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视频技术在公证实践中的适当引入
——以后疫情时期公证行业发展及服务的提升为视角[1]
杨少飞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
公证行业的发展与经济走势息息相关。全球范围内持续、反复的新冠疫情对每一个传统行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主动或者被迫开启了数字化的进程,云会议、云审判、云办公、云学习、云娱乐等应运而生。提升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迫在眉睫,作为线上办公推广的辅助核心,视频技术作为其间的要素如何在公证实践中适当引入就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线上公证、“只跑一次”的公证服务理念应往深度和广度上拓展,而视频技术的适当引入则是当前公证行业发展以及服务进一步提升的有效环节。本文从公证行业的属地管辖、公信力、业务风险等方面对视频技术引入进行畅想与探讨,对行业发展及服务提升略作“微思考”。
一、 视频技术适当引入的必要性分析
毋庸置疑,不可抗力公证已远不能满足经济实体双方在疫情期间继续履约的要求。大量的电话、现场公证业务咨询均求助同一个问题,当事人远在外地或者国外,证件材料齐全且均在本地,可否提供远程视频的公证服务?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已经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方式,全新的远程公证服务需求也在疫情持续中呈指数式地增长态势,视频技术如何适当地引入公证行业得到更多人的关注。
(一)传统行业在大数据时代中需保持竞争力
作为传统行业,公证机构必须在大数据时代的进程中保持竞争力,向内要精细服务方式以求继续追逐法律服务品质,向外加快打开公证业务边界用以追求新的增长点。后疫情时期,多个行业都在转型中苦苦求存,向外拓展公证业务更加困难,向内精细服务方式才是当务之急;而视频技术的适当引入,可以在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需求。国外公证人多年蓬勃发展的根基其实就是纸媒数据的大量保有,大数据时代是信息高速发展的后半程,国内公证人员也要审时度势争取在大数据时代占有一席之地,如何顺应时代发展、提供新的服务进而置身其间而不被当前社会或者大数据时代所淘汰是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当时代抛弃你的时候,并不会特意跟你道个别。
(二)疫情期间视频技术适当引入的需求愈发凸显
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的疫情严防严控的双重目标下,我国一直都在坚持问题、目标和结果的导向,疫情反复绝不能拖累经济生活的如期恢复。但事实上是,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暂居海外或外地的国人很多,都因疫情无法完成之前的合同约定或者签署新的民商事协议。违约的风险和更多的无奈,必然会使大家对于远程视频公证的需求更加凸显。如何满足更多民众对于精准公证的需求、怎样保障国民经济生活稳定地运行,也就必然成为公证行业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公证工作应适当引入视频技术,解决大部分人的实际需要,为国民经济的复苏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只跑一次”公证服务理念的延伸
如何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证人员的努力和付出,并和公证人员建立彼此信赖的关系,体会到公证服务的专业和特殊价值,正是公证公信力得以被民众认可的一个良好途径。北京市司法局分别于2018年7月、11月印发《深入开展公证“放管服”改革的意见》、《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事项证据清单(试行)》,并向社会公布10项减证便民举措以及52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3]。而视频技术的引入,则可以对事实的核实与认定另辟蹊径,为更多的公证事项提供便民利民的服务,增加公证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四)降低办理公证事项的成本
具体就公证事项办理的成本,一般包含两个方面即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但是在疫情期间,又特殊地暗含了人身风险成本和违约成本。经济成本,相对于往返国内外的交通等费用,公证费基本可以忽略不计;时间成本,无论是从机会成本还是价值论角度的考量,都是无法视而不见的;人身风险成本,新冠病毒的高传染性以及出门都是冒着生命风险;违约成本,疫情之初的不可抗力也随着各国的有限开放而宣告终止,违约成本也会随之暴增。视频技术的适当引入,可能以最小的付出成本换来最大的经济生活安全。
二、视频技术适当引入可行性分析
随着技术的全面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更加直观地纳入普通民众的认知,科学技术在当前不仅同生产密不可分,它与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也都息息相关。尤其是视频技术的发展可称作日新月异,电脑、手机、电视甚至很多玩具都可以作为视频的载体,适当引入至公证实践当中来的技术壁垒无存。
(一)公证业务实践及理论在“面对面”技术发展中要得以延展
从公证立法本意去探究,公证法最初是为了解决公证程序事项的真实、合法性并兼具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关联性问题,但在当时很难会意识到人与人之间的空间会因技术而拉近,更想象不到对着电脑或者拿着手机竟然能和万里之遥的亲朋“面对面”地谈天说地,关键是所有的视频终端已经得到普及。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就公证程序价值中的效率与真实、合法间的取舍而言,对于“亲自办理”的要求,与视频技术在公证行业适当引入并无冲突,在做好充分调研和公证程序准备工作的前提下,并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冲突。相反,随着技术的更迭换代,公证业务的实践和理论要不断进步,以此真正达成公证深入法律服务的目标。
(二)配套的办公系统愈发完善
