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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限责任企业,如何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

个人有限责任企业(EIRL)的相关法规实施在即,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在2008年创建的企业中有一半以上是以个人名义成立的。目前约有150万企业主、手工业者、商人、农业主以及自由职业者没有选择以公司形式从业。

而以个人企业这种形式开展业务,企业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亦即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没有任何差别。

在企业面临失败或暂时困难的情况下,企业主的全部动产及不动产可被用于偿还。

现有的保护                                                    

长期以来,立法者对公司法进行变通,以鼓励个人企业主办立公司来保护其私人财产。这一意图尤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985年7月11日法律)得以体现。根据政府提供的影响评估报告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效。实际上,此种形式的公司在2008年仅占6.2%。

此后,为了减轻个人企业模式的严重后果,立法者允许个人企业主将其作为主要住所的不动产申报为不可扣押财产(2003年8月1日经济创新方面的法律),并且扩展到其已建或未建的与企业用途无关的地产(2008年8月4日经济现代化法律)。

最后为了提醒起见,需指出的是,新近被引入我们立法体系的“信托”可以被个人企业主用于划分财产。然而议会的报告表明,通过信托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也并不能直接满足个人企业主的需求。

EIRL的财税体制:财税方面,EIRL视情况比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农业主。EIRL可以选择根据经营活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纳公司所得税。

 

出资的财产

根据关于个人有限责任企业的法律(2010年6月15日第2010-658号),自此,个人企业主可以将企业财产从个人财产中分割出来用于从事经营活动。补充的详细规定将见于农业现代化法案,该法案目前尚处讨论阶段,将涉及到个人有限责任农业主。

此种出资并不导致法人主体的设立:企业主始终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无论该财产是否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简而言之,对企业的出资财产构成了对企业债权人的担保,个人有限责任企业主以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和作为担保的出资财产间产生联系。从2013年1月1日开始,一个企业主将可以创设多份出资财产。

个人有限责任企业的字号包括企业主的名字、并在名字的前或后加上“个人有限责任企业”或缩写“EIRL”。

涉及的财产

某些财产必须出资;其余由企业主自行决定。

首先,出资的财产必须包括个人企业主拥有的、进行经营活动必需的所有财产、权益、债券或担保债权。比如商人的营业资产或者手工业者的工具都属于经营活动必需。

其次,出资的财产可以包含个人企业主自行决定用于经营活动的财产、权益、债券或担保债权。这是一种管理上的选择。可以是商人用于去供应商处取货的私人交通工具,或者手工业者在住房里辟出的工坊。重要的细则是:同一项财产、权益、债券或担保债权仅可用于一份出资财产。

出资财产构成声明

个人业主应进行出资财产构成声明。该财产构成声明记载在个人企业主登记的法定公告登记册上(商人登记在商业登记簿上,手工业者登记在职业目录册上)。农业主的出资财产构成声明提交给主营地的商事法院书记处。提交材料须详细描述向企业出资的财产、权益、债券或担保债权,包括性质、质量、数量和价值。声明材料还应注明出资财产用于的经营目的。经营目的如有变动,应向书记处报备。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资财产涉及不动产、共同财产或共有财产、或财产价值超过一定金额,还应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不动产出资

如出资的财产涉及全部或部分不动产,则须公证并在抵押局公示,在下莱茵省、上来茵省和摩泽尔省则是公示在地产登记册上。

如果个人企业主仅出资部分不动产,必须有对不动产区分情况的详细说明。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出资的财产将无法对抗第三人。

特别规定

如果以共同财产或共有财产出资,个人有限责任企业主必须有其配偶或财产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事先告知他们企业的债权人对企业的债权,且出资声明可对抗之。法律明确规定,同一项共同财产或共有财产仅能作一次出资。

如果以非现金的财产出资,其价值超出政令规定的限额,需有专家介入。由个人企业主指定一名审计师、会计师、财务管理协会、或公证员出具报告并附在出资财产构成声明中,由该专家对报告负责。公证员出具的评估报告仅仅涉及不动产。

当财产申报的价值高于专家估价或未指定专家进行评估,另有相关规定。

保留不可扣押财产声明

最初的法案打算在一定条件下废除不可扣押财产声明。但最终还是被保留了下来。

 

债权人的情况

出资财产声明完全可以对抗在其之后产生的债权人的债权。

对之前产生的债权,如果个人有限责任企业主在出资财产声明中已注明该情况并依照法令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债权人,出资财产声明也可对抗债权人。在不妨碍出资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在一定期限内提起异议。如果个人企业主能清偿债务并提供足够的担保,法院可驳回异议,判决个人企业主清偿债务并提供担保。

财产分离

对于受出资财产声明对抗、并且其债权因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人,仅以个人企业主对企业的出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

对其余受出资声明对抗的债权人,以未出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此类债权人在未出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可对企业自上年度以来实现的收益行使担保债权。

最后,在欺诈或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尤其是违反某些财会和银行规定时,个人有限责任企业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财务会计和银行账户方面的义务

个人有限责任企业须按照商法典规定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除非遵循的是简化财会制度(如遵循农业性收益定额征收制度,或非商业性收益特别申报制度的微型企业)。个人企业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每年提交审计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并且开立一个或多个经营活动专用的银行账户。

出资财产的有效力

随着时间的流逝,出资财产的构成和价值在变化。原则上,个人有限责任企业主无需每年提交关于出资财产构成或其价值的最新声明,可由年报和其它财务会计报告代替。

有两点需要说明:如果以全部或部分的不动产再次出资,与前次出资时一样,仍需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公证、在抵押局或地产登记册上公示等);对不动产评估作价的规定也与前次出资时一样,以共同财产或共有财产出资有特定的法定程序。

个人有限责任企业主死亡

原则上,个人有限责任企业主死亡,其财产出资声明也终止生效。债权人以个人企业主死亡时存在的出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尤指商法典第526-11条第1、2款规定的债权人)。

反之,如果个人有限责任企业主的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不违反继承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愿意以出资的财产继续经营活动,则出资继续有效,该意思表示属要式行为。

 

出资财产的让与

在特定条件下,个人企业主可以在生前把出资财产有偿或无偿转让给自然人,并且仍以对其企业的出资财产的形式存在于受让人或受赠人的财产中。这种转让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以对抗第三人。

相反,如果是向法人有偿转让或作为对某公司的出资,财产权则转移给受让的法人或公司,原企业的出资财产不复存在。法律规定有财产转让或向公司出资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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