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制度之于公证[1]
冯爱芳 ,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继承编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予以承继、修改和补充,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是对原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一个重大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法学界已研讨多年,对于遗产处理这一综合性事务应以何种制度框架或具体路径进行系统性构建,也有很多卓有成效的学术成果。在实务界看来,作为一项综合性制度,搭建起的规范应涵盖遗产管理由始至终的完整过程,始于如何产生、终于如何清算分配。目前,《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至1149条仅在框架上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搭建,无法满足实务界对此问题的预期,在落地环节中可能会有不同理解、衔接脱节、执行无所适从的情况发生。如何合理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运用,正是法律共同体向社会进行普法教育、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法律专业强项的机会。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中的各种探索实践
遗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具体规范应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资格确权、职能权利确认(包括遗产清理方面的登记、造册、汇报,消极管理或积极管理,公示公告,遗产分配,债务清偿,独立法律地位如诉讼担当)、报酬请求、管理监督、责任承担等,并且具体规范间应当是明确、相互衔接且通畅的。但目前的状况是,全国各地还在不同层面上、用不同方式对遗产管理人进行探索,为民法典配套制度的落地推进进行前瞻性的试点实践工作。
2020年7月1日,浙江省海宁市上线了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人社局、医保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在内的75家单位的“身后一件事”涉财处置联办平台。10月9日,“海宁市公民遗产服务中心”在海宁市公证处挂牌成立,构建起了从身前遗嘱到身后继承的遗产服务闭环,实现了群众继承事项办理从“多件事”到“一件事”、从“多头办理”到“集成办理”、从“跑遍当地各大银行和N家涉财机构”到“最多跑一次”的三大跨越式转变。
2021年2月4日,为加强广州律师对遗产管理人业务的了解,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研究撰写《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业务研究资料,供广大律师学习交流,广州市律师协会予以通知公布。
2021年3月30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发布了《遗产管理人律师库管理规定》,组建遗产管理人律师库,规范深圳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工作,为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和村委会等机构以及当事人委托遗产管理人提供参考。
2021年3月16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招开遗产管理人法律问题研讨会并成立“遗产管理人法律咨询专家智库”;5月27日发布《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这是学界与实务界密切沟通、互动推进我国法治进步的又一成果。
2021年6月25日,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发布《办理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的业务指引(试行)》,对遗产管理人公证业务进行了非常有价值的探索。
2021年8月4日,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牵头成立“温州遗产管理人指导中心”,并向温州市律师协会和温州市公证员协会授牌。
2021年9月16日,重庆市律师协会与重庆市两江公证处共同成立“律师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遗产管理人服务中心”,建立遗产管理人库。
2022年3月3日,“青岛联合家事法律服务中心”暨“青岛市老年法治文化基地”揭牌成立。该中心是由青岛市黄海公证处发起并联合其他2家公证处、3家律师事务所共同成立的非营利、开放式和综合性家事服务机构。以“家庭法律人”团队服务为基础作业模式,提供包含非讼和诉讼在内的全链条优质家事法律服务、承接相关课题研究项目。
2022年3月18日,“家事和谐遗产管理人库” 由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研究会、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是“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区块链”四位一体、系统集成式的遗产管理新模式,为需求方选任或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提供服务。
2022年9月,全国14家公证机构联合发起“遗产管理人互认计划”并建立《遗产管理人推荐名录数据库》(截止2022年1月20日,共计245家律师事务所入库),旨在公证业务范围内配套引入其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更好地发挥公证职能,切实平衡并维护各方权益,发挥公证预防化解纠纷、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另外,部分地方公证行业协会正讨论出台《办理遗产管理人公证的指导意见》以指导遗产管理人相关公证业务,包括确认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机构受托担任遗产管理人、公证机构在遗产管理司法活动中承担司法辅助事务。部分公证处也在积极行动,甚至努力尝试在个案中受托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制度之于公证业务
(一)这是重新审视公证职能的契机
