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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上海金融中心、航运中心建设中的作用发挥

一、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给法律服务行业带来机遇和挑战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下称《意见》)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该意见提出了关于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即“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1]

两个中心建设为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但这些机遇同时蕴藏着风险,带来更艰巨的挑战。无论是建设金融中心还是航运中心,均需要法律服务行业的支撑和保障,需要法律服务者能够防控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或风险。同时,两个中心建设必将吸引更广泛、更庞大的投资群体,多样的投资群体对法律服务行业将提出更加细化、深入和专业的需求,这既是对上海现有法律服务行业的考验,也客观促使法律服务业往更高端的方向发展。

公证行业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一个分支,在预防经济纠纷、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在上海两个中心建设中也有着特殊价值。

二、公证在两个中心建设中的价值体现

(一)   预防纠纷,增强交易的可预期性

“公证就是以社会系统化信任为基础的、具有公信力的程序化的权威证明活动。公信力、系统化信任、程序化、权威性应是公证的本质。”[2]公证制度能够“实现国家对重大经济活动与公民的重要法律行为的适度干预,以预防经济纠纷的产生和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3]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当事人充分掌握信息的可能性已经越来越小,也就越来越容易产生意思瑕疵,因此对一些重要的契约或法律行为进行公证其目的在于在公证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过滤掉错误和虚假的信息而防止做出非理性的选择,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契约正义。

通过对公证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公证制度的运行保证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虚假非法的情形得以排除,正义得到实现。通过公证证明预防交易纠纷,制止交易中的不法行为,消除经济社会交往中的隐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价值,是公证独有的功能。

在上海加速两个中心建设思想指导下,国内外贸易往来日渐增多,商业纠纷也有着增多的可能性。而公证恰恰可以通过自身的公信力、权威性等特点,有力地减少纠纷,增加交易的可预期性,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繁荣。

(二)   较高的证据效力,固定交易数据及结果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4]公证及公证文书某种程度上就是“真实性、合法性”的代名词,可以作为法院直接认定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司法部《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效力的复函》中曾确认“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另一方面,从证据材料的优先性来看,经过公证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要大于一般的书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二项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法官证据证明力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又体现了公证在证明规则中与一般私证的不同之处。此外,某些实体法中对公证的特殊法律效力也有类似规定,如《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随着上海两个中心的加快建设,越来越多的世界500强公司或总部或研发中心落户上海,这些上海总部或研发中心与其世界其他客户之间的往来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合同、即时讯息资料、档案资料以及研发所得的分析数据资料等都需要在第三方予以备份,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安全性、优先性及更高效力性等。而公证行业具备作为前述全部属性优势的天然法律部门,在该领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从我国目前有关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来看,公证的优先证据效力从以下方面得到了保障:(1)公证员具有严格的任职条件。(2)《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公证的受理、审查、出证的具体程序及拒绝公证的情形都作了详细规定。(3)我国目前已建立了错误公证的撤销机制及公证赔偿机制。

(三)   中立的第三方公信力,交易安全的保护伞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作为价值中立的第三方,其公证行为具有权威的公信力。纵观世界各国的公证业,均体现了相当的公信和公正价值。

“从宏观上看,公正价值是任何法律制度存在的首要原因,法律救济之所以能够取代私力救济的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能够以更公正的方式处理纠纷,产生更稳固的权威性。”[5]公证制度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如果脱离了公正性,势必会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公证制度的公正价值是指公证制度本身所蕴含的公正性对于社会和社会中的主体所产生的有益作用。公正价值正是公证制度之所以被视为公正的本源,也是公证制度存在理由的先导性原因,因为无论是单纯的证明行为,还是公证制度所蕴涵的服务、中介等功能,无不以其能够产生民众所能接受的公正性为基础。

公证的信用价值是与公证对社会信用的维系以及对社会诚信价值观的调节相匹配的,蕴涵于公证法律制度中作为公证公信力有用性存在本源的法律价值。从最根本上讲,它出于人们设计公证法律制度所要产生的对主体——人的有用性的基本考虑。公证的价值目标不仅体现在证明某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上,同时体现在通过公证证明对社会秩序的调节和控制上,对社会普遍价值观的适度纠正上。社会信用的调节和纠正亦是公证制度的重要功能。

公证的信用价值与公正价值密不可分,公证的公正性保证了公证以权威并为人所认可的方式缔造信用和维护信用,而公证的信用价值又促进了市场经济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和公证公信力的有效形成,从而促进效益的实现。

