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吸引了法国民法学界与法国公证行业的热切关注。北京时间2020年12月17日傍晚,由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主办的“中国民法典:中法交互视野”线上讲座顺利举办,中法中心受邀在线观看了讲座。
讲座邀请中法两国民法学教授、专家与法国公证人代表,向法国民众、法律从业人员,尤其是向法国公证人就《民法典》的重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并在比较法视野下对中法两国民法典相关问题进行研讨。法国最高法院荣誉副总检察长、中法中心董事莎甫纳勒先生,巴黎第二大学教授、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古玛丽女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李贝先生,法国民法学教授格里马蒂先生,法国鲁昂大学教授、中法中心董事吉思贝尔先生,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远东事务代表、中法中心董事威克斯先生先后进行了发言,发言内容涉及民法典的立法背景、立法体例、基本原则、主要特点等方面,并针对民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的几项制度,例如监护制度、离婚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人格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阐释。该讲座反响热烈,网友们积极提问,嘉宾们在线对网友的提问逐一作出了回答。据悉,由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等多机构共同参与的《民法典》翻译工作正在进行,法文版本预计将于今年6月完成。
发言稿节选
莎甫纳勒 法国最高法院荣誉副总检察长
“从一个大陆法系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看,中国当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具有既熟悉又陌生的特点。
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上,这种熟悉感主要在于中国存在以法律原则为主导的深厚根基——早在公元7世纪的唐代律法中,法律原则就已经出现了。
《民法典》对中国法律与司法制度的两个主要特点作了最新的诠释:首先是法治原则,即习主席在其最新讲话中清晰阐述的“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其次是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这些基本原则在中国通过的主要法律的卷首中都作了系统性回顾,譬如1999年的《合同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以及2021年的《民法典》。
正如法国法律位阶体系,中国的法律也清晰地将基本原则与适用规则区分开来,立法者抓住当前法典编纂的浪潮,将这些处于不同位阶的规定编入同一部法典中。
就像拿破仑法典是法国法律永存的基础一样,基本原则所具有的稳定性,与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朝着与社会发展更为和谐、更加适应的方向发展的进程共存。
中国立法者的目标是通过兼顾古老的法律传统与全球化、国际化的现代需求,从而达到法律制度的协调性与适应性。”
威克斯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代表、公证人
“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很多与公证相关的条款,这点与法国民法典不同。这是合理的,因为两国公证人的职能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公证行业的历史也大不相同。
像法国公证人一样,中国公证员对经过验证的事实和法律行为办理公证文书,并可以赋予债权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在中国)只有少数文书被强制要求采用公证形式,其他文书基本是在当事人的要求下才会进行公证。法国法中的一些必须经过公证否则无效的庄严文书,在中国只需简单地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呈现。
以收养为例,在中国,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时,收养协议才需要经过公证(《民法典》第1105条)。另如抵押,抵押文书在法国只有经过公证才生效,但在中国,只需以书面形式制定即可(《民法典》第400条)。在某些情况下,中国民法典赋予公证文书以强化效力。例如赠与,经公证后的赠与协议不得撤销(《民法典》第658条)。
在合作框架下,通过与中国公证同仁们的交流,我们注意到中法两国的当事人通常会出于相同的原因而寻求公证人的帮助。中国公证员通常是公职人员,独立且中立,并承担维护社会和平与和谐的职责。中国公证员的使命中展现了典型的儒家与时俱进的和谐理念。他们对当事人的身份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证明,代表当事人保留文书原件,并特别关注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由此,中国公证员的首要职责是预防性的,他们尽其所能预防纠纷、避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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