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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法律和司法服务

让-马克·巴伊絮法官 大陆法系基金会主任


导言

 

工业社会的发展侵蚀了家庭、村庄、学校等原有的非官方性的调节机制,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法规的执行。然而后者连篇累牍,变得日益繁琐。如今据估计,法国家庭补助金托管金库颁发家庭补助金时受到17000条法规的管辖。同样应该指出,法国家庭平均需要打理26个与居住、借贷、保险等相关的合同。法国法律网站——下面将谈及——最近增加了一套软件,统计法律法规的增量。于是我们看到,仅仅在9个月[1]的时间里,受司法部管理的规章增加了4.5%的显示量,条文的数量增加了2.74%。由此可见,公民们必须遵守大量的法律法规,而他们通常对其中绝大多数的条文一无所知。当然,法国法庭已经审理普通民众诉讼[2],但是获得司法服务并不是满足人们对法律需求的唯一对策。

 

 

追述历史,获得法律服务的原则于1991[3]年出现在法国机构中。在此之前,人们更多地从获得法庭服务的角度考虑问题,尤其是以司法援助的形式予以帮助,即1972年建立的由国家支付律师费的体系。在1991年,尤其是在1998年[4],成立了一整套提供真正获得法律服务和公民权利的机构,其中有两个关键机构,一个是获得法律服务省委员会,主要提供法律信息以及诉讼之前法律咨询,另一个是帮助获得司法服务的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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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获得法律服务

 

 

在一切诉讼之外获得法律服务首先是切实为公民提供法律信息为特征(A)。但是除了能够找到法律条文,公民更需要得到法律建议和咨询(B)。

 

A.     法律信息的获得

 

1.       获得法律信息的传统方式

 

 

可以说,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也是因为无法获得法律服务而引起的,在当时社会中,民事的、宗教或封建的、地区的、全国的、个人或行会的标准自成一体,各行其是。法国大革命时期在法律方面取得了伟大成就,其特点就在于有意识地、用通俗的语言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在全国境内普及。这个举措意图非常明确,就是让公民重新掌握自己的法律环境。

 

 

法典编撰高等委员会

 

如今,在法典编撰高等委员会[5]主持下,法典编撰成为一项持续不断的工作。这个委员会肩负规划法典编撰工作,确定法典编撰的方法——尤其设计与管理合适的软件、以及法律文件的数码处理技术,激励、促进、协调政府各部负责制定法典的工作小组的活动的使命。法律草案涉及修改现有法典时需听取委员会的意见,法律更新时遇到困难也需上报该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高等法律机构、国民议会成员、司法部代表和政府秘书长组成。

 

目前,法国现行法典超过60部,并且得到实时的更新。

 

政府公报

 

法国的法律法规从从1762年就进行公告,从1792年起每日予以公告,政府公报的名称始于1848年。

 

政府公报《法律与法令》部分——简称“政府公报”——是最著名的每日公报。它包含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特殊办法。尤其重要的是,法律和法令只有在政府公报刊登之后才能应用,才能对公民产生抗辩力。因此这个机构履行一种实体手续。

 

 

事实上,许多法律文书的出版公告如今都由直属总理府管辖的政府公报局负责。总共有40多种公报,涉及议会辩论、政府各部委《政府公告》、法典正式出版、还包括法律规定必须告示的部门(公共市场告示公报(BOAMP)、法律规定必须刊登的告示公报(BALO)、民事商业告示公报(BODACC)、企业协会基金会公报)。这些法定的公示通常具有强制性,规定了权力和义务,比如商业公司或协会法人的权力和义务。

 

1.      普及法律的新方式

 

部际行政信息中心(CIRA)

部际行政信息中心于1959年成立。它们直接受政府秘书长领导,构成总理的服务部门之一,其主要使命是向免费提供电话咨询,帮助公众了解他能主张什么权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以及必须遵循的义务。

它们也能建议简化或者改革行政措施,帮助公共部门制定提供公众信息的措施,从而改善行政部门与公民的关系。

从周一到周五,部际行政信息中心每天向公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手续的电话咨询服务,涉及以下方面:税务、海关、财政、竞争和消费、工作、就业与职业培训、公共部门、欧洲、社会福利与健康、社会保险、城市规划和住房、司法、教育、内务以及地方政府。

 

