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与反洗钱斗争的联系
伊夫•莎甫纳勒
法国最高法院副总检察长
公证人——反洗钱斗争的专业人士
自从法国1987年12月31日的法律将洗钱入罪以来,法国的公证人就投身于反洗钱的斗争之中,其原因有二:首先,因为公证人属于《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第L561-2条所规定的17类职业之一,这些职业在遇到可疑的交易行为时有申报的义务;其次,因为公证人是公务助理人员,肩负着执行法律的责任。
洗钱是一种犯罪活动,其主要特征是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并将其所得重新投入经济流通领域、使用于合法的经济活动。
鉴于公证人维护法律安全的指责,他经常占据着经济交易中心的位置,而交易的过程却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洗白非法所得的手段。
法国公证人地位特殊,他既是公务助理人员,和司法机构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又是自由执业者,为其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这一特殊地位,促使其养成了一种深厚的文化传统——警惕。
因此,公证人有义务充当其客户的顾问,帮助客户避免卷入非法交易;同时,他也必须向公权部门报告任何可能被怀疑有洗钱倾向的不正常情况。
对公证人来说,要当好哨兵,充分保证法律和经济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这是这个职业的首要任务。
举例而言,目前,公证行业是举报可疑行为最多的法律职业。
“法国反地下金融流通情报处理与行动署”(Tracfin),是一个致力于处理金融情报的政府部门。它拥有独立行动权,以保证完成其使命:反地下金融流通渠道作、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
为此,“法国反地下金融流通情报处理与行动署”会对任何有助于发现金融交易非法源头或去向的情报,加以搜集、分析、补充和利用。这些情报或来源于下属职业人士的报告,或是政府合作部门或外国金融情报部门所提供的信息。根据给予“法国反地下金融流通情报处理与行动署”的授权,它仅仅处理那些被《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第L561-2条所提及的17类职业人士所做的举报。
2017年,“法国反地下金融流通情报处理与行动署”收到怀疑举报68661条,对其中的12518条进行了调查,最终有891个案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年,公证人总共上报了1401条可疑情况,远远超出了博彩行业和律师。
公证人是不动产市场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对其运作的现代化改造,无疑会大大帮助其完成举报可疑行为的艰巨任务:有鉴于此,2017年,公证人81%的举报都是以无纸化的方式、通过加密平台“欧洲无线电信息系统”ERMES完成的。
公证人及其严苛的职业规范框架
公证人的相关义务已经写入法国法律,尤其是自从1998年7月2日法律,将反洗钱机制扩展到公证人行业之后,此前,反洗钱仅仅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事情。
《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第L561-2条及后续条款,定期得到后续法律的更新,而每一次更新,都是对警戒和举报机制的加强。
在回应“法国反地下金融流通情报处理与行动署”(Tracfin)的需求时,公证人无需遵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公证人的相关义务同样也来自一些超国家的法律,最新的例子就是欧洲第四指令,从2017年起,该指令对反洗钱职业人士的警惕义务做了扩展,要求其对每个客户和每次交易,进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评估。
从那时候起,公证人必须确定风险评估的标准,根据提供的服务性质、交易条件、顾客特征、资金来源或目的地,对风险进行分类。
公证人和其他相关行业一样,必须申报其账目下的金额数目;如果他知道、怀疑或者有理由怀疑某个交易或交易企图所涉及的资金来路不正、当事人按法律可能被处以一年以上的监禁,或该交易或交易企图涉嫌资助恐怖主义、偷税漏税,那么他也必须做出报告。
此外,根据2016年12月1日的法令,“法国反地下金融流通情报处理与行动署”(Tracfin)有权将可疑交易的实施冻结十天。如果公证人“严重、重复、系统性”地不履行反洗钱义务,那么他将被课以罚款,省公证人公会有权下令予以惩罚。
为了帮助公证人真实并有效地履行其报告义务,法国公证行业机构为所有12000名从业者组织了两类宣传活动:
第一,出版最佳实践手册,最佳实践的依据,是1989年成立的“金融行动团体”(GAFI)所提出的40项建议。最新版的最佳实践手册于2018年发行。
第二,和“法国反地下金融流通情报处理与行动署”(Tracfin)展开积极合作:从2015年起,对公证行业的内部组织进行了调整,以方便报告反馈的传播;从2017年起,在法国各个大区组织信息交流及培训会议。
判例中的警惕义务
最高法院是法国最高司法机构,它非常注重从受理的上诉案件中整理出指导性方针,以明示公证人两大主要义务的性质和范畴:即报告的义务和警惕的义务。
最高法院的民事庭,针对每一个个案,逐一确定在受理复杂税务业务的过程中公证人所应履行的义务的范围。
比如,根据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庭的一项判决,在非法交易的情况下,公证人只对其过失所造成的后果负责,而不对交易取消所造成的后果的补偿负责。
同样,刑事庭定期公布公证人为侦察洗钱风险所做出的贡献。
刑事庭还明确了公证人在这方面的义务。比如,在2017年10月11日的一份决定中,公证人被强制要求服从刑事法官的命令,查封一家事务所的账户。这家事务所被牵扯进一个刑事案件,罪责是在出售一个共有不动产的过程中涉嫌诈骗和洗钱。——即使这位公证人完全有理由对查封账户的依据提出怀疑,因为他对这一起交易的细节非常了解。
最高法院2016年12月7日的判决同样指出:查封公证人事务所的金额,等同于与报告信息相关的洗钱行为标的的价值;此外,这样的查封是合法合规的,一方面,公共部门不需要对查封做出事先通知;另一方面,也不需要对被查封资金的所有权人进行审查。
最近的一些判例,无论是关于公证人警惕义务、还是关于公证人揭露洗钱犯罪,都向我们勾画出公证人做出警示的主要标准,比如:所涉房产距离公证人事务所很远,买入房产后迅速卖出、而买受人从未在该房产中居住,买受人的社会经济状况与其所购房产的价格不匹配,等等。
这里有一个例子,2014年1月15日刑事庭的一个决定,确认了对一起重大国际税务舞弊洗钱案的判决,而该案的起因,恰恰是卢森堡政府向法国一个省公证人公会的检举揭发。
因此,20多年来,法国公证人养成了反洗钱风险的文化并致力于实施各种预防行动,他们一方面依靠法国公证行业在全国和地方各级组织的帮助,决定是否上报某些可疑行为,同时也受益于几百年来与国家各部门结成的相互信任关系。
就这样,法国公证人为法律事业做着贡献,同时也彰显着孔子的思想:预防犯罪,以减少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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