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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 法国操作方式

阿诺·何鲁瓦 图卢兹第一社会科学大学教授



不久以前,一位法国作家说,今日这个世界都中了知识产权的魔。

确实如此,尤其近几十年来,工业产权得到了飞速发展。

这个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全球化造成的,还有我们各种文明的技术属性,不如借用雅克•欧吕(Jacques Ellul)的一部书里的话来说:

在工业社会或在所谓的信息社会(也即后工业社会),科技的任务是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动力。

这样,一切形式的科技革新都占一个突出的位子,国家的财富从此以后存在于信息、学问、科技中,大大超过对地球的有形物的操作。

 

→ 这是发展专利,保护技术秘密、增加农产品种、设计半导体图纸、模具外形。同时,服务工业的飞跃、产品的多样化、竞争的激烈使消费对象极不稳定。

这时,公司厂家为了它们的产品一致性和真实性,想方设法去设计易于辨认的符号,各不相同的标识。

 

→ 这样发展了商标法,保护商标名称、公司命名、招牌、标签、地区标识、产地名称、甚至庄园名称。美国人近几年来变成一切形式的知识产权的热心保卫者,这也不是偶然的;欧盟也是这样做的。政府把工业产权置于公众经济政策的中心,这也不是偶然的。

 

法国对工业产权的做法又是什么样的呢?我尝试以两点看法对此问题给予一个大致的回答。

看法一:工业产权刚走出童年,因为它是随着革命才完全出现的(英国1624年和1710年;美国1787年;法国1791年),虽然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和中世纪已经露头(公元前510年西西里岛锡伯里斯,美索不达米亚的商标法;1474年威尼斯法律中的专利法)。

工业产业是在国际化的前提下产生的。重要的国际协议出现于19世纪末(特里埃律师将在后面谈这个问题)。在此之前,各国只是参照国家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当各国法律界为此立法时,基本内容大同小异。

工业产业的天然内涵是它的国际性、全球视点,这务使有共同利益或共同性质利益的各国保护投资的赢利率,和研究同一问题的解决办法。

这些实际需要会使原本会激烈对立的制度相互接近:比如说著作权和版权,法国的做法与美国的做法是相冲突的。

因此这个看法是无法回避的,就是今日法国的做法中不存在重要的特殊性。

 

看法二:工业产权与经济之间的联系;说起来是非常简单,非常直接的。但是今日可以说这些产权过分扩大使用。

有一个可笑的例子:罗尔教授(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不久前建议,确立一个姓氏权,根据这个权,今后一家私人公司每次使用一个人的名字,它就必须付一次版税。

这就提出了这个问题——根据有的作者——就是要知道知识产权是天然的,还是非天然的。这个论证并非毫无意义,我后面谈工业产权时再谈这个问题,但是目前这个阶段,我要说的是公司选择它们的产权——这就不是天然的前提——得到承认的产权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公司的经济状况。

这样的话,真正的问题是知道采取的选择是不是有道理。恰是在这一点上,工业产权不可遏止地上升与全球化是相连的,而全球化又要在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化的信号下实现的。

这时大家必须看到一个国家对工业产权形式的选择并不全是关键的选择问题,更多是采取优先的制度(不论有理还是无理);主要是有效性。法国的做法在目前不可能跟其他国家有很大不同。

可能在展现,在提出工业产权的方法上有一种法国的做法:我准备分三步来说明。 1. 什么是工业产权? 2. 工业产权从哪儿来的? 3. 他的实际利益是什么? 定义、历史回顾和利益。

工业产权的定义。

这有两种可能的方法入手。从内容入手给工业产权下定义,从性质入手给工业产权下定义;我向你们迅速地建议两个都用。

1.1 从内容下定义

这里是列举组成工业产业的不同的权利。

首先让我们提出一个学说性的定义:工业产权是“用于保护工业产品或具有工业商业性质、被法律限制使用的特殊标志的权利的总和”(J.-C. 加鲁 J.-C. Galloux)。知识产权由于明显的安全和司法预见性的理由确实不是自由创造的。

工业产业包括下列各项:

发明专利

使用模具

工业模具图纸

生产或商业商标

服务标志

商业名称

产地标识或原产地名称

农产品证明

半导体图形

 

同样还要加上不正当竞争,虽然这涉及要负民事责任而不是财产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会制裁到财产!)