视频技术适当引入的前提是配套办公系统的完备,客观上鉴别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的真实性,主观上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例,网上办公系统第二期的研发和适用的网上签约系统已经投入使用。当事人如有公证需求,要在专门软件或者小程序内向长安公证处发起申请,输入个人的身份信息后要进行人脸识别的登录前置流程;在基础的材料和事项审核通过后,会有专门公证人员跟进并约定办理时间,以系统自身配置视频技术进行办证沟通并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所需签署的文件内容,实时对话进行风险告知,杜绝录制视频或者文字形式告知的不确定性;现场读取系统生成的简短语句,配合嵌入式的人脸识别系统,确定是当事人自行所为;所有视频文件均可以实施上传并保存,时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继续做好与用证机构的沟通工作,保证公证书的有效使用
与公证机构重视公证程序中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角度不同,当事人更加关注公证书的实际使用效果。从理论上讲,信用的背书作用使公证机构与用证单位对公证书的对真实、合法性的要求一致,加强与用证机构的沟通工作,满足用证机构对公证书进行核实的需要,保证公证书能够得到认可并予以使用。实践中,全国不少公证机构以不同的形式和要求,已将远程视频手段作为办证方式纳入进来,当前来看使用效果良好。
三、视频技术在公证行业适当引入的思考与展望
新冠疫情的持续肆虐,全球经济在停滞与反停滞的过程摇摆,多个国家都在停产和复工中犹豫不决。作为维护经济有序前行的一环,公证行业应就其自身能力扛起力所能及的责任。将视频技术作为应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着力点适当纳入公证实践中,更好服务经济社会与民众需求。
(一)公证行业决然不会因为视频技术的引入而简单沦为“科技公司”
依靠技术傍身似乎是科技公司的标志,因此行业内部分声音对于视频技术适当引入的担忧是过多依靠外力就难以突出公证人的作用。笔者认为,在《公证程序规则》内对当事人的身份核实以及真实意思表示的把握和有条件进行留存即可。而无论何时,视频技术在公证实践中起到的都是一个辅助的作用,公证人的重要性在其间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公证事项的办理决不是简单地依靠科技力量实现“盖章取证”的过程。公证过程在本质上不仅是按照公证程序相关规则办理有关业务,且在实际上起到了严格把关法律法规及风险告知的作用。以售房委托为例,在疫情之前身处国外的当事人经当地公证人甚至律师签署有关售房委托文件,然后经过外交部的认证在国内使用。根据文字主权的相关要求,一般还需要办理译本公证。在此过程中笔者发现,从国外发至国内使用并经外交部认证的委托书,许多与司法部“五不准”[4]以及部分指导意见相违背,对于重大事项分开办理、不得代收房款、不得设置不可撤销事项等禁止性规定并未回避,不仅造成当事人处于实际的风险之中,还使办理公证事项形成事实上的域内外法律适用标准不一。
(二)视频技术的引入,并未突破属地管辖的原则[5]
视频技术的引入的确能够突破地域之间的壁垒,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公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指导意见所提到的属地管辖原则,不管针对公证当事人抑或是不动产及其他,均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证事项办理的真实性原则要求公证机构必须对当事人的证件、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直至意思表示进行审核,尤其是在实质性处理财产的时候。对于外地的婚姻状况、身份关系的核实均存在尚未联网以及去函杳无音信等无法确定的情况,进而造成了公证书无法出具的窘境;从逻辑上来谈,全国每个县级别的区域均设有公证机构,完全可以满足自身的公证需求,如果强行要求跨区域办理公证事项,就可能存在有意欺瞒公证机构的动机。
(三)视频技术的引入可予以公证公信力多重加持
专业的公证法律服务必须由专业的公证人员来完成,规则可能会随着技术的进步进而优化,但是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所赋予公证的公信力无法改变。视频技术作为一项辅助事物,只要规则得当、适用精心,不存在公信力的提升抑或是倒退的问题。信用的背书可以通过技术完成,由公证人员对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核并提出专业意见,公证人员不仅对公证程序起到严防死守的作用,而且在技术框架内对公证“信用”予以多重加持,在拓宽、加深公证服务的同时,也是对公证公信力得以快速提升的一种保障。
(四)业务风险不会因视频技术引入而增加或者减少
公证业务风险从行业设立之初就存在:从公证真实性角度考虑,就包含了当事人的身份、意思表示、公证事实及文书甚至行为能力等真实性的风险;从公证合法性角度谈及,又有公证程序、证明对象甚至办证目的合法性风险;从实践角度考量,又存在所出具的公证书在法院、房管、银行等部门能否被合理使用的风险。可以说,业务风险与公证行业同在,它并不会因为视频技术的适当引入而增加或者减少,严格执行公证审核程序、合理判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减少或者杜绝公证风险。
(五)视频技术在线上公证的“线下作用”突出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业务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20)51号)有关要求,各公证处开展“互联网+公证”“区块链+公证”法律服务,要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按照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依法独立履行公证职能。要有效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在身份识别、意思表示确认、行为能力判断、办证过程录像、审查告知记录等方面为公证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公证服务。不得随意减并程序、降低审查标准,严禁实行无差别受理、无公证员负责、无人工支持的系统自动办证。
线上办理公证服务的开展已成为趋势,上述通知表达了对公证技术服务的支持,其所禁止的是“随意减并程序、降低审查标准、严禁实行无差别受理、无公证员负责、无人工支持的系统自动办证”。视频技术的适当引入则完美地解决了线上公证所面临的前述所有问题,公证事项单独受理、公证员亲自办理并予以人工支持,形式则是在特定的线上办公环境中以视频的形式对证件、人员进行交流、核验,以科技的手段杜绝假人假证假事实出现的风险。
(六)技术手段[6]与纸质媒介的有效结合