获得行政文件委员会[6]和信息与自由全国委员会[7]

 

获得行政文件委员会(CADA)和信息与自由全国委员会(CNIL) 都是独立的行政机构,免费满足个人的信息需求。获得行政文件委员会(CADA)能够帮助个人获得可能遭到行政部门拒绝的文件,比如考卷副本、税务或医疗材料、行政部门管理的信件等。凡是由国家机构、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保管的文件,它都能干预,就文件是否能够外传提出意见。它本身不提供信息,而是在个人与行政部门之间起着斡旋者的作用。

信息与自由全国委员会(CNIL)成立于1978年,是一家独立的行政权力机关,不受任何机构的领导;部长、政府、国营或民营企业的领导人均不得任何理由阻挠信息与自由全国委员会的行动,而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它完成任务。该委员会监督落实知情权的方式不至于阻挠自由地行使这项了解被处理的信息的权利。它为公民获得有关国家安全、国防或公共安全的材料,如果公民如此希望的话。处理“风险性”的信息需经过信息与自由全国委员会批准。它就使用全国个人身份号码进行的公共性质的信息处理发表看法。它受理其他信息处理的申报。档案材料负责人如果不遵守这些程序,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分。信息与自由全国委员会拥有“档案的档案”,即经过申报的信息处理以及主要特征的清单,供公众查阅。信息与自由全国委员会检查信息技术的运用情况以确保法律得到了遵守。该委员会行使它的核查与调查权预审诉状,更好地了解某些材料,更好地评估在某些领域运用信息技术所产生的后果,保证委员会决议的后续落实。此外,信息与自由全国委员会还监督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确保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来保证信息不受歪曲篡改、不交给没有授权的人员。信息与自由全国委员会可以宣布各种程度不同的处分:警告、限期警告、上限至30万欧元的罚款处分、停止信息处理的禁令。最后,委员会主席可以要求相关法庭紧急审判,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它能以信息与自由全国委员会的名义,向共和国检察官举报各种违反行为。

 

3.  法国法律网站[8](Légifrance):通过互联网传播法律信息的公共服务

 

通过互联网传播法律信息的公共服务始于2002年[9],其目的是在法国法律网站(Légifrance)上免费向网民提供涉及法国法律法规以及判例的主要信息。

 

它免费向网民提供以下资讯:

1°  宪法、法典、法律以及由国家部门颁布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全国性集体公约;

2° 因法国承诺的国际约定而产生的文件;

a)  法国加入的条约和协议;

b)  欧盟机构颁布的指令和规定

3° 裁判惯例;

a) 宪法委员会、行政法院、最高法院以及权限裁定法院的裁决和判决;

b) 审计法院和其他行政、司法、财政审判机关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c)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决定;

d) 欧共体法院以及欧共体一审法庭的决定。

4° 一整套政府公报;

a)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法律与政令”版;

b)  政府部委公报

c)  欧共体政府公报

因此,在一个网站上可以找到涉及法国法和欧洲法的全部资料。在很短的时间内,法国法律网站成为法国法学界人士的重要网站。它具有强大的搜索引擎,借助关键词,以及系统的、由最高法院资料和研究部及时更新的索引,成为律师和法官日常使用的工具,它的数据库包含数万例由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能够有效地查询判例。当然,法律工作者还可以借助其他专门的司法网站[10],乃至法律界的网站[11]补充着这种查询。

 

 

最后一点,法国法律网站(Légifrance)拥有一个分区,内含十多部译成英语和西班牙语的法国法律。

 

 

  1. 获得法律咨询

 

1. 获得专业法律咨询

 

 

除了法律信息之外,公众还需要获得针对其特殊境遇的法律咨询。长期以来,人们能找到众多由法律工作者以及各种协会管理的咨询点、互联网站或者法律咨询场所。公证、律师等行业在从业地点、在法庭或者在市镇厅组织接待、咨询值班。青年保护、家庭调解、帮助外籍人士等协会也提供许多经常是免费和专业性的咨询,每个人都能找到对症下药的帮助和救济,不过,随着省法律服务中心(CDAD)的成立,获得法律服务才得到社会的认可。

 

2. 获得普通的法律咨询:省法律服务中心(CDAD)

 