(四)   与其他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合作的特殊价值

两个中心建设对法律服务行业提出新的挑战。法律执业群体均在考虑如何应对。若公证从业人员能与其他法律服务者联手合作将会产生特殊的价值,给当事人带来额外效益。如公证员与律师的合作,律师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从业经验,负责前期策划、合同草拟、谈判等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合同内容最终确定,落实于具体文本时,公证可以凭借公证文书的特殊法律效力将合同内容固定下来,使合同具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并当然拥有了真实性、合法性的属性。一旦发生纠纷,公证后的合同将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若是能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还可以使当事人免于诉讼之类,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从长远来讲,律师与公证的合作必将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对经济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三、公证行业在两个中心建设中的自我完善与应对

(一)全面提升为两个中心建设服务的意识

两个中心建设意义重大,关系国计民生,是上海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重要举措。公证行业是现代服务业中法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应当而且必须有所担当。

积极应对,意识要先行。首先要在公证人员中形成全覆盖的服务意识,认识到两个中心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公证行业为两个中心建设服务的必要性。要在主观意识上提升为两个中心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意识上的先行才能带来更切实际的行动。公证人员作为公证行为的实施者,其服务意识引导着公证行业的发展方向。有了积极为两个中心服务的意识,业务领域的突破创新则将水到渠成。

其次,要大胆创新,开拓业务领域。依托公证的公信力和对真实性的证明力,拓展与金融、航运相关的服务领域。我们的视野不应局限于传统公证业务,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均可大胆尝试。立足于公证特有的对真实性予以证明的职能,凭借公证公信力的特殊法律效力提供深入服务。以公证的方法和角度来解决市场中的各类现实问题,那么公证行业在被市场需求的同时也将迎来自身的全新发展。

在公证业务的具体拓展上,要遵循市场原则和合法原则。所谓市场原则,即公证要寻找市场,只有市场经济才需要公证制度,所以公证拓展一定要敏感的反应市场需求动态,了解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什么问题,公证能够解决什么问题。立足于解决市场衔接环节的实际问题,嵌入到其流转秩序中去,解决秩序的安全性。所谓合法原则,即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才能去进行公证,而只要是法律未禁止的事项,都可以作为公证的业务内容。我们要始终认识到,只有通过培养和提升一种更新的服务意识才能代替原有办证意识;只有贯彻和落实更新的服务意识才能激励和指导每个公证员拓展新的服务领域;只有把更新的服务意识融入到公证行业文化层面,才能保证我们行业不会走回头路,才能真正争取到应有的行业地位。

(二)大量引进专业人才,建立研发团队,整合行动,发挥团队力量

两个中心建设,对于公证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讲,基本上是属于一个比较陌生的范畴,日常公证业务鲜有接触。公证人员也多毕业于法律院校,缺乏金融、航运等相关知识。因此,公证行业要想在两个中心建设中有所作为,必须借助于外脑,以解决行业内部的集体性“失明”,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不可或缺,特别是在金融、国际贸易、航运等领域具有复合从业经验的人才更是我们引进的方向。在人才引进的基础上,进行公证行业人员的整合,将金融和航运方面的专业人才与公证人员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专门的研发团队,发挥金融、航运专业人才和公证法律专业人才的双重优势,调研、探寻两个中心建设中公证的需求点和公证的市场切入点。注重团队合作,发挥团队力量,争取在为两个中心建设服务中开拓出崭新的法律服务闪亮点。同时,通过大量人才的引入和培养,从根本上促成更高层面上的竞争,必将孵化、历练出真正适合两个中心建设的复合性公证人才,提高行业的附加值,带动行业队伍的整体提升。

专门的研发团队是公证行业为两个中心建设服务的开路先锋。我们已有的公证员队伍是为两个中心建设服务的主力军。要打破现行的多以公证员个人为主的业务拓展模式,强调部门合作,在公证员之间形成合力,对外才有可能打出漂亮的出击拳,我们所提供的公证法律服务才能更加专业化、系统化、科学化。

 

(三)增强知识储备,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更新充实专业知识,形成骨干带头人

公证行业要从容应对两个中心建设所带来的挑战,提高队伍素质是关键。人才与知识的储备才能带来行业的发展。目前,上海公证队伍在面对两个中心建设所提出的各种课题时有些力不从心,究其原因是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因此加强对公证人员的培训,丰富其知识面,拓宽其视野,在当前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批行业骨干带头人,推动行业更有力地向前发展。

首先,加强公证员的职业培训,[6]保证公证员始终能成为本领域的专家。培训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延伸性和时代性,不可仅局限于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提高公证员法律实践能力的各类知识均应纳入培训范围。除法律外,金融、贸易、税务、海商、英语,甚至电脑软件运用等知识,公证员均应有所了解。

其次,努力形成行业带头人。关注公证员的成长,对于富有创新意识,开拓能力的公证员加大培养力度,创造条件,给予空间,让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为两个中心服务的领域中辟出一条新路,并带领其他公证员将这些新的服务领域逐步扩展开来,最终形成我们的优质服务品牌。真正做到“有创新愿望的公证员有足够的舞台,有创新行为的公证员有持续的支持,有创新成绩的公证员有风向标的地位”。

