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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利申请进入中国的程序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傅强国



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繁荣,越来越多的国外技术和产品不断地输入到中国境内来,于是,更多的外国企业或外国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希望获得专利权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确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

 

中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主要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相应的三种专利申请的类型有: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通常,外国专利申请进入中国有两种主要途径。一、该外国申请人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其发明创造已经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某个成员国提出过首次专利申请,再次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依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二、该外国申请人已经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过专利国际申请,并且指定了中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按国际申请的特别程序办理手续。

 

关于外国申请人(包括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来中国办理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事务,介绍如下。


 

基 本 程 序

 

一、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通常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申请阶段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19条的规定,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事务。

 

外国申请人向委托代理机构提供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等,并签署委托书。如果有申请权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要详细告知,并提供相应的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要求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申请人应指令代理机构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供经证明的优先权文本。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请求,同时提交请求书、委托书、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缴纳规定的费用。经审查,专利局认为符合实施细则第40条的规定,发出受理通知书,给予申请号并确定申请日。

 

申请日是非常重要的。由于中国实行先申请原则,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主题申请专利时,在其他条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专利权将被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申请日也是评判该发明创造是否具有专利“三性”的时间分界点,而且还是许多法定期限的起算日。

 

(二)初步审查阶段

 

专利局根据实施细则第44.1条的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等材料存在缺陷,则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补正;期满申请人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然不能符合相关规定的,则予以驳回。

 

  如果申请文件等符合或经补正后符合实施细则第44.1条之规定,专利局则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三)申请公布阶段

 

专利法第34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自申请日起(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自公布日起,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就进入了公知技术领域。同时该发明专利申请也进入了“临时保护期”,申请人可以要求其发明内容的实施者支付适当费用。如果申请人的技术或产品已经上市或即将上市,为防止别人非法仿制,申请人可以要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以尽早获得“临时保护”。

 

(四)实质审查阶段

 

中国的发明专利的审查采取“早期公开,请求审查”的方式,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可以认为该专利申请没有商业前景,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通常是在发明创造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时,申请人又没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才会发生这种情况。到目前为止,专利局在实践中尚未行使过这种权力。

 

实质审查是批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检索符合平均收入是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专利性的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37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修改后,发明专利申请仍不符合规定的,则被驳回。

 

 

 

(五)授权、发证、登记公告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后,或者经实质审查修改了缺陷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则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期满申请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六)复审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复审请求必须是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而提出的,应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获得司法保护。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程序与发明专利申请程序相比较,主要区别在于,它不需要经过申请公布和实质审查程序。

 

(一)申请阶段

(二)初步审查阶段

(三)授权、发证、登记公告阶段

(四)复审程序

 

如果申请文件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第44.1条的规定,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则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期满申请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通常情况,自申请日起10个月左右就可以得到是授权或者被驳回的决定通知书。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程序大致相同。

 

申请人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根据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应提供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有关视图(图片或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如果请求保护的内容包含色彩的,应当提供彩色视图,并在简要说明里写明需要保护色彩。

 

如果申请文件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第44.1条规定的,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就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通常情况,自申请日起6个月左右就可以得到是授权或驳回的决定通知书。

 

特 别 程 序

 

外国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并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仅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完成国家阶段的程序后,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第101条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特别程序。国家阶段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

 

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根据实施细则第101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限届满前办理以下的进入手续。申请人按期完成手续后,专利局发出进入国家阶段通知书并给予国家申请号。

 

1、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2、缴纳实施细则第90条规定的相关费用;

3、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言;有附图的,应提交附图副本;

4、缴纳宽限费后,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前办理进入手续。

 

二、初步审查程序

 

1、根据实施细则第十章的规定,审查员在PCT允许的限度内进行初步审查;

2、如果申请文件等材料存在缺陷,不符合规定的,则通知申请人补正,或作出驳回、视为撤回、视为未提交等决定;

3、如果申请文件符合或经补正后符合上述规定,则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三、国家公布程序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国家公布。

 

 

 

四、实质审查程序

 

按照中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可以参考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结果。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修改后,发明专利申请仍不符合规定的,则被驳回。

 

五、授权或驳回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后,或者经实质审查修改了缺陷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则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期满申请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实用新型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则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期满申请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六、其他后续程序(复审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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