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2005年8月10日颁布的2005-973号政府令规定了电子公证文书的办理与保存的条件。
该政府令赋予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以下任务:建立并监管电子原本保存中心以及批准信息的处理和传输系统。
该政府令规定允许根据电子证书发放纸质的公证书副本,反之亦然。
该政府令将于2006年2月1日实施,即日起公证文件均可以电子形式办理。
Bernard REYNIS
公证人
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主席(2006年-2008年)
2000年3月13日颁布的2000-230号法令是从1999年12月13日的99-93号欧盟指令衍生而来,涉及使证据法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子签名的事宜。该政府令承认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2004年6月21日颁布的《对数码经济的信心》2004-575号法令承认这些公证文书,无论采用什么载体,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有效性。这两部法令允许公证人办理和保存电子公证书时恪守了我国法律的证据等级。然而,立法机构于2000年在民法典1317条中附加了第二款,规定电子公证书必须遵守行政法院就该类文件的办理和保存所做的规定。这是将在2006年2月1日实施的新法令的内容(第9条)。
1971年的71-941号政府令制定了办理公证书的相关规定。在那个时代及当时环境下,没有人能够想象未来的某一天,公证书可以不用墨水由司法部长批准的“比克”笔签字。这个政府令经过了几次修改,尤其是1971年法令中出现的公证人书记员的身份在1973年6月25日的法律得到确定之后。1999年,“强制执行副本”取代了“大体字抄本”,正如今天的“强制执行副本”代替了“副本”。
为使这项法律文件更为易读,管理机构非常英明地决定将纸质公证书和从政府令实行之日起办理的电子公证书区别开来:与纸质文书相关的先前规定没有显著的改动。因为虽然文件的公证性与它的载体无关,但是公证书的办理、复制和传递与文件最初选定的载体是相关的,这一点不难理解。
在对这个政府令做更为详细的评论前,我们可以记住其主要的创新点。
l 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从管理机关获得了一个双重使命:批准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第26条)以及建立和管理公证原本保管中心,电子公证书一经办理就必须该中心登记,(第28条)并只允许受托的公证人所在事务所查阅。目前公证原本保管中心还在建设中,而信息传输系统业已存在,即名为“Réal”的法国公证人安全局域网。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证原本保管中心来说,为了保存公证书而所需的多次迁移绝不影响其原本的性质。
l 公证人必须通过安全签名程序签署公证书(第17条):为此必须使用Réal卡。它符合根据民法1316-4条制定的2001年3月30日2001-272号政府令的规定。当事人和所有第三方的签名必须能清楚地显现。在这一点上,该法令故意没有选定某种具体的系统,而由文件生成软件的出版商来提供适当的技术方案,因为技术在不断发展,技术方案必将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l 政府令的第20条允许远程签署文件,就像去年在巴黎第100届法国公证人会议上所展示的那样,条件是每个当事人必须向公证人当面表示同意签字。毫无疑问,电子公证书的重要创新就在于它消除了距离,同时满足每个链接的末端都有公证人——优先见证其顾客的同意——在场的条件。
l 电子公证书的附件与原件“不可分割”,公证人在公证书末尾的电子签名对其附件同样有效(第22条)。
l 从今以后,公证人的目录能够以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必须得到公证人工会主席或他的代表的电子签名(第23和25条)。
l 第30条预计为每份公证书建立一个附属文档,记录旁注信息(强制执行副本的颁发、夫妻财产制的改变等)。
l 第二章和第三章构成了最主要的创新部分,因为它们允许公证人根据电子公证书颁发纸质副本;或者反过来,根据纸质公证书制作、传送电子副本。在这过程中,文书的各种公证效力(尤其是证据效力)不会受到影响。人们设想债权人或司法执达员收到根据纸质公证书制作的强制执行电子副本……专业人士由此在时间、归档方面享受的种种便捷。同样,欧洲强制执行副本将通过欧洲公证人网络安全地跨国界传达并被执行。反过来,顾客可以收到经过电子签名的纸质公证书副本。
当然,有些人理所当然地对这种演变感到担忧,但是他们大可放心:纸质公证书不会马上就在公证人事务所里消失。但是如今,电子合同正日益进入我们的和企业的日常生活, Tele@ctes程序的实施将颠覆公证人与抵债保管员的传统关系。在这种背景下,成文法国家的“最好的证据”——即公证书——会不紧跟数字革命的步伐?更何况公证书多年来已经先以电子形式存在、为了签名和保存才制作成纸质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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