(四)加强与各类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任何行业的发展均离不开与其他行业的沟通、协作和互助。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公证,更是要依托于其他行业的支持与配合。公证在为两个中心建设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公证协会与其他行业如金融、房地产、海商等各类协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经常性地交流、互通相关信息,举行研讨会或是学术沙龙,一方面我们公证行业可以了解其他行业发展的前沿问题和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也能够使其他行业更加了解公证制度及其价值,为双方的合作奠定基础。

在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进程中,若公证行业与相关行业之间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优势互补,定能最大限度地消除民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定因素和潜在危险,减少了经济交易成本和司法成本,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流转做出贡献。例如与上海银行业协会、上海股权投资协会等建立长期联系沟通机制。

(五)   在两个中心领域,进一步加大行业介绍及宣传力度

公证行业在整个法律执业群体中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弱势的,集体的声音不是很强,这一是缘于公证队伍人数总量小,发出的声音自然不够响亮,分量也轻;二是缘于公证行业对外宣传的力度不够,公众对公证的了解多来自于开奖等有限的领域。因此,我们有必要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证行业的社会影响力,使公证能为社会公众、为各行各业所了解,知道公证能够提供哪些服务,能解决些什么问题,能带来哪些便利。这样在遇到问题时,大家才会想到公证,才会来寻求公证服务。

宣传不局限于各类媒体的传统报道,法律咨询、座谈会、研讨会、学术沙龙、图片展、问卷调查等各种形式均可采用。这其中,公证协会应发挥作用,可以组织各公证处参加的大型宣传活动,展现整个行业的实力和风采。

(六)   公证在两个中心建设中相关业务的可行性探讨

在两个中心建设过程中,我们公证行业在积极完善自我,应对挑战的同时,具体在哪些业务领域可以介入,或是说可能介入的方向在哪里,这都是我们必须深入调研和探讨的问题。

以传统金融、房地产业务为扇形基点,向四周衍开,寻找和两个中心建设相契合的新业务领域。现在公证业务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及银行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等,较为单一。不过,现在央行、银监会及上海市政府力推的房地产信托基金业务(REITs)就是一个不错的切入点,我们行业既有传统房地产业务知识和人脉、营销路径,且REITs又是两个中心建设的亮点,这是我们行业应该尽快组织优势力量努力争取的新业务领域之一。

以深化、优化提存和资金监管等特色法律服务为起点,为两个中心建设过程中,大量外资进入上海各领域作投资业务准备。我们原有的提存业务局限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而资金监管业务更是没有广泛开展起来。但这两类业务在两个中心建设过程将发挥十分重大的实务价值,需要我们行业对业务受理流程、人员力量调配、薪酬分配等方面重新梳理,做到传统特色业务有新活力,有高效率。

从非典型金融产品公证、保全证据公证等业务领域中寻找公证价值,真正落实公证自愿原则,为两个中心建设提供更高层次的法律服务。我们可以考虑在外贸领域,大量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时,所涉及的对外信用保险合同是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外资企业研发、采购中心的海量数据库是否可以做到即时备份保全并赋予更高证据效力?

此外,公司的设立、变更、兼并或是股权转让等领域也均有我们可以介入的机会,我们是否可以凭借自身的特殊证据效力和公信力为规范公司的各种行为提供解决之道?等等。

 

上海两个中心建设为公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我们相信建设两个中心的过程,也是公证行业不断优化队伍、强化业务、深化体制的过程,是公证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的过程。



[1]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意见》提出要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就要在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基础上,充分发挥上海金融市场体系比较完备的良好基础,完善金融服务设施和布局,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等方面推进改革创新的先行先试,率先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拓展上海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完善金融发展环境;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要在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基础上,充分发挥上海靠近国际主航线的区位优势,整合长三角港口资源,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港口格局,推进内河航道、铁路、空港设施建设,增强综合运输能力。要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更好地发挥洋山港的中转枢纽功能。要大力发展各类航运服务机构,加快发展航运金融服务,实施有利于现代航运发展的配套政策,完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提高我国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

[2] 余光辉等:《论公正的本质》,载于《中国司法》2007年第2期。

[3] 宫晓冰:《中国公证制度的完善》,载于《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5]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页。

[6] 职业培训在公证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早已成为形成一种制度并在不断完善。以法国为例,其境内有10个连续培训地区中心,专门向各事务所的职员提供业务培训和补充基础教育的一般性培训。同时法国的公证业每年要开支3000万法郎用于公证人及高级职员在职业培训的教学授课。这些培训保证了公证人知识的更新和公证人职业的专业化,有利公证员队伍职业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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