省法律服务中心(CDAD)始建于1991年,1998年重组[12],它系统地提供以前分散存在的法律服务,确认了“人人确实获得基本法律服务”[13]的原则,从而显著开启了获得法律服务的大门。1999年12月16日(DC 99-421),宪法委员会做出决定,根据1789年人权和公民宣言第6条和第16条,承认“争取法律的可接受性和可理解性的目标符合宪法的价值”,使实际获得法律服务得到认可。

省法律服务中心属公益性团体,具有法人地位,由省府所在地大审法院的院长(包括司法界和法律界)、省长、省议会议员、市长协会以及致力于法律服务的协会主持。其他成员也能加入,尤其是地方政府。

他们负责统计现有的设施配置,找出获得法律服务方面尚未满足的需求。这是一个真正的确定省范围行动计划的机构,旨在帮助民众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方法,它建立在国家、法律行业、地方政府和民间协会合作的基础上。由各方面成员以及当地其他机构参与共同出资实施行动方案,尤其是地方政府、融合与反对犯罪行动援助基金(FASILD)、家庭补助托管金库(CAF)等的参与……

无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获得法律服务的场所属免费接待。他们贴近民众,向面临法律或行政问题的人们提供有关其权利和义务的信息。

就这样,省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之后,涌现出一批机构,帮助了解法律(接待、倾听、信息、指导)、促进制定针对不同类型民众的获得法律服务的政策(年轻人、老年人、受社会排斥的人群……),在需要专业对策的领域,法律行业(律师、公证人、执达员……)的参与日益加大,法院、地方政府、协会团体之间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由此甚至催生了一个新的行业:法律服务代理人,加速了此领域档案保管员的职业变化。

省法律服务中心首先满足地域覆盖的原则。然后努力接触脆弱人群。第一种情况下,服务的形式是提供统一的、人人都能获取的信息。在第二种情况下,这种服务表现为一些针对明确的社会群体的行动,这些行动更全面地考虑提出的问题,既从纯法律的角度也从社会的角度加以考虑。

获得法律服务的公共政策的实施之后,出现了新的需求核心的服务。许多省法律服务中心在本省针对新公众推广“优先获得法律服务”计划。“优先获得法律服务”计划强调接待、倾听、指导公众。它依赖两个网络:第一个网络由各种接待公众的设施构成,第二个网络补充前者,由专业法律工作者或者多学科组织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 此外,他们还将获得法律服务、获得司法服务以及争端调解可选方式(参见下文)与城市政策,扶持青年政策结合起来。

 

面临针对大众,经常不设任何收入条件的地域覆盖性设施,省法律服务中心必须构筑围绕特殊主题的方案,比如住房与防止房客被勒令迁让,外籍人士权利、工作权等。省法律服务中心推广了针对特殊群体的行动,比如老年人、就学青年或者求职青年、遭社会极度排斥的人群、囚犯及其家庭等。它们依靠司法和权利之家(MJD,参见下文),建立了法律服务点或者司法接待站。从而表明了,获得法律服务既不是纯粹属于国家的特权,也不是属于地方政府权限的社会服务,更不能由法律或司法工作者独自承担,它不能毫发无损地同获得司法服务的政策、社会行动政策以及贴近民众的公共服务政策割裂开来。因此,它是一种共同承担的公共政策,建立在司法部、法律工作者,首先是律师、地方政府和协会团体合作的基础上。

省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定成员是:大审法庭庭长、代表国家的省长、省议会主席、法律、司法界的代表、省市长协会以及一个致力获得法律服务的协会。除了法定成员之外,省法律服务中心还可以接纳其他成员。任何自然人和公法或私法的法人都能加入其中,或者被邀请加入(根据不同情况,具有发言权或者表决权):本省其他大审法庭的庭长或共和国检察官、属非法定成员的法律界的其他决策机构、地方政府、国家的下放机构(教育部……)协会团体、国营企业、私营公司。

每个法定成员有为省法律服务中心的行动提供资金的义务,这种参与可以用现金、实物或者技术等形式实现。

 

省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使命是制定本省的获得法律服务的计划,领导并协调帮助获得法律服务的行动。为此,它负责:

