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证的变革与发展
田 菁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
“一带一路”是我国通过投资、贸易等形式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贸合作交流和互联互通的战略举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就像中国和法国,我们在公证制度上具有同源性和机制上的相似性。这些相似性包括:公证都由是专业机构履行的专业法律证明服务;公证行为是一项具有严格程序性要求的法律行为;公证文书是对事实的证明,具有比一般书证更高的证据效力,并且由于公证具有对事实的信用认证作用,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具有强化事实确认、建立市场经济信用纽带的作用;公证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预防性准司法制度等等。所以中国与法国一样,作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涉外公证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会有着相近的法律基础和更多的共识,同样中国涉外公证会遇到的变革和发展的机遇很可能与法国公证也有很多相似之处。
一、涉外公证的变革和挑战
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度融合以及信息技术在民商事活动中的广泛应用,传统涉外公证业务面临比较严峻的挑战,涉外公证从业务种类到服务深度上都迎来了新的变革。
(一)涉外法律事实公证类别上的变革。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原本占涉外公证比重最大的事实证明类公证中已有相当一部分公证使用目的国已经不再通过公证途径来取得证明。我在东方公证处参加过民事窗口接待时就有深刻的体会,十几年前我在窗口接待,有很大一部分是出国留学所需办理的学历、学位、成绩等公证。去年,我在窗口值班,发现上述事实类证明公证大幅度减少,比如:我们之前办理量最大的学历学位证书,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使用目的国均是自己通过网络平台查询确认。还有一些涉外特种目的的证明如体检证明,之前是通过公证来强化证据力,使用目的国的相关机构大多直接与国内指定机构对接而跳过公证环节。而在涉及个人信息方面的户籍、婚姻等个人信息以及商事登记中的非公开信息还需通过公证手段予以国际互认。另外涉及自然人和法人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合同和文件的签署公证,在人工智能技术尚未成熟的阶段,也更多地依赖公证员的证明也进行国际认证。这说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涉外民商事中的一部分可公开信息或者是为特定目的而专门制作的证明,对公证的依赖正在逐步降低,也就是说传统的对于单一事项的简单证明类的公证业务空间将越来越窄。
(二)在深度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对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的专业性上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我们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要符合使用目的国的真实需求,做到与国际接轨。因为不同的国家之间的法律对于公证文书的要求都存在诸多差异,像一些具有宣誓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往往只要求公证国对于签署人签署文件的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而在中国企业在外国进行投资所涉及到的文件公证,不同国家的规定都存在差异,我国公证员也需要对东道国的公证要求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帮助中国企业办好相关公证。而这方面相关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也对公证员能更深入地为当事人提供涉外公证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货物买卖、债权转让、借款纠纷中涉及大量的域外法查明,经公证的域外法查明报告更易被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采信,就需要公证员要了解域外法查明的基本知识和不同国家公证制度,才能对国际经贸纠纷中的域外法查明提供更为有质量的公证服务。
(三)更加频繁的对外交流和公证文书的使用需要更高效的公证文书核验机制。从技术上讲,“互联网+”的深度发展已经解决了公证文书跨国核验的技术壁垒。如法国的电子公证书使用人可以登录公证发展服务协会网站验证电子公证书的真实性。[1] 我国也需要建立全国范围的整体性涉外公证文书的核验机制,这一方面法国的成功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学习,这样能够更好地提高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便捷性和对外的确信度。
二、涉外公证的发展
明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涉外公证在法律行为,尤其在很多专业细分领域公证配合律师为涉外民商事活动提供更为综合的公证法律服务的空间将来不断被挖掘,比如涉外家事、经济金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等。这也是“一带一路”重大战略下让我们能更好发挥公证作用的一个时代契机。
(一)涉外民事公证。现在跨国婚姻逐年增长,中国公民加入外国籍,外国公民取得中国籍日益普遍,公民在跨国间家事方面的公证需求将不断增加。比如像涉外遗嘱、涉外继承、涉外财产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中的涉外信托等等,这些由于公证主体或公证标的的涉外性即要求公证员对不同国别的相关法律制度均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二)涉外商事公证。涉外商事公证将是深化对外开放背景下的主要方面,并且涉外商事公证将向更加专业和细分的领域发展,而不仅仅局限于我们目前遇到的对一些境内主体到境外投资需提供主体资格或授权文书等的简单公证或是在参与境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招投标主体资格及相应的资质公证。
在一些复杂的跨境投融资交易中,公证可以参与的空间将更广更深。比如公证提存。一般的跨境投融资活动都存在交易复杂、金额大等特点,涉及的交易对象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司法背景。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作为投资方(融出方)需要确保交易资金确实到达交易条件约定的主体项下,实践中往往会发生交易与资金交付孰先孰后的问题,在许多交易项目中,交易资金只能先划付至SPV(特殊目的实体)中,再由该实体转到用款方,融资款是否能够有效到达最终用款企业,也是金融机构在开展这类交易中顾虑的风险点,公证的介入能较好地解决这类问题。但在具体实务中尚存在操作上公证提存账户是否可以直接向境外转款的问题,这可由公证管理部门与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调研协调。再如公证保管。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交易资金监管和重要文件的传递惯例上均是由律师负责的,但是在我国资金提存和保管以及证据保全(文件送达公证)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业务,目前在涉外金融交易中,由于我国公证业务宣传不够造成金融机构不了解,导致金融机构也往往使用律师办理上述业务事项,从法律规范上来讲并不契合,将来可能导致诸多交易风险。又如,公证作为一项具有强势证据效力的特殊法律制度,完全可以参与某些尽职调查和开展一部分司法辅助工作,而且公证书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
(三)涉及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公证的多种形式
公证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领域包括:(1)证明知识产权属实,根据我国签署的国际多边或双边条约,有些国家对于我国授权的知识产权予以自动保护,但这种自动保护的前提是要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通常情况下上述登记手续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人将其取得的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注册商标证书
产权凭证进行公证;(2)为申请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企业提供公证证明,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中国企业向他国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申请,可以要求优先权。但申请优先权须提供在第一国的第一次申请证明,根据国际惯例,这类证明也是通过公证证明。(3)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提供侵权证据保全公证,以保护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4)在互联网时代,对于知识产权的证明有成熟的技术条件将公证提前到知识产权的生成之时。现行有效的方式是引入公证在线证据保管,将由单纯的“保全证据公证”向“保全证据公证”和“公证保全证据”并存转型,由即时保全向实时保管延伸,对即时数据进行保管。在“一带一路”重大战略背景下,涉外公证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有很大发展空间。
同时科技的发展也可能对原有的公证程序带来新的突破,包括公证的管辖,公证受理、出证的程序,像中国温州一家公证机构就利用远程视频技术解决了外国华侨的境内遗产继承的公证事宜。随着技术的深入和国际更深层次的整合,在涉外公证中中国公证人与法国等欧洲国家公证人在具体公证事务上将很可能会有新的合作机契,包括不同国家间公证法律的释明,共同参与一项跨国民商事公证项目等。
应该说,在持续深入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公证尤其是涉外公证的领域更广了,切入面也更深了。对于我们公证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要我们始终保持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就肯定能够发挥出更大的潜力,涉外公证在全球化和新经济的浪潮中展现出新的生命力,真正为国际民商事活动起到证明、沟通、服务和风险监督的作用。
[1] 苏国强 刘志云编:《公证信息化:理论前沿与技术规范》,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版,第15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