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第2020-1422号
关于远程办理委托公证文书的法令
法国总理,
依据法国掌玺官兼司法部部长的报告,
依据《法国民法典》,尤其是第1369至1371条和第1984至1990条规定;
依据修订后的《公证组织法》(《风月法》),尤其是第67条规定;
依据《1971年11月26日第71-941号关于公证人制作文书的法令》;
依据《2017年9月28日第2017-1416号关于电子签名的法令》;
经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内务部)同意,
颁布以下法令:
第一条
对上述《1971年11月26日法令》作出如下修改:
1. 在第三编第三章中加入如下第20-1条:
“当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没有面见制作文书的公证人时,该公证人可以为其制作电子载体的委托书。
“为制作文书所必须的信息交换,以及公证人对未到场的文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收集,必须通过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所批准的信息处理、交流和传输系统进行,该系统应确保当事人的身份验证以及文书内容的完整性和私密性。
“公证人在受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同时,应通过符合上述《2017年9月28日法令》规定的合格电子签名程序收集当事人的电子签名。
“公证人在文书上使用合格电子签名后,该文书即制作完成。”
2. 第17、20、25、30、31、37条中,“安全的”改为“合格的”;第25条“2001年3月30日”改为“2017年9月28日”。
3. 第42条中,“《2016年5月20日第2016-661号法令》”改为“《2020年11月20日第2020-1422号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将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颁布,法国掌玺官兼司法部部长和法国海外领土部部长负责执行其相关职责。
2020年11月20日
法国总理:让·卡斯泰
法国掌玺官兼司法部部长:埃里克·杜邦-莫雷蒂
法国海外领土部部长:塞巴斯蒂安·勒科尔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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