使工业产权与知识产权的不同之处是创造物的工业用途。文学和艺术的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其性质主要是美学上的,不是使用技术或工业的目的。

既然这样,如果存在两种不同的司法制度,这两种产权具有相同的格局,这是知识产权的两幅面目。

这就必须注意,区分的界限说明比实施要容易得多。

有的权是依附于一个人为的制度上的:保护数据库,就是这种情况,它既不是著作权,也不是类似的权(droit voisin),但是它是依附于艺术文学产权的。

其他的权摇摆于两者之间。软件就是这种情况,至今还不能申请专利,依附于文学艺术产权,可是软件虽说是一件语言作品,在它的性质与功用上技术性大于美学性。

其他兼有两者的特点。工业图纸和模型是工业产权,也可享受著作权。

对于工业产权的标的尚有两条补充看法。

1. 有的权没有包含在法国工业产权的目录内。科学发明就是这个情况,由于这不属于专利范围,在法国不享受私人保护(这样当发明家还不如当技术员了!)

此外,有的权好像朝向工业产业地位倾斜:动物品种权、保护原住民的传统知识权、保护庄园名称权。

有的权包括对无形元素的开发垄断,这些无形元素被法律承认,但是没有获得工业产权的定性,这是大家对它们定性工作产生犹豫:体育运动转播组织权,同意药物投入市场权,谨以这两个例子为例。这些权的建立确是填补了一些司法保护法中的空白,在这些假设情况中必须投入大量投资,然而产生的财产却是无形的。

2. 民法第544条,使用普通法的产权,司法判例曾经承认形象财产的所有者对自己的形象具有保留权(但是高等法院在2004年5月把这个司法判例粗暴地取消了,依我看这是不对的)。然而,对一个人的形象给予继承特权,司法判例引起产权理念及其与知识产权的密切关系的一切结果。

从性质下定义

从标的对一项权利下定义(不久前是这样做的)受到了批评,因为这只是在实际上说出了权的特征,而不是给权本身下定义。我在这里只是简略谈到,因为建议根据它的性质来给工业产权下定义,这只会给一场尚未平息的“工业产权是不是一种产权”的论战又火上浇油。

对这方面学说的意见仍然是分歧的:

对某些人来说,工业产权不可能是民法第544条款上所说的产权,因为它是针对无形财产的,它是暂时的,所赋予的权是由法律限制的。工业产权于是是法律针对某一严格明确的物给予的一种暂时垄断。

对另一些人来说,工业产业是一种客户权(droit clientèle指医生把诊所与客户都一起卖给另一人的权利)的形式,因为它只是在竞争中才具有意义,目的是保证获得客户。

我觉得这个回答还是简单的:工业产权是享受一种特殊制度的产权(第544条提出有享用权和支配权的原则“只要不用于法律和条例禁止的用途”)。这跟我在前面提到的无形财产的说法是一致的!

可是,2000年12月18日欧洲联盟基本法纲领中包含的第17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的!

