法制与社会》,2011年1月25日。
[4] 李天琪:《民法典之问:虚拟财产能否继承?》,http://www.mzyfz.com/cms/benwangzhuanfang/xinwenzhongxin/zuixinbaodao/html/1040/2019-12-10/content--141287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0月3日。
[5] 崔晓丽:《虚拟财产继承,法律不能留白》,《检察日报》,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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