视频技术在公证实践中的适当引入与完全依靠互联网完成公证工作有着本质的区别。视频技术引入仅仅是为了解决公证人员与当事人因空间隔阂见面困难的问题,对于公证程序并无减并,更没有降低审查标准的一丝意愿。首先,由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证件及公证事项进行审核;随后,将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及所要签署的申请、告知、笔录等电子材料电子版通过远程软件传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后可当场或提前进行纸质打印;之后,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核并由其确认、签名,所签署材料应现场封装邮寄至公证处进行最终审核;最后,将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存档后经审批出具公证书。
在疫情期间将视频技术适当引入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不可否认纸质媒介的公证书或签署的文件在当今更具公信力。公证书的公信力是建立在社会对它真实性的认可之上,尤其是从其保存上需要最先进的技术进行维护、被篡改根本无法及时察觉方面来讲,留存纸质的文本、录音录像材料与电子信息的互相印证,可以将整个过程以及所签署的文件进行核对并能够随时展示给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增强核心的公证价值。
(七)视频技术在公证行业适用的禁止
目前看到的以视频技术为依托办理的公证事项范围并不是很宽泛,一般是不涉及处分财产的委托、夫妻之间或父母与子女间处分财产的委托等低风险事项才会办理。笔者相信,随着需求的增加、程序的合理化以及各界的认同,视频技术在公证行业的适用范围会逐步扩大,例如网络赋强的核验支撑等,但是有些重大公证事项显然不能使用视频技术手段。
以遗嘱公证事项为例,公证遗嘱受《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所限制。《公证程序规则》要求,当事人申办遗嘱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而《遗嘱公证细则》进一步明确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可见,对于遗嘱公证事项,公证人员与当事人必须在时间和空间上都要保证“面对面”。
(八)加大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很少有行业如公证行业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这与“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定位不无关系,公证行业还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了一种“媒体责任”。因此公证行业一直强调增加当事人的造假成本,不断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来予以自证,甚至被贴上了“以证换证”的标签。
但是造假依然屡禁不止,远程交流的空间限制导致造假的可能性会提升,全息影像、AI换脸技术的存在甚至“以假乱真”。应当加大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民事赔偿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的诚信纳入机制;梳理刑事责任的承担条款;全方位通过媒体宣传欺骗公证行业的情形和可能会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对抱有侥幸心理的潜在人员进行震慑。
结语
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不宜再以空间为桎梏,技术的发展便利了普罗大众,而视频技术在公证行业的适当引入也将直接惠及每个当事人。公证行业存在的价值,在于行业对于社会公证需求的反馈,公证行业的发展和服务的提升,在点点滴滴的“微进步”中得以体现。固步自封的公证服务理念要成为过去;后疫情时期,视频技术在公证行业内的适当引入,既适应了“互联网+公证”的趋势,也解决了民生经济交互的公证需求,还起到了促进公证行业复苏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 稿件来源:《长安人》,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主办,2020年第3期
[2] 根据司党〔2020〕1号文件《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的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方法中,除了对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开通线上自助办证平台,对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全部实现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缴费,研究制定“非接触”公证服务工作指引外,还特别提到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的问题。
[3] 北京市于2019年在第一批“只跑一次”清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涉及婚姻状况和出国留学等事项清单,并于2月份,开通公证在线核查系统,与民政部门数据共享,实现婚姻登记等4类信息联网核查。
[4] 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行业“五不准”的通知【司法通(2017)83号】,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
[5] 与《公证法》第25条关于属地管辖的涵义略有差异,笔者在此是讨论包括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在内的相关指导性意见中的关于“属地管辖”的问题。
[6] 该技术手段特指在线上签字核验环节,与《电子签名法》有所不同的是,公证书出具还是以纸质媒介作为主要载体。且根据相关条款,“(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并不适用电子签名法,因此笔者也就不再多费篇幅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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