毫无疑问,工业产权包含两个特性:

第一特性,这是关于技术信息或明显标志的产权。

这里所指的信息是根据它的经济价值来验证的,有道理提出私有权。

当然,信息本身一般来说不是可以占有的,那就要由国家来承认这些产权,组织他们。对信息制定一种普通法,在实际与理论上都有难处,因而随着经济与社会的需要要制订特殊法。

第二特性。工业产权是由国家组织的。只有尊重制订机构,才会产生工业产权法(在法国由国家工业产权研究所负责)。

这是工业产权与文学艺术产权有所区别,文学艺术产权是从没有特殊形式的创作而来的。

还必须看到,这并不排除有关专业部门的参与,恰恰相反,这里共同制订的原则是充分起作用的,鼓励国家与专业人士密切合作。

工业产权的利益

首先要看到:工业产权(一般知识产权,甚至一切产权无不如此)只有在资本主义类型的自由市场经济框架里才是完全有道理的。

事实上,这个产权促进创新,保证投资的赢利率,同时又吸引客户参与竞争。

然而,反对工业产权的思想潮流也是存在的,这出于教条原因(这是新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学派和某些新自由主义学派)。这些讨论不完全是理论性的,因为它们用于形成国际倾向,这可以影响到司法审判,尤其可从这些经济分析去制订公共经济政策和立法框架。我向你们建议赞成和不赞成工业产权的论点都要听一听。

2.1 赞成的论点

有三条。

工业产权是司法工具

对于商家企业来说,工业产权使它得到经营垄断,因而一个排他性的权利。

这个排他性以保护这份排他性权利的行动和制裁的有效性来检验的,那就是反对仿冒的行动。

有一种意见虽是显然的,但是还需要重提一下,重要的不是有关制止仿冒的文件,而是付诸实施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看一下在海关扣押的仿冒产品(1999-2003年间,欧盟边界扣押仿冒物资增加900%!),就可领会这个司法工具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工业产权是工业与经济武器

武器可以是防御性的,因为比如一项专利可以堵塞竞争者的道路,他们要么改变他们的战略,要么获得开发许可证。另一个例子,防御性用途,商标不但可以验证一件产品的真实性,也可验证它的质量。

但是武器也可以是进攻性的,比如一项专利可以让人进入一个新市场或保障它的地位,这有来有往。商标也可以在消费者面前更好表示与其他产品的不同(可识性),这保证了广告作用。

最后还有第三点,工业产权是一种科技媒介物。对于公开因而很容易获得的发明专利尤其如此。

这样,工业产权有利于创新,实现经济发展(这对消费者也是一大好处)。

2.2 不赞成的观点

但是工业产权受一部分人赞扬,却受另一部分人咒骂。可以分别列出两类异议,一类是以竞争而言的市场经济出发的,另一类更为激进。

2.2.1 以竞争而言的异议

中心思想是很简单的,竞争权针对的是取消阻止自由竞争的一切障碍,自由竞争是保证以最低市场成本取得最好的效果(Pareto最佳状态)。

而工业产业,授以经营垄断,这从那时起不但可以是司法的,也可以是经济性质的(这不是有系统的,但是在某些国家已足够给一项专利持有者带来强大的经济优势)。

此外,工业产权必须与产品自由流通原则挂钩(欧洲原则),这样产生权利衰竭原则,这就是一项工业产权的标的产品一旦明确进入市场,必须自由流通。

2.2.2 激进的异议

工业产权遭受到不少来自两个相反方向的较有系统的攻击。

首先,芝加哥学派(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认为工业产权的原则本身是反经济的。确实,它造成市场上的歪曲做法,增加诉讼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性。

其次,一个思想学派(更可说一项运动),来自反全球化的意识形态,认为工业产权是有害的,引起南北的不平衡。根据这些作者的说法,必须重组全球经济秩序,限制工业产权,有利于更合理的财富分配。

但是,围绕专利与商标数目的争论活动说明,这些批评从情理上说是可以讨论的,也是正在讨论的,毫不影响专业人员对工业产权的向往与利用。

 

*  *  *

作为结论,我只是强调这个具有双重意义的看法:

如果工业产权是普通意义上的产权,考虑到有关国家的发展状况,它要具备一个特殊的制度。

由于这是个始终在变动的领域,其有效性取决于有关国家的司法条例和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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