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综述
入世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基本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的司法和行政保护切实有效。本文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保护三个方面向各位介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状况。
一、 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
四年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法等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均进行了重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发布了一批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应当说,一个符合世贸组织要求、基本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建立。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了WTO。为了履行入世承诺,入世前我国政府已经按照WTO管理下的TRIPS协议的要求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临时禁令)措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还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为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新措施,司法解释对申请人的资格、管辖和受理、证据提交、担保、裁定时限和内容、复议申请的审查、禁令解除、申请错误赔偿、禁令有效期和违反禁令的责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予以补充,还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诉前禁令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贯彻实施上述法律和条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特别是为实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所制定的司法解释。例如,《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适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司法解释等等。
入世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近三十个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性文件,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救济措施、举证责任和诉前禁令,以及行政司法复审等诉讼制度,使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审判运作机制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了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在我国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通过上述司法解释,构筑起我国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多部条例和办法相继出台。此外,还修改或废止了多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不一致的知识产权规章或文件。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后,2004年又通过了《世博会标记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大型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最高法院目前正在抓紧起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这是正式立项、受到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该司法解释将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作出较全面的规定。
二、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一)审判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
从2000年起,全国法院逐步对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负责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03年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已经达到84.76%。根据专利纠纷案件的发展形势和有关法院的条件,自2000年以来全国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48个,布局基本合理。2000年前,全国有 14个高级法院、30个中级法院和4个基层法院设有知识产权庭。通过自2000年起的法院系统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得到了巩固和较大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正式设立独立建制的专责知识产权审判的民事审判第三庭。目前全国高级法院和省会市中级法院基本都建立了民三庭,还有许多其他中级法院和经各高级法院指定的个别基层法院也建立了民三庭。未建立民三庭的,也基本上由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审判组织的基础上,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选配优秀人才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加强专业审判业务培训和到国内外研究机构学习进修,培养了一批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学历、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最高人民法院还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培训工作。这支队伍的基本特点是年纪较轻、学历较高、事业心强、热爱专业、勤于思考、善于研究。以北京和上海法院为例,平均年龄不到40岁,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历的占40%左右。
(二) 中国法院近年来的案件受理情况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覆盖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适用新型、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识等,也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许多新类型案件,如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实用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原产地名称、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诉前临时措施以及确认不侵权诉讼等纠纷,当然也包括传统的调整知识产权横向流转关系的技术合同诉讼和对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或兜底保护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从2000至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3257件,其中专利案件7208件,著作权案件6397件,商标案件2508件,技术合同案件4982件,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162件;共审结22340件。四年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37件。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主要是依法履行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复审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少数违法行政行为。从2000年至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专利行政案件760件,审结714件。在有单列司法统计的2002年和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商标行政案件93件,审结82件;受理版权行政案件33件,审结30件。整体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新修改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将所有专利和商标的授权和维持程序改为司法终局裁决以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迅速增长,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案件259件,受理商标评审和撤销行政案件66件。
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四年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69件722人。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犯罪,占全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85%;其次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占8.6%;其他知识产权犯罪较少。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司法统计并不能准确反映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状况,其主要原因是实践中有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按照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的,例如涉及著作权的犯罪就多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理。总体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还偏少,但上升较快; 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较多; 犯罪手段复杂,多属智能型犯罪; 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判处刑期较短,多在三年以下,但并处罚金情况较多。
(三)案件审判质量明显提高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水平在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许多案件的裁判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优秀范例,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产生了广泛、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实践经验。如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起适用“等同原则”判决的案件;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诉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当事人关于“瞒一罚十”的约定有效;(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与(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人民法院将网络域名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围,确立了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个案认定驰名商标,并据此分别认定了涉案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和商标法的规定,制止以注册企业名称和境外授权等方式规避侵权的行为;(丹麦)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案,人民法院按照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认定实用艺术作品并依法予以保护;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案,人民法院尝试对尚无法律明确、具体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