  • 统计现有的设施配置,予以宣传;
  • 找出获得法律服务方面尚未满足的需求
  • 确定适合当地的推进获得法律服务的政策,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住房、家庭、消费、国籍)或者针对不同的群体(年轻人、老年人和孤身独处的人、囚犯、外国人等)落实新的措施;
  • 创造合作的条件,必要时与当地有关机构签订协议,促进与它们的合作;
  • 在本省现有的获得法律服务机构之间建立网络,推动共同的或者互补性的行动;
  • 将获得法律服务与以他公共措施结合起来(国家-地区协议、城市协议、地区安全和预防犯罪委员会等);
  • 推动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尤其要宣传民事和刑事调解、和解的场所,提供有关司法援助的信息,使得最为无助的人员得到援助,实现讼前和解;
  • 必要时参与地方获得法律服务行动的资助;
  • 评估由它参与落实的获得法律服务措施的质量和效率;
  • 就任何申请国家资助的行动计划发表意见;
  • 撰写年度工作报告。

省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目标如下:

1- 确保在易于接近的场所提供基本的法律信息;

2- 在确认需求的性质之后,将服务对象引向负责保证或促进获得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机构或部门;

3-  提供优质服务,无论是法律咨询或由协会成员或法律服务代理人提供的信息;

4-  将诊断与照料结合起来,注意完整地、互补地处理需求;

5-  在整个过程中陪伴服务对象,必要时确保关注情况变化。

 

我们可以据几则省法律服务中心所支持的行动为例,最近几年来它们的活动非常多样化,比如说上极为活跃的加隆河省(图卢兹)的省法律服务中心[14]

  • 帮助建立获得法律服务站点或者在社会福利中心、市镇厅、司法法律之家、医院、初中、高中、青年就业地区代表处、监狱、卫生部门,总之在需要获得法律服务人员能进入的场所建立法律值班室。
  • 帮助建立街道法律联络调解处。
  • 发放咨询券,使得人们能够接触律师、公证人、司法执达员,或者在专业人员办理法律文书时抵扣费用。
  • 使青年人关心法律和公民资格的行动,许多省法律服务中心发开了针对青年人的举措。
  • 针对离群索居的公众的行动。数个省法律服务中心与省议会合作,开始考虑这些公众的需求,以及采取哪些措施帮助他们获得合乎他们需求的法律服务。
  • 为获得法律服务的教育或社会接力站(社会福利工作人员、教师、感化教育工作者)提供法律培训。
  • 建立防止房客被勒令迁让的法律、社会联络处。省法律服务中心在防止房客被勒令迁让方面可以起到促进和斡旋的作用。
  • 建立电话接待或者免费电话。
  • 发展法律咨询
  • 出版获得法律服务的指南、招贴。
  • 报纸或新闻宣传攻势。
  • 省法律服务中心发起举办获得法律服务的论坛(比如20041130日在里尔市……),尤其通过主题分组会议,促进该领域相关人员的接触,培养共同的文化。这些论坛大多数在2005年四季度举办。在上诉法庭的支持下,已经发出了方法说明,帮助省法律服务中心筹备获得法律服务的论坛。
  • 建立网站。你们可以获得已经建立网站省法律服务中心的名册。

截至2005年12月1日,已经成立了81个省法律服务中心。司法导向和规划法计划2006年完成法国全境设立省法律服务中心的任务。

但是在出现纠纷的时候,这个机制应该得到获得司法服务机制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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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获得司法服务

 

A.      争端调解可选方式(MARD)

 

 

争端调解可选方式经常与省法律服务中心实施的政策相结合,它为公民们提供了一整套可供选择的调解争端的方法。

 

    1. 调解人[15]

 

调解人经总检察长提名,由上诉法庭第一厅长任命,肩负促成、证实他们所受理的争端得到和解的使命。他们宣过誓,而且不领报酬。

向调解人求助是完全免费的,能够避免打官司。

请求调解人审理无需任何办理手续。只要与之联系,约定时间就行了。当事人各方可以自选他人或者律师陪同。

调解人出具一份笔录,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这份笔录将提交给初审法庭保存。假如当事人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就要把争端提交给有权审理的法庭。假如一方不遵守协议条款,则由起诉方请求初审法庭启动执行程式(从而进行起诉)。

 

2.   民事调停[16]

 

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之后,审理法官可以指定第三方,以便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找出解决他们之间争端的办法。其目的是使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并予以遵守。

调停工作可以委派给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协会。完成使命之后,调停人向法官书面报告调停的结果。

