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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赴法培训考察报告——印象法国公证:自强不息

按:应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的邀请,中国公证协会培训团一行十八人于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20日在法国进行了考察、学习,培训团委托我撰写此次考察活动的报告。在法期间,法国同行向我们介绍了其公证人的职业之路、公证人的职业操守、公证人的作业范围、公证人的职业培训、公证文书的具体操作、公证与市政规划和环境保护、公证与乡村法、公证与历史遗产的保护、公证人及公证人事务所的监管、公证人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公证文书及数据的电子信息化等极为庞杂的内容,由于近年来在中国公证协会和上海中法公证法律培训中心的推动下,我们“走出去、请进来”,与法国同行的交流日益增多,有关法国公证的信息频见于《中国公证》等媒体上,故本报告不欲将所见所闻一一“原音重现”,也将尽力避免做文抄公式的宏大叙事,而着力于从细节出发,达到见微知著。

一、居安思危  永不懈怠

法国公证人地位尊崇,在巴尔扎克时代甚至更早就被誉为上流社会,这让中国公证同行艳羡不已,故如同民法学界的某些人言必称罗马法一样,公证业界言必称法国公证的也不乏其人。此前,我一直有一个疑问,在诞生了伏尔泰、孟德斯鸠等自由主义启蒙大师的法国,在世界上第一个举起了“自由、平等、博爱”大旗的法国,法定公证为何没有如同在我国一样,被诸多立法者、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视为对自由的妨害?从1803年风月法令颁行至今,法国历经七次帝国与共和国的嬗变,进行了数次司法改革,为什么公证人一直是受影响最小的一个法律职业?除了制度安排、民族习惯等方面的因素之外,法国同行是否还有其他秘辛使之能够长盛不衰?

在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我们发现了几块墙板上密密麻麻的签满了名字,一开始还以为是各国的来访者所留,主人满足了我们的好奇心,但在知道答案之后,我却几乎难以置信。法的世界化是法学家的梦想,也是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拿破仑民法典就曾经征服了欧洲大陆,法国公证人也一向以其大陆法系的传统而自许,但英美法系的理念与制度随着美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强大辐射力对欧陆国家固有的法律传统和法律职业形成的冲击越来越大,法国公证行业亦难幸免。当律师出身的萨科奇担任法国总统之后,这一冲击变成了直接的威胁:萨科奇拟将公证人和律师合二为一。面对这一前所未有的危机,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于今年年初在巴黎召开了全国公证人大会,宣示并证明公证人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作用。如今,这一场纷争尘埃落定,法国公证人成为了胜利者。主人没有详细介绍这一过程的惊心动魄,限于时间和礼貌,我们也没有深入探究,但其中的杯葛必然曾经让法国同行食不甘味:一路上,我们曾数次听到主人讲:“作为世界大国的中国选择了拉丁公证体系,这让我们松了一口气”。注视着这些签名,我感到深深地震撼:在一个拥有6000万人口的国度里,寥寥9000名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公证人,“打败总统”,这需要怎样的信心和力量?这种信心和力量的源泉在哪里?当我们对个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官员、媒体或律师的责难都战战兢兢时,我们的信心和力量在哪里?

这也许是法国公证“曾经”面临的最大的危机,但却不是其历史上唯一的危机。风月法令和拿破仑民法典,使十九世纪成为法国公证行业的鼎盛时代,但此后其开始面临一系列挑战:第一,法律规范的日趋繁杂,法律规制的日益加强,导致“契约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小,“契约平衡”这一公证的黄金规则越来越难以实现;第二,两次世界大战和经济危机的爆发,导致法国社会、经济的巨大动荡和变革,绅士、土地所有者等公证行业的传统客户不断衰败;第三,律师不再被局限于“协助诉讼”,法律顾问等新的法律职业群体出现,公证人的作业领域被挤压至起草合同和办理合同公证方面;第四,二战之后,法国行政机关开始不断增设其他的法律、社会和税收等信息机构,公证人在这一方面的作用出现了可替代性。但法国公证并没有因此萎缩或消亡,反而逆势而上变得越来越强大,不仅民法典中的法定公证条款增多了,及至将婚姻家庭变成了公证人的专有作业领域,而且在商法典、规划法典、征收法典、环境保护法典、文化遗产保护法典等也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不仅办理法定公证事项,而且将围绕法定公证事项的相关事务一一纳入自己的领地,使之成为民众和行政部门的惯性选择。