公证的职能作用是什么?公证应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公证法律专业队伍的前期介入,对民商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发挥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公证职能,起到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在我国,遗产继承案件中有九成以上是通过非讼方式的继承公证化解,不足一成的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诉讼裁判。公证实务中每天面临各种婚姻家事案件的申请,如果仅仅停留在静态“证明职能”认知下,根本无法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遗产管理人是复杂家事案件的关键环节,前期涉及遗嘱规划、后期涉及管理履职和继承分配。公证行业要认清时代要求,抓住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的契机,勇于接受挑战,回应现实需求,让公证书真正成为遗嘱人或继承人自由意愿的最优表达方式,成为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的最佳法律途径和权利外观的呈现方式。
(二)这是一个锻炼公证队伍的练兵场,是一场能否守住公证家事主业的大考
民事业务是公证处的传统业务,婚姻家事法律是公证员的专长,遗嘱和继承是公证看家守业的基础业务。在传统家事公证业务不断缩水的情况下,未来婚姻家事案件该怎么做?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会不会是给公证的一次历史机遇?如何把这个机会牢牢抓在手里?如何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粘合力加强公证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度和依赖感?这成为新时代对于公证人员的一场大考,考验的是公证员的综合能力。法律专业素养已然成为必备但不充分要素,公证人员还必须具备心理承受、表达沟通、调解说服、市场获客、方案设计、文书草拟等能力。这样公证队伍将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练兵场上脱胎换骨,公证事业也将伴随着公证员的成长蒸蒸日上。
(三)这是一个公证办案思路和从业方式的转折点
现在的公证,在平等自由的民事权利观念下,遵循严谨的非讼程序,一切以问题为导向,从案件源头出发,向当事人提供可以预防、化解继承矛盾的综合解决方案,打好公证业务的组合拳。如公证遗嘱要建立在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尊重遗嘱人的自由意愿,贴合他的遗嘱诉求,将所有不违法的私人意愿完整无歧义地转化为公证法律文书。遗嘱内容可长可短、可简可繁、可涉及财产也可涉及人身(如遗嘱监护、遗体处置等)、可以有遗愿表达、可以附加条件或期限、更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再如继承公证要做到可以选择绿色继承,提供调查线索、配合查明真相、选择代办过户、代领产证等一站式增值服务类目。若继承人之间有矛盾,如果愿意接受公证调解,公证员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法引导,争取让当事人以最小的代价做到案结、事了、亲情归。
(四)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让公证中立衡平的立场完整呈现
公平是遗产管理制度不可缺少的价值内涵,在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遗产管理制度本身就体现着国家权利对私人生活的适度介入与干预,这种干预的目的是尽量实现遗产权利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公平。公证在介入遗产管理人案件时要时刻关注和实现不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公平对待,这不是空洞的价值宣扬,而是需要落实于遗产管理人职权和责任规则之中的现实要求。
继承人、债权人等遗产权利人处在不同立场,对于公平的感受必然存在差异,法律无法实现绝对公平,因此需要依靠遗产管理制度中的许多程序性规定营造客观公平的处理机制,如极为重要的公示公告制度。如果公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经调查发现有遗漏继承人但是无法通知到的情况,一旦依法完成了公示公告就可以进行遗产分割,但要保留该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0条得到验证。同理,经过公示公告后,若发现被继承人有债权人的情况,已申报债权且确认属实的,应该告知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尽快用遗产优先清偿债务,也可以在继承文书中表明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所负担的债务。
(五)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公证参与社会治理、解决社会问题的良好媒介
遗产管理制度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遗产损耗或者闲置浪费,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对于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的,《民法典》中设置了托底性规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继承人。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若继承开始后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继承人恶意放弃继承的,则债权人因无法确认被告而难以主张权利,不得已会将全体法定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告上法庭。《民法典》实施后,作为托底性的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的情况显然会更多,为了彻底解决被诉和应诉的窘况,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必然会积极寻求公证非讼方式,明确自己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资格及相应职能,主动接受公证机构的监督,尽快完成无主遗产的全面清算工作。在此,公证运用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发挥公证监督职能,可以帮助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并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加速解决无主遗产久拖不决的社会问题。
[1] 稿件来源:《中国公证》,中国公证协会主办,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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