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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有财产的保护的法律制度和状况

沈国明,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上海市社科院副院长、研究员


中国从1978年开始到现在,改革经历了26年,这场改革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他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26年中,我国在不断的增加市场因素。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非国有经济包括私营经济的发展,且其发展必须有法律上的保证,法律需要给私有财产足够的保护。在这个情况下,非国有经济包括私有经济才能得到飞快的发展。中国的经济社会在26年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新经济的发展已经使得他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从投资的角度看,从产值的角度看,都超过了50%。从这样的事实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中国在法律层面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很有力度的,特别是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加强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同时也是象比较法学者关注的那样,平衡了国家、集体和私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所谓的私有财产,在中国除了个人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外,还包括机械设备、厂房等生产资料以及股票、债券等投资性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我国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是广泛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对私有财产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比如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个人财物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牲畜、林木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的发明享有发明权,并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有了具体的规定。正在制订当中的《物权法》对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将做出详尽的规定。

第二,行政法方面。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房地产管理法等部门行政法对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都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公权力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进行侵犯,则公民可以依据行政法的规定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刑事法律制度方面。刑法专门对私有财产作了规定,设专章规定了侵犯财产权,规定: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非法占有、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还设专门的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罪。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做了规定,且保护比较有利。

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利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平衡这两对关系,我国这次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征收、征用制度。所谓的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将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的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强制的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和“征用”必须遵循的原则是:第一,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征用”;第二,“征收”和“征用”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第三,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必须给予被“征收”、“征用”对象以补偿。如果征用的是非消耗品,使用结束后,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对于物的价值减少的部分,应当给予补偿。如果是消耗品,通常应给予金钱补偿。征收的对象一般是不动产,而且是所有权的改变,应当给原所有权人金钱补偿或者相应的财产补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中国的宪法对于平衡这两方面的关系大大的进了一步,对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有了巨大的进步。

 

第二问题,急需物权法解决的若干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在物权法讨论过程中,至少以下几方面问题引起了普遍的关注,希望物权法予以解决的。

第一,     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保护公民、法人私有财产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很多地区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上海已经通过了地方性法规,即《房地产登记条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登记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于全国来说,现在需要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的出台有助于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由国家的法律来统一登记机关,方便查询,解决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私有财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区分所有权对于保护私有财产具有重要意义。公寓的楼道、走廊外墙、小区会所、绿地、车库等区域的归属,业主非常关心。物权法的出台有利于确立各方权利,加强共有权的保护,也有利于业主承担保护他人利益的义务,同时克服物业管理的任意性。

第三,     保护农民土地利益的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可是农民往往对集体土地没有发言权,物权法的出台有利于确定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让农民根据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等,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第三部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要求将进一步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公证对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作用十分明显,是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中国的实际,公证事业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其理由如下:

第一,     公民对于自己权利的重视会使公证拥有广大的服务对象。中国城市居民中75%拥有不动产,全国还有几亿股民,拥有生产资料的公民也不在少数。中国公民的婚姻价值观与20年前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更趋于自由。例如,中国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邓小平批准后中国才出现了第一起涉外婚姻,和当时相比,中国的婚姻观念有了很大变化,涉外婚姻数量很多,因此关于涉外婚姻的婚前财产公证等业务的服务对象在增多。经历了中国改革开放的人都能够认同公证将会有很大的服务对象群这个观点。

第二,     更多的法律行为被要求以公证的形式加以认可。关于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合伙或者其他关于债权债务的契约行为,关于土地权益的行为,关于票据、运输、保险方面有关的商事行为,会使公证具有极大的业务量。今后,关于时效问题,关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债务履行或不履行等等都可能成为公证的内容。

第三,     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财产关系,官方和民间都将更加重视公证的作用。中国的司法制度日益健全,证据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日显突出。公证的证明能力是其他证据难以企及的。在日常的社会交往当中,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各种利益和经济安全,在众多的证明文件的种类当中也会更多的选择利用公证文件。从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和财产关系稳定这个角度出发,无论是中国的官方还是中国的民间,都会更加欢迎公证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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