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您位于: 首页 → 中心通讯

《民法典》时代,遗嘱是否还需要公证?

 

东方公证处 张宇衡公证员

 

 

《民法典》时代,遗嘱是否还需要公证?

20205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宣告我国迈入了《民法典》时代。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对于我国现有的继承法体系做了较大的改动,而最为突出的一个改动就是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很多人或许就会有所疑惑:《民法典》颁布后,公证遗嘱还可靠吗?

一、为什么《民法典》会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我们首先需要澄清一点:此次《民法典》对遗嘱效力规定的调整,并不是为了降低当事人所立的公证遗嘱的效力,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立遗嘱人的权利。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未经公证的遗嘱,这就导致部分立遗嘱人在订立公证遗嘱后一旦想要变更遗嘱内容,就必须再度前往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而一旦因立遗嘱人年老体弱、患病或者受到他人的干扰,致使立遗嘱人无法前往公证机构变更遗嘱时,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就得不到保护。因此,《民法典》一方面取消了公证遗嘱所具有的优先效力,另一方面《民法典》同时新增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这些立法调整共同指向的是对立遗嘱人自身意思更妥善的保护。

二、《民法典》实施后,已有的公证遗嘱效力会受到影响吗?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虽然调整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位阶,但依然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所立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因此,只要立遗嘱人在订立公证遗嘱后没有重新订立过遗嘱,变更遗嘱的内容,则公证遗嘱的效力依然能够得到切实保障。《民法典》制定的初衷即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处分财产的权利,因此已经立有公证遗嘱的当事人,完全不必担心自己所立的公证遗嘱的效力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而受到任何的影响。

三、《民法典》实施后,还有必要办理公证遗嘱吗?

《民法典》继承编颁布后,或许很多人就会抱有这样一个疑问:既然《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形式,又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办理公证遗嘱没有任何意义?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排他的法律效力,但对于普通自然人而言,公证遗嘱依然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一)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保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尽管目前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排除其他遗嘱形式的优先效力,但经公证的遗嘱依然能够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公证遗嘱的受益人而言,一旦因遗嘱内容发生纠纷,持有公证遗嘱的一方无需举证证明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在没有相反事实证明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可以直接得到确认。因此,在证明遗嘱真实性层面,公证遗嘱依然享有独特的优势。

(二)公证遗嘱的合法性保障

尽管《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但对于立遗嘱人而言,在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或者没有法律专家协助的情况下,所订立的遗嘱往往会存在各种合法性瑕疵。而一旦遗嘱内容涉及遗赠扶养、遗产信托或者意定监护、居住权等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时,立遗嘱人往往更加力不从心。此时公证遗嘱的专业优势就能凸显出来。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会对立遗嘱人提供详尽的法律咨询,审核立遗嘱人提供的遗嘱草稿,甄别其中可能存在的合法性风险,并协助立遗嘱人订立合法、有效、可执行的遗嘱文本。对于立遗嘱人确有需要的,公证员可以为立遗嘱人代书遗嘱。在遗嘱涉及遗赠扶养、意定监护等事项时,公证员更可以自身的专业法律判断为立遗嘱人排除可能的法律风险及合法性瑕疵。通过办理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遗嘱内容的合法,有效。

(三)公证遗嘱的服务性保障

遗嘱公证并不是简单的对立遗嘱人意思的简单记录,也不仅仅是对立遗嘱人签署遗嘱行为的简单证明,而是基于立遗嘱人订立遗嘱行为,为确保立遗嘱人的意思能够得到切实实现而衍生的一整套综合性的法律服务。除了为当事人提供遗嘱公证服务外,公证机构也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供遗嘱保管服务。此外,公证机构更可以依托继承公证,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实现立遗嘱人公证遗嘱的执行,确保立遗嘱人的遗嘱安排能够全面、切实地得到实现。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法治环境改善,公民订立遗嘱的环境和能力都得到了提升,公证遗嘱的特定效力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出现了一定的冲突,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变更适逢其时。但不能因此否定公证机构在指导立遗嘱人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上的作用。公证机构也不会因为民法典没有规定公证遗嘱的特定效力而不再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始终将是民众订立遗嘱的一个合法有效的保证,我们也期待放开特定效力的公证遗嘱,能更加满足民众的个性化需求。

 

 


© 2008 Centre sino-français de Formation et d’Echanges notariaux et juridiques à Shanghai.

版权所有 2008 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

沪ICP备17007739号-1 维护:睿煜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