古人云:“创业难,收成更难”。如果只是躺在拿破仑民法典温暖的怀抱里睡大觉,失去了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殚精竭虑的进取精神,法国公证迄今也许仍然只是襁褓中的一个婴儿。当我们今天慨叹法国公证风景这边独好的时候,恐怕很难想象,法国同行曾经陷入过怎样的痛苦和焦虑,并为摆脱困境度过了多少个青灯黄卷的夜晚,度过了多少个舟车劳顿的白昼!如果没有积极进取的智慧和魄力并最终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证成自身存在的正当性,法国公证绝不可能成长为今天的参天大树。法国社会学家克罗齐耶有一个著名的观点:“法令不能改变社会”,那种将今日法国公证的辉煌归功于“法定公证”事项的存在、认为法定公证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中国公证的生存与发展之问题的观点,可能要对“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一命题做出回答。

二、集体行动  同气连枝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自然法则。竞争,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社会中,无处不在。俗话说,“同行是冤家”,法国公证人没有执业区域的限制,公证人又有“学院派”出身与“职业派”出身之分,故无论是从人的逐利本性,还是出身的傲慢与偏见来说,其相互之间必然存在竞争与排斥,但就是这样一支存在利益冲突的仅有9000人的队伍,却打败了拥有强大行政资源和力量的总统,显而易见,他们在个体利益的竞争之外,更有整体利益的协作,而且这种协作是卓有成效的。

“我们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这样还不能弥补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将由我们组织全法国的公证人拿钱赔偿!”在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在介绍完该国的公证执业民事责任保险赔偿机制、集体担保赔偿机制以及公证人的个人赔偿责任之后,法国同行做出了这样的解答。从这句话中,我所得到的信息不是该国的公证人如何富有,该国的公证赔偿机制如何完备,而是公证行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没有人能够隔岸观火、独善其身,也许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法国公证人在面对与公证整体利益攸关的问题时,走上了集体行动的群生存道路。

法国公证人集体行动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1912年法国公证人协会的成立——该协会于1942年演变为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在以公证人个人执业为主的法国(如现在全法国有9000多名公证人,公证人事务所却多达5600多个),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以及省公证公会和县公证公会的成立,在组织上保障了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它们为确保集体行动的实现,建立或推动建立了统一的资格准入机制、统一的培训机制、统一的价格机制、统一的资料与信息中心、统一的赔偿机制、统一的社会保险机制等等。

当然在现实中,“组织全法国的公证人拿钱赔偿”的情况基本上不可能发生,这有必要再对法国的公证赔偿保险和担保机制做一个简单介绍。法国公证行业建立了执业民事责任保险机制,由法国高等理事会代表全体公证人与保险公司签订,赔付范围为公证人在执业过程中因疏忽、不作为、迟缓、法律判断失误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单笔最高赔偿金额3000万欧元;地方公证公会还可另行组织区域内的辅助保险,单笔最高赔付金额1亿欧元。法国公证行业还建立了集体担保基金,是由全国公证人均摊付钱的一个互助基金,用于对当事人进行超过保险赔付限额的部分和不在保险赔付范围的民事损害赔偿。

法国公证人集体行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表现和成果就是其在理论研究和立法方面的建树,这一项工作是由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组织开展的。高等理事会设立了继承法、家庭法、不动产法、公司法、乡村法等多个研究委员会,我们此次就与其乡村法研究委员会的主任进行了简短交流。这些委员会主要由执业公证人组成,并吸收法学教授在内的人员。这些人员进行认真的调查和研究,形成高质量的报告文件,这些报告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可以作为大学教授以及法律实务人员的参考资料。这些报告文件会在一年一度的全国公证人大会上展示,其中所提出的很多建议都被立法采纳,如不动产的共同所有权规则、生存配偶的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制等,其对法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尤为显著。在一个公证人如此分散执业的国度,即便该国的公证人个个都学富五车,但如果不是采取集体行动,不能做到以众人之智长补个人之智短,不能做到以同一个声音说话“增加压强”,是绝不可能取得这些成果的。

在抗洪救灾等诸多方面,我国都已经证明了我们比西方更容易采取集体行动和取得成效,但是目睹公证业界种种之怪现象,必须承认我们在这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红楼梦》中四大家族是“一条绳上的蚂蚱”虽为曹雪芹所讽刺,但我们应该意识到,集体行动才是群生存的第一法则。