法官认可当事人提交给他的协议。

 

    1.  刑事调解[17]

 

刑事调解主要借助第三者的介入,经过当事各方自由磋商,寻找解决因违法而产生的冲突的办法。

调解者可以是独立工作的专业人员或者是某个协会的成员。

刑事调解属于一种司法措施,由共和国检察长决定,他掌握着起诉的时机。假如他觉得刑事调解能确保赔偿受害者蒙受的损失,能够结束违法导致的混乱局面,能有助于肇事者的重新处分,他就能这样做。

 

4. 家庭调解

 

人们可以请家庭调解员出面干预,准备离婚、处理离婚后或者夫妻间暂时冲突的局面。

调解员首先设法促成协议;他可以引导当事人在孩子问题上做出选择,尊重每个家庭成员的心理平衡。

家庭调解员是中立、独立的第三方,必须由当事双方选定。

民事调解不一定需要法官的干预;只要当事人同意对调解人陈述各自的观点,目的在于自己寻找解决争端的办法。

 

5.  共和国调解员

 

由1973年1月3日法律设立的共和国调解员是独立和不可撤职的人,不接受任何权力机关的指令,参与处理个人或法人(公司、协会等)与行政部门、公共服务或地方政府的争端,这些争端是因公共服务机关的不良运作、不公正决议或者拒不执行法庭判决引起的。

请求者不能直接将争端提交共和国调解员处理,他必须选一位议员(参议员或众议员),请他向共和国调解员转达调解请求。然而,请求者可以直接向驻扎在省政府和司法法律之家的共和国调解员的代表提交涉及省属部门运作情况的申诉。此项手续是免费的。

经过核实,如果该申诉可以受理,而且在其权限之内,共和国调解员对材料做实质性调查。处理申诉的时候,他必须核查行政部门的运作是否符合其理应确保的公共服务的使命。他无权决定,也无权发号施令,他必须说服行政部门,向其推荐解决办法。为此,他拥有一些分析和调查的手段:他可以调用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卷宗。

 

  1. 法律和司法之家

 

法律和司法之家受大审法庭庭长和共和国检察官的领导,确保司法贴近民众。它的主要使命涉及:

 

  • 司法行动:刑事诉讼的可选措施, 比如`违法警告、未成年人赔偿措施、调解、有条件处分;
  • 获得法律服务:律师、公证人、地方政府、受害人援助协会的值班。
  • 交流和信息:在司法部门、地方的民选代表和司法和民众的合作者等之间建立对话机制。

它们提供的服务和专业技能都是免费的。保证每天专门接待刑事违法的受害者。按照日常生活的主题组织值班接待(家庭法、未成年人、人法、居住法、工作法、消费法、受害人法)。

 

如今,大多数法律和司法之家已经融入由省法律服务中心组织的地区网络之中。

 

 

C.  法律援助

 

国家通过司法援助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协议和解费用(律师费)或者诉讼费(律师费、司法执达员费、鉴定费等)。司法援助的发放和金额根据当事人的收入来决定。直接付给向当事人提供帮助的司法专业人员。

获得司法服务意味着最贫困的人群也能起诉、主张他们的权利或者为自己辩护。目前的司法援助机制就是根据这个原则、由1991年7月10日第91-647号司法援助法律制定的;1998年12月18日第98-1163号获得法律服务和争端调解法予以补充。

司法援助可以授予任何司法或行政法庭的无偿法律程序或争讼法律程序、庭外和解、执行由执行力的证书。获得司法援助的申请人完全有权保留司法援助的利益,以便在在行使上诉程序时自行辩护 。

享有司法援助者有权获得司法助理人员的协助并且免除他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承担的酬金和费用。在全部司法援助的情况下,这些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不过,在部分司法援助的情况下,司法援助对象有义务向其律师支付自由商定的补充酬金,或者向予以帮助的公务助理或司法助理人员支付补充费用。

2004年,共有831754人获得了司法援助,其中478361人以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名义、353393人已刑事案件的名义获得了援助。2005年司法援助的总额达到了2.91亿欧元,占司法预算的5.8%,占国家预算的0.12%。我们可以认为,40%的法国民众得到资助,他们以相对低廉的成本[18]获得司法服务。

