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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

涉外遗嘱

陈静静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亚洲事务部门成员,贝桑松公证人

 

当今时代,个人可能在多个国家拥有资产,家庭成员分散在全球各地,而各国立法差异巨大,遗产规划变得日渐复杂难以回避。

遗嘱是个人(立遗嘱人)表达其身后财产分配意愿的法律文书。法国民法规定了几种遗嘱形式,它们都应符合以下共同原则

-        以书面形式订立;

-        遗嘱人个人的单方行为。共同遗嘱,即由数人(例如夫妻双方)共同起草的遗嘱无效(《法国民法典》第968条);

-        如果未遵守形式要件,则遗嘱无效(《法国民法典》第1001条);

-        只有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利害关系人才能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遗嘱提出异议。

以下是遗嘱的主要形式及执行方式。

 

一、法国遗嘱的不同形式

(一)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完全手写的遗嘱。它不需要公证人的参与,也可以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起草。但须遵循两个形式要件

  • 全文手写: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全文书写”(《法国民法典》第970条),并且必须由立遗嘱人以其所掌握的语言亲自起草。
  • 日期和签名: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注明日期《法国民法典》第970),日期用以核实立遗嘱人当时的行为能力,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则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以防先后订立的多份遗嘱之间出现内容相悖的情况。如果遗嘱人的签名缺失,则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自己保管遗嘱直至去世,但如果原件丢失的话,遗嘱就无法执行。在实践中,遗嘱人通常会将原件交给自己选择的公证人保管。

经立遗嘱人授权,公证人可将自书遗嘱登记在法国遗嘱信息中央数据库FCDDV。这种登记不是强制性的,但建议登记。

上述信息库存有法国所有公证人事务所受理或存放的遗嘱信息。在处理继承事务时,公证人有义务在数据库查询相关登记信息。

1972516日,包含法国在内的10个国家签署了《巴塞尔公约》(《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法国遗嘱信息中央数据库是在此公约框架下建立的,旨在使立遗嘱人登记遗嘱,以减少遗嘱被遗忘的风险。立遗嘱人去世后,利害关系人可在数据库进行查询。在法国,法国公证人高理事会是负责遗嘱登记和回复查询请求的全国性机构。

 

(二)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需要履行非常严格的程序它须由两名公证人受理,由一名公证人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受理

立遗嘱人首先将遗嘱内容口述给公证人,再由公证人书写或打字,随后宣读给立遗嘱人。宣读完毕后,遗嘱人、公证人和见证人分别在遗嘱上签字。如果立遗嘱人因某种原因无法签名,则必须就此作出声明。

公证遗嘱有几个显著优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因为公证遗嘱符合严格形式要件,其有效性很难受到质疑。

与所有的公证文书一样,公证遗嘱公证人起草并保存原件如果立遗嘱人希望撤销遗嘱,他不能以销毁文书的方式进行。

公证遗嘱将被登记在法国中央遗嘱信息库(FCDDV)中。

 

(三)国际遗嘱

19731026日《华盛顿公约》(《国际遗嘱形式统一法公约》)创立的国际遗嘱,1994121引入法国。这种遗嘱的意义在于,无论遗嘱在哪个国家订立,财产位于何处,遗嘱人的国籍、住所或居住地如何,它在形式上都是有效的。际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不一定需要由立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国际遗嘱可以用任何语言书写,唯一条件是立遗嘱人在没有翻译的情况下能够理解相关内容——因为立遗嘱人声明该文书中包含其真实遗愿,所以他必须能够阅读文本。际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在两名见证人和一名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见证人和公证人也在遗嘱上签字。公证人会在遗嘱上注明日期,并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订立国际遗嘱的手续已经完成。

 

二、遗嘱的执行

法国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在执行前必须交公证(《法国民法典》第1007条)。

公证人在收到遗嘱原件后,应立即起草一份关于遗嘱受理和相关情况的笔录,在此详细说明遗嘱的内容与交存情况(《法国民法典》第1007条第1款)。遗嘱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须附在该笔录上述所有文件将公证书原本一同保存

 

公证人在遗嘱的执行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尤其是在继承管理方面。他将确保遗嘱执行的合法性且符合立遗嘱人的意愿,并监督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遗嘱的执行涉及立遗嘱人遗产的分配,因此必须确定继承所适用的法律。

 

三、法律冲突规则

201274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颁布的《关于继承事务的管辖权、准据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证文书的接受与执行以及关于创设欧洲继承公证书的第650/2012号条例》(简称《继承条例》)适用于自2015817后开始的继承,即被继承人于该日之后死亡的继承。

凡《继承条例》所指向的法律均应适用,即便该法律不是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这被称为“普遍适用性”(《继承条例》20)。

原则上,继承应当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经常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

条例允许个人选择适用其全部财产的法律(《继承条例》第22条)。这被称为“法律选择权(professio juris但当事人只能选择其做出选择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

当然,被继承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适用法。

 

结论

无论是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亦或国际遗嘱,都是安排个人继承事务的基本文书。它必须符合严格的形式要件,并遵循严格的订立程序,才能生效且正确执行。公证人通常会参与这一过程,以确保继承的合法性,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因此,订立和执行遗嘱是避免冲突和确保遗产顺利传承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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