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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执业活动中对于特殊困难群体财产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和实务操作

中国公证执业活动中对于特殊困难群体财产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和实务操作

 

冯爱芳

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公证员

 

中国作为成文法系国家,在国家的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即构建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特殊困难群体,从基本法律的国家宪法、民法总则、继承法的一般规定,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等特别法律的特别规定中均有所体现。中国公证人在执业活动中严格贯彻国家立法精神,在适用法律法规时,特别注重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下面,我将重点梳理公证实务中所涉及到的中国法律体系中有关特殊困难群体财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文,并简要介绍公证法律实务中对于相关条文的解读和具体做法。

 

宪法(1982年颁布,2018年修订)

首先,笼统规定了对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其次,特别规定了对于特殊弱势群体的侧重保护

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49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法律解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在我国国家宪法层面,重视对于年老、疾病、残疾、妇女和儿童等特殊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现代法治中实质正义的精神体现,是一国道德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表现,更是一国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民法总则(2017年)

首先,在特殊群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方面给予特别规定

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其次,规定监护职责以及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限定

35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后,强调其他民事特别法律对特殊群体有专门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128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解读:在成文法国家的民法典中, 民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到统率性、纲领性的作用。比如确定了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保护原则等基本原则,能够保障建立和谐有序的公民社会秩序。

 

继承法(1985年)

首先,对于继承人以外人的酌情分得遗产的保护规定

14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其次,对于“双缺”法定继承人的“必留份”的保护规定

19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8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解析:1、“酌情分得遗产”规定的适用,只出现在无遗嘱的法定继承时,原因在于原本被继承人和受扶养人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出于道义等原因对受扶养人进行辅助与养育,生前与之形成的扶养关系。遗产分割时,受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当酌情分得遗产人的遗产,具体份额可按具体情况处理,如应当重点考虑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情况,时间愈长、扶养程度愈深,则所分得的遗产数额会相应增加。2、“必留份”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是出现在遗嘱生效之时,发现存在着既无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的“双缺”继承人,这时,遗嘱的效力会被认为部分无效,必须为这类困难人群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再按遗嘱处理。这是我国法律对于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

实务做法:在办理法定继承时,公证处会重点审查:在法定继承人之外是否存在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于这类人,根据其扶养的程度,可以酌情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办理遗嘱继承时,公证处会重点审查:遗嘱生效时是否存在既无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的“双缺”继承人,如年老父母或年幼子女,这时,就应当为这类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再按遗嘱执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颁布,2006年修订)

 【特别规定了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52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法律解读: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是明显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既有可能被监护人侵犯,也有可能被他人侵犯。因而,我国在法律规定和行政执法、司法适法层面,均强调要多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实务做法:结合民法总则中的监护人职责和权利限制来看,对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公证实践,通常出现在两种业务场景:1、父母对外处分(出售委托或借款抵押)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之时。这时,公证人一般要核实是否该处分行为是否确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比如父母主张该处分财产是为了就医看病或者置换改善,这时便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予以证明,并配合父母共同签署的《声明书》,承诺该处分行为确系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为,否则,如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而后,才为其办理《售房委托书》或《借款抵押协议》公证等相关手续。2、遗产继承时,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通常情况下无权代替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作出放弃遗产继承或不接受赠与的消极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颁布,2005修订)

首先,特别规定了在婚姻家庭和社会工作中对于妇女的平权保护

24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8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29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其次,规定了对于妇女继承权的保护

31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32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最后,规定了妇女对于婚内财产的支配性和离婚财产分割时的保护

43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47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48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法律解析:我国妇女在传统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较弱势,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传统家庭中一贯有男主外女主内的习惯做法,妇女一般在家庭中承担着相夫教子扶老携幼的作用,她们对于家庭的付出是长久但隐性的,对于家庭的经济收入贡献不大,意味着就没有家庭地位。这一现象的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在此不多展开。所以,我国的很多法律,均多有强调妇女与男子的平权地位和身份,特别重视对于弱势妇女群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

实务做法:公证实务中,妇女财产权益保护出现在两类业务场景下:一类是在遗产继承时,公证员会重点审查女方的真实意思表达,确保其是在充分了解女儿和儿子同样享有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确保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充分了解其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在充分的法律告知和风险提示之下,固定其真实意思表达,签署相应的主张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法律文书;另一类是在夫妻财产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业务需求下,这时,公证员会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签署协议?尤其女方是否受到欺诈、胁迫?有无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否考虑到对于承担照顾家庭的妇女给予经济补偿?离异后依然照顾子女且与子女同住的家庭妇女是否有固定住所?等等,公证人员均要对于夫妻间家庭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多方询问了解、对于女方的权利进行告知,并对于法律和现实风险进行必要的提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颁布,2013年修订)

【特别规定了对于老年人的财产权、继承权、受赠权的保护】

19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法律解读:当老年人在有劳动能力时,曾为维持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辛勤操劳。到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需要得到子女的赡养、扶助,愉快地安渡晚年。养儿防老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和做法,中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尤其是社会养老制度不够完善的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仍然主要依靠子女的赡养和经济供给。   

实务做法: 1、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当老年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时,为了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致降低。国家法律一方面规定老年父母有权继承子女的财产;另一方面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优先照顾老年人的利益,考虑老年人一般属于丧失劳动能力,公证员应重点询问和调查老年人有无稳定的生活来源足以维持今后的生活,如无,则老年人慎重办理放弃遗产继承的手续。2、夫妻财产共有制:当老年配偶间发生一方死亡的事实,生存方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在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时须注意,通常情况下,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遗产,一半属于健在配偶的财产权益,在遗产中健在配偶依然享有要求继承在遗产中的应继份额的权利,以保证丧偶的老年人在遗留财产中的占比份额大。3、在协助老年人订立遗嘱公证时,老年人有权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和方案订立遗嘱以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当公证员一旦发现有人试图影响老年人独立处分财产时或者发现有人试图胁迫老年人违背意愿而订立遗嘱处分财产时,公证员要想办法加以制止并说服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特别规定了对于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14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60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解读: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此法的规范之下,全社会要形成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享有更多社会保障、创设无障碍环境等良好风气和氛围。

实务做法:为贯彻落实中国司法部、中国残联发布《关于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的通知》及中国司法部发布《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全国公证行业开展向残疾人提供优质、优先、优惠、便捷的公证服务,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部署。比如,在刚刚过去的516,即第二十九次全国助残日,各地司法局纷纷与残联举行公证助残服务活动,签订相关《残疾人公证服务合作协议》,推动多项公证助残惠残的有力措施,主要包括向特困残疾人提供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开通残障人士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引导;实行公证员“首问负责制”,同等条件优先办理;向残疾人提供代书、代办等便利服务,践行“最多跑一次”的承诺;做好法律风险提示及权利义务告知,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完善基础设施,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开展有针对性的公证助残帮扶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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