三、视野开阔  敢于担当

“每年法国公证人经手的资金超过4000亿欧元。”这是法国同行和法国信托局的客户关系主任提供给我们的数字。但我所关注的不是这个数字,而是其背后所蕴含的东西:谁拥有资源,谁就拥有话语权。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应经公证证明,但法国公证人的视野显然并不局限于此,其接收不动产交易价款和税款存入法国信托局进行“中转”,不仅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和税收的透明性,也使公证行业成为少数几个向国库提供资金的渠道之一。二战之后,由于缺乏时间的缘故,法国公证人忽视了不动产买卖谈判,使得不动产经纪人这一职业发展起来,但其嗣后通过建立地区性谈判中心和组织不动产公开销售中心又逐渐占据了谈判的主导地位。法国公证人对不动产信息和价款这两大资源的掌控,使之能够在与其他部门的博弈中占据有利地位,就我个人看来,这一点可能比“不动产买卖合同应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规定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力。看着法国公证人事务所内的那些印刷精美的不动产信息资料,你不能不产生这样的疑问:我们所欠缺的,难道仅仅是法定公证条款吗?我们有没有可能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法国公证人的另一个尤其值得称道的是,极为重视习惯对行为的指引、选择和规范作用。法律不仅是概括的,也是滞后的,它既不可能对已经发生的做出细致入微的规定,更不可能对尚未发生的做出先知先觉的规定。于是,社会权利的空白领地,就总是存在,当经济和社会形态发生变化的时候,这一领地就会扩大。谁能如哥伦布一样首先“发现”并“占有”这些新大陆,并通过“拓荒”证明自己是这一权利的正当的拥有者或实施者。法国公证人恰恰就能够未雨绸缪的预测并介入那些尚待开发的处女地,如围绕不动产买卖,他们开发出了包括起草合同、信息收集、进行谈判、价款交付、税负缴纳等内容的公证服务系统,这些有哪个是来源于拿破仑民法典?在缺乏律师的法国农村,公证人紧紧抓住“地方性知识”这一要点,不仅成为了土地长期租赁行为的主导者,还在如农业组织的成立、运行等方面成为了唯一的法律服务提供人,公证人由此也成为了乡村法的权威……我们在呼吁建立法定公证制度的时候,是否忽略了选择行为的经济学和社会学基础?

法国公证人无疑首先是一名法律专家,其严格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以及后续的培训制度无不以法律训练为主,此次法国同行就向我们展示了其在不动产法、乡村法、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税收法等方面的造诣,但我更佩服其对信息、资源等经济要素以及民众心理、社会习惯对公证发展之影响的把握。即便是在法律这一窠臼内,他们也不是满足于“准确学习和适用法律”,而是通过集体行动致力于研究和推动法律的发展。正如那句广告词所言,“视野有多宽,成就有多大”,但我们的视野限于方寸之地,我们飞翔的天空在哪里?

不过法国公证人最大的视野还在于其对责任的担当。我们都知道标准普尔信用评级的巨大影响,如果你不能证明和保障自己“愿意负责并能够负责”,那么不仅仅是一个公司、一个行业,甚至一个主权国家都会被无情的抛弃。“公证行业是一个负责任的行业”,“让每一个受到损失的当事人都能够得到赔偿”,这是法国公证人的理念,前文提到的法国公证保险赔偿、担保赔偿以及公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就是为此而设立,但最让我动容的是法国公证人对于咨询义务的坚守和穷究。公证人“对于当事人既是无私的顾问,也是他们意志的公正的表述人;他们使当事人明了对契约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明白地表明了这些义务……防止善意人之间产生分歧,同时,满怀信心地使那些贪婪的人放弃提起不正当要求的念头……”,肇端于风月法令的咨询义务,发展到今天在各方面早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就其内容而言,单纯法律的繁杂这一点就足够公证人头痛的了;就其标准而言,没有一个官方的数字化的指数,它要求做到“使一个契约可以得到完美的履行”,且“不需要法官对契约进行解释”;就其责任而言,法官们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常常在审判中对公证人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课以公证人该义务,据法国公证保险机构介绍,新近发生的几起公证保险赔偿案件均因咨询义务的欠缺而起。可以说咨询义务就是当下法国公证人头上的一道紧箍咒,可能动辄得咎,但法国公证人依然坚持“咨询义务是公证的生命线”,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并不因为由此导致的责任的日臻加重而放弃自己的追求和承担,“我的头发就是为此而白的!”这是一位在二战之后不久就开始执业的法国公证人在向我们解释咨询义务之时的告白。应该说,在得失之道这一点上,法国公证人不仅深谙效益成本理论,也直指“有担当才有信任”的人性本心。当我们面对摄像机的镜头躲躲闪闪的时候,当我们面对自己的过错遮遮掩掩的时候,我们在告诉别人什么?

