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远程办理委托书公证的法令之评述[1]
摘要
自2020年11月22日,法国公证人可以采用远程形式为客户办理委托书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人需要遵循合格的电子签名使用程序。
远程办理委托书公证是如何逐步受到认可的?
自2000年,第2000-230号法律原则性认可了电子公证文书(AAE)并通过一项法令明确规定了相关条件。
2005年8月10日第2005-973号法令仍然保留了1971年11月26日第71-941号法令要求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实体出席的规定。
此项规定导致如果正在办理的公证文书中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则该当事人需要当面向另一名参与共同起草该文书的公证人表达其允诺或申明。
如此,当文书所涉当事人无法聚集在同一地点,且各方都单独委托了一名公证人,公证人们将通过视频会议形式签署电子公证文书。
在初次封禁期间,为了突破空间的限制,以便公证活动的顺利开展,4月3日颁布的法令(D. n° 2020-395, 3 avr. 2020)授权(公证人)在紧急状态下远程办理公证文书,并引入了线上会面的形式,暂时性免除了当事人与公证人实体会面的要求。此项法令已于2020年8月10日失效。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了对该法令提出异议的诉请(CE, 15 avr. 2020, n°43992; CE, 23 avr. 2020, n°440131)。
上述规定的试行情况向政府证明了需要致力于将此项规定之效力永久化的必要性,尤其是对于居住在海外的侨民而言,因为几乎所有的外交机构与领事机构的公证权限都受到了限制。
在第二次封禁期间,2020年11月20日颁布的第2020-1422号法令以效力永久性的形式授权以远程形式办理委托书公证。为此,在1971年11月26日颁布的第71-941号法令中新增了第20-1条。
采用远程形式办理委托书公证的条件有哪些?
公证人拥有决定权。该法令规定承办公证人“可以”以电子载体形式制作委托书。因此,这似乎是(赋予公证人)自主决定的权利。
对异地原因未加限制。该法令还细化规定了可以采用远程形式的情形是“当文书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不能出现在公证人面前”,并未明确原因。因此,该规定并未将办理远程公证的情形限制在当事人无法自由出行的单一情形内。
操作方式。对于公证人制作文书或收集当事人允诺所必要的信息交流,应当通过可以核实当事人身份,保障内容的完整性与保密性,并由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CSN)认可的信息处理、通讯与传输系统进行。
须遵循的程序。公证人应当在收集当事人允诺的同时,通过符合2017年9月28日第2020-1416号法令规定的合格的电子签名流程获得当事人的电子签名。
当然,公证文书仅在公证人加盖上自己的电子签名时才算完成。
评论
电子签名共有三种类型:普通、高级和合格。“合格”的电子签名具有最高级别的安全性。此类签名需要遵循2014年7月23日颁布的第910/2014号elDAS欧盟规章中的一系列规定。它需要由验证机关或电子信息验证服务机构提前通过(线下或线上)面对面的形式,对个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创建加密电子签名的设备(智能卡、U盘,等)中会生成一张合格证以便相关人员进行签名。
为何将此项授权限制于委托书?
2020年10月8日至10日,在法国公证人年会举办期间,法国司法部长在其讲话中指出,为了能够长期评估此类永久性规定在法律与技术方面的影响,初步建议将远程办理公证文书的权限仅限制于委托书范畴。这种开放性原则能够确保在必要情况下,将此项规定的范围扩展至所有公证文书时,此系统已有充分保障。
随后,2020年11月3日,司法部长在一次部级官方回应中明确提及,此类采用远程形式办理的委托书公证在下列情形中尤其具有使用价值:法律规定文书需具备公证性否则无效,委托行为本身必须以公证形式做出。
生效时间
该法令已于2020年11月22日生效。
[1] 原文发表在法国公证行业期刊《DEFRÉNOIS》2020年11月26日,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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