(四) 入世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措施
1)受理的案件覆盖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领域;
2)设置了永久性禁令、法定赔偿、认定等同侵权等有力完善的民事救济措施;
3)设立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全面的临时措施;
4)完善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i. 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证据;
ii. 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
iii. 规定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iv. 涉及专业技术事实证据的采信和鉴定。
5)设立了专业审判庭和配备专业法官。
三、中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一)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设置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特色。然而,由于目前对于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我国所设置的行政管理机构也不同。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与商号及原产地名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及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目前我国的做法是将这些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归属不同的行政部门来负责,就中央政府这一层面而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行政管理机构如下表:
序号 |
知识产权种类 |
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
1 |
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所属专利局) |
2 |
商标权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
3 |
著作权 |
国家版权局(挂靠在新闻出版署) |
4 |
制止不正当竞争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 |
5 |
原产地标记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6 |
农业植物品种权 |
国际农业部 |
7 |
林业植物品种权 |
国家林业局 |
8 |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 |
国家商务部 |
9 |
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 |
国家科技部 |
10 |
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 |
国家海关总署 |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成绩
1、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法规体系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中国政府大规模地清理了知识产权有关法规,进一步健全了知识产权相关制度。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多部条例和办法相继出台。此外,还修改或废止了多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不一致的知识产权规章或文件。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审议和过渡性审议。
2、2003年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新成绩
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各地知识产权管理局发挥行政执法程序简捷、专业力量相对较强的优势,并利用行政执法见效快的特点,高效地受理处理专利纠纷,打击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2003年,各地知识产权管理局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为1,517件,结案1,237件,立案查处冒充专利1,873件,立案查处假冒他人专利164件。
3、2003年商标行政保护力度继续加大
在商标行政执法方面,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行为,切实保障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2003年,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7,489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1,001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6,488件),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 8,475.50万件(套),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工具15,597件,销毁侵权物品5,754.92吨,罚款总额2.42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45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开展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
4、2003年版权行政执法工作成效显著
在版权保护方面,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加大了保护力度。2003年,国家版权局组织了三次全国性的集中专项治理行动。在治理行动中,版权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5万人次,检查市场2万个、摊点6.7万个,检查企业500多家、学校8000所,收缴各类盗版制品1,290万件(张),共对2,542家侵权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281万元,取缔非法商家1,981家。
2003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案件23,013件,与上一年相比增长近2.6倍,结案22,429件,结案率为97.46%,其中做出行政处罚21,032起,调解1173起,移送司法机关224起。
5、2003年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
我国是从1994年开展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制度的。1995年6月,海关总署建立知识产权处。1995年7月国务院颁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在加入WTO后的2001年至2003年的三年时间内,中国海关查获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数分别为235、557、741起,几乎以年均增长50%的幅度增长。2004年3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新的《条例》强化了海关调查的权力和责任,减少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的限制,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可以不需事先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并放宽了对担保的要求,权利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不再局限于担保金,允许扩大到银行保函等其他担保方式。
2003年,中国海关继续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力度,与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有效地遏制了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进出口秩序、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03年,全国海关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756起,案值6797万元。其中进口案件9宗,案值27万元;出口案件747宗,案值6770万元。侵犯商标权案件741宗,案值6693万元;侵犯专利权案件14宗,案值104万元;侵犯著作权案件1宗。
6、音像市场进一步规范
2003年,全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持续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沉重打击了大规模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据统计,全年文化部门共收缴违法音像制品1.2亿多盒(张),吊销许可证3984个,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1583起,被刑事处罚134起。
7、公安机关查办力度加大
2003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的查办力度,共查破侵权盗版、制黄贩黄案件3.47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1万名,收缴盗版、淫秽光盘1.14亿余张,收缴其他非法出版物3720万余册(件),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34条。
8、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有新进展
2003年,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培训、执法检查、促进品种权实施等关键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广大农业科技人员保护品种权的意识,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2003年,农业部发布了第五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新增保护植物属、种11个,至此,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种)达到41个。国家林业局已公布了3批45个属(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三)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若干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不少的成绩,为了更好的提高与完善这方面的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专业指导
管理方法要从行政管理为主向法制管理为主转变,管理手段要从直接调控向间接协调转变,管理领域要从偏重经济发展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转变。为此,必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专业指导。
2、 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由于市场竞争的多样化和侵权现象的防不胜防,仅靠权利人个人的理论不够;如果过分依赖政府的行政保护,又会使政府成为权利人的枪杆子,给政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造成很大压力,因此,可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联盟,或加入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整合现有资源,相对集中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可以在对知识产权联席会议进行立法授权的基础上,在其内部建立一个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核心协调小组。相对集中、甚至合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