四、艺不压身  学无止境  

    常常耳闻法国公证人不仅是法律专家,而且是集建筑学、规划学、税收学等其他专业知识于一身的“杂家”,此次法国之行,对此领略一二。当我们叹服于法国公证人法律知识的精深和其他知识的渊博的时候,不能忽略这一背景要素:法国公证人这一知识结构逐渐形成的年代,却正是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精细的年代!虽然该国“法律要求公证员有关注法律、经济、社会的发展动向的义务”,“公证人有更新法律知识的义务,特别是涉及其公证行业方面的信息”,但要将之落到实处,却实属不易,在这一点上,该国的公证人在职培训体系举足轻重,这一体系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法国同行通过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将之制度化了。       

    首先,在职培训的组织主体。一般情况下,是由地方公证公会来组织的,为期一至三天,选一个非常明确的主题,有初级班、提高班、更新知识班;另一种形式是由县公证公会组织的地方性的公证大学,在一天之内,该区域内的公证人事务所则歇业,所有公证员和公证助理人员都参加一培训,其主题此时不是单一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数个主题。在全国范围内,由高等理事会培训部组织,其内容是一些热点的法律主题;还有时间比较长的颁发文凭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公证人及其辅助人员,整个培训周期为三十天左右,分布在一年之内,颁发的文凭主要有三类:财产管理大学文凭、税务法硕士文凭、农业企业硕士文凭,相应的教学大纲由负责教学的大学教授及公证员设计,其所需的培训费用为2000-4000欧元/人。

    其次,在职培训的组织方式。首先是高等理事会培训部,它每年都会与公证发展研究学院一起制定、编辑一份培训计划,主要内容涉及公司、农业、乡村、家庭财产方面的法律,既有上文所说的单一主题培训,也有根据专业领域的难易程度划分的第一领域、第二领域的培训。其次是公证研究、信息和咨询中心,全国共有五个,其第一个作用是回答公证人实务操作中提出的难题,第二个作用是组织地方公证公会和高校进行一些具有现实实践意义的培训。最后是全国公证培训学院,它主要对公证辅助人员提供培训,此外还和高等理事会一起组织为期一周的涉及四十多个主题的全国性的公证大学,每年有1000左右人员参加,公证人和辅助人员各半,另有150名左右来自国外的公证人,它有助于实现彼此沟通和交流,有利于全行业凝聚力的提升和团结。

最后,必须特别提示的是,法国公证人的常设培训机构,都是依附于大学设立的。当然,这可能与公证职业在法国的特殊地位、法国大学法学院的专业设置(法国的法学院有专门的公证法专业和学位,法学院教育可以直接“生产”公证人)等因素有关,但毋庸置疑的是,法国公证人和高校的这种联动机制——内容当然不限于此,使之与法学教授得以直接对话,从而在大陆法系教授立法的模式下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并被倾听。

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时髦的话讲,“学习是我们一生的使命”。地位尊崇、学富五车的法国公证人尚且勤学不辍,我们启蒙未完成、生存未解决、法科学生不知公证为何物,更没有理由裹足不前。乌龟即便爬得再慢,它也是在向前的,我们的脚步难道还不如童话中的这一个可爱的小动物吗?

五、结语

    匆匆,太匆匆。短短的法国之行,在努力了解该国公证制度的同时,我竭力想寻找那些支撑这些制度运行的隐藏在文字和言辞之后的东西,毕竟“需求决定存在”,故知其然更须知其所以然,本报告是我聆听、观察、阅读、思考后的一个“交代”。纪伯伦说,“把手放在善恶之间,就触摸到上帝的袍服”,我不能说自己已经触摸到了法国公证的内核,可能断章取义、可能以偏概全、可能谬以千里,但我希望它不至于让选派我赴法的组织和培训团的其他成员完全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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