司法援助受到两个条件的制约:收入条件与诉讼的可接受性。

关于收入条件:2006年有权享受全额司法援助的对象是月收入低于859欧元的拥有法国国籍或者欧盟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1288欧元可获得部分司法援助)。月收入的上限每年由金融法参照收入税计算表最低档的数额进行调整。

 

必须指出,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外籍公民也能享受着司法援助,条件是通常定期地在法国居住。但是在刑事诉讼以及入境和在境内居住的程序方面,无需满足这个条件。当他们的公司总部设在法国而缺乏足够资金的时候,非盈利性的法人也能例外地获得司法援助。


 

申请司法援助时,收入不能超过以下数额:

瞻养的人数

全额司法援助 (欧元)

部分司法援助(欧元)

0

859

1288

1

1014

1443

2

1169

1598

3

1267

1696

4

1365

1794

5

1463

1892

6

1561

1990

 

 

至于诉讼的可接受性,当他们觉得申请人的诉讼不能接受或者理由不充分的时候,司法援助办公室有权拒绝给予援助。同样,在向行政法院或者向最高法院起诉的时候,假如缺乏撤销原判的实际理由,司法援助将被拒绝授予。

 

司法援助的申请可以向申请者居住地所在的大审法庭司法援助办公室提交,或者向行为发生地辖区的司法援助办公室提交。


从1991年起,进行了多次改革,以适应受审判者的需求和照顾参与司法援助的律师的呼声。这些措施的制定由司法部的司法援助办公室负责。根据司法部长的咨询机构——司法援助全国委员会(CNAJ)——的建议,司法援助办公室从2002年起隶属于获得法律和司法服务以及城市政策处。

 

司法援助全国委员会(CNAJ)是司法部长的咨询机构,司法部司法援助办公室充当该委员会的秘书处。委员会负责采集所有涉及司法援助运作以及获得法律服务的信息,向国家机构提出改进措施;向各省法律服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发展和协调地区性行动;根据各个司法援助办公室以及各省法律服务委员会年度报告,撰写司法援助年度报告。司法援助全国委员会的主席由国家参事和最高法院推事轮流担任,委员会由法律界、司法界代表、民选代表和协会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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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结

 

 

纵观15-16年来的变化,人们发现一个组织逐渐变成一个完整协调的获得法律和司法服务的体系,省法律服务委员会和司法援助体系是其中的关键机构。

 

应该指出,司法机构——尤其是法庭庭长——处在这些机制的中心。这表明了一种根本性的选择,那就是把行政部门与司法领域的行动协调起来,使得属于司法公共服务的任务不仅包含裁决诉讼,而且包含法律信息和咨询。

 

然而,为了让公民们切实地、直接地接触到无数在工业化社会中支配生活的法律法规,依然任重而道远。未来的道路无疑应该让每个人学习并且自己运用他日常所需的法律。那曾经是法国大革命制定法典的目标所在,今天依然是为法律服务政策指引方向的准则。



[1] 从2005年7月1日-2006年3月31日。

[2] 2005年,7000位法官和检察官共作出280万例民事和行政裁判、120万例刑事裁判。如果把同样的比例放到中国,理论上应该得到以下数据:6000万例民事和行政裁判、2600万例刑事裁判。

[3] 1991年7月10日第91-647号司法援助法律制定的;1998年12月18日第98-1163号获得法律服务和争端调解法予以补充。

[4] 2003年12月18日第98-1163号法律。

[5] 1989年9月12日第89-647号政府令

[6] 网址:www.cada.fr

[7] 网址:www.cnil.fr

[8] 网址:www.legifrance.gouv.fr

[9] 2002年8月7日2002-1064号政府令

[10] 最高法院网址:www.courdecassation.fr, 行政法院的网址:www.conseil-etat.fr

[11] 巴黎律师协会网址:www.avocatparis.org, 公证人协会网址:www.notaires.fr

[12] 1991年7月10日第91-647号法律,1998年12月18日第98-1163号法律

[13] 1998年7月29日反对排斥的指导法

[14] 参见网址:http://www.cdad-hautegaronne.justice.fr/

[15] 民事诉讼新法典第128条以下,第829条以下

[16]民事诉讼新法典第131-1条以下

[17] 民事诉讼法典第41-1条

[18] 比如与英国的法律援助体系相比,英国援助体系覆盖约10%的国民,成本远远高于法国,为20亿先令,约合30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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