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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办理的公证文书

远程办理的公证文书[1]

 

安贝尔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主席

 

由于因应对公共卫生危机而实施的强制隔离期,一种公证人会见当事人的新方式得以出现:通过受保护的视频会议系统进行远程会见。202043日第2020-395号法令之所以能够迅速出台[2],实际上得益于多年来公证行业对该主题的思考以及与司法部进行的相关研讨。早在2005年,关于公证文书的法令(2005810日第2005-973号法令)就设想了远程办理文书的可能性,但当时的技术导致这种可能性局限于每一个当事人分别出现在其公证人处的唯一情形。目前,此项远程办理文书的模式已经施行了几个月。

 

有限的效力期限

然而,这种非实体会见方式是一项在紧急状态下被引入的创新之举,因此,政令文本规定了有限的效力期限。据此,202043日政令将在公共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一个月后失效。但是,具有实验性的事物通常自然而然地肩负着延续和固定化的使命,尤其需要考虑到试行的反馈结果。关于后面这一点,我们对所有法国公证人进行了调查。在72小时内,有3300多人对此做出了回应,说明不同规模的公证事务所都采用了这种远程办理公证文书的方式,其被适用于除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办理的庄严性文件以外的所有法律领域。绝大多数采用了这种受理方式的公证人表示,保障文书公证性的先决条件丝毫没有因此而弱化。

 

远程会见:出现的质疑

当然,关于公证人与客户之间的交流会减弱的担心也可能存在,比如可能产生因未充分阐明从而未达成文书之合意的情形。实践显示恰恰相反。但是,公证人显然应当证明其已尽到最大审慎义务,充分告知当事人并确认其已知悉,当然,尊重当事人间的契约自由。其他合理的质疑涉及此类会见方式的关联性以及决定公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交流质量的和谐程度。合法性质疑也被提出。试行的真实情况使我们相信,情况并非如此,前提是(公证人)能够在当事人看起来不够可靠或者远程会见的技术标准未达到最佳状态时放弃采用这种方式。无论采用客户亲自到场或远程会见的形式,确保办理公证文书所必须具备的庄严性,是公证人责任不可缺失的一部分。但是,众所周知,全国尚未配备统一的设备。同时,公证人不一定会意识到,但他们压力倍增,因为他们的视野可能受到限制。问题在于线下模式可以促使人们倍加谨慎、提高警惕,但不能先验性完全排除一种为满足生活在数字时代的客户需求而产生的创新之举,这类客户习惯于进行非物质形式的交流,甚至要求今后能够通过新的组织形态远程开展工作。

 

平庸化与边缘化的公证文书:两种危机

采用远程形式办理公证文书突显了两个潜在危机。如果沿着更大程度的非物质化方向发展,公证会面临平庸化吗?或者,如果拒绝这样做,公证会面临边缘化吗?采用电子程序会削弱公证文书的效力,使其与私署文书之间不再有显著区别吗?或者,拒绝此类发展,会使得公证文书过于复杂,制作过于繁琐,拘泥于客户眼中令人费解的形式要件,因此陷入边缘化的假设吗?上述争论并不新奇,它已经出现在通过2000313日第2000-230号法律的讨论中,依据部分观点因此拒绝采用电子载体制作公证文书。仅传统载体得以保存下来。直至今日,德国公证人仍持有此种观点,并在实践中延续这种做法。然而,如今,超过90%的法国公证文书都是以电子载体的形式制作的,效力丝毫无损。

此类反思与方案并非我国独有。导致公众居家隔离的卫生危机也使得比利时通过立法采纳了公证人在无法实体会见,而仅通过非实体化形式会见委托人的情况下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可能性。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也在实践中采用了远程会见的形式。魁北克和奥地利最近也加入了这一行列,至少是在一段时间内(采纳了该形式)。

 

程序调整之必要性

除制作公证文书外,经济活动的非实体化趋势导致许多程序需要调整为今后可以采用在线办理的形式。以这种方式创建和注册公司将很快将成为必须。自2019731日生效之日,所有欧盟成员国应当在202181日之前落实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于2019620日颁布的第2019/1151号(欧盟)指令,该指令对第2017/1132号(欧盟)指令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在线创建、注册公司的方式。奥地利已经整合了公证人通过远程会见方式受理业务的情形。西班牙与德国正在为此进行筹备工作。在法国,2019522日关于企业增长和转型的第2019-486号法律(简称为“PACTE法”)通过引入完全非物质化的公司创建流程,预先落实了上述指令中的部分规定。

 

远程办理文书的条件

为了实现远程办理公证文书之可能性,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个完全安全的视频会议系统,对特定个人身份的识别,以及一种无可争议的获取当事人允诺的方法。

1. 首先,视频会议系统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公证文书是独特的。毫无疑问,根据公证人与客户之间建立交流的载体或方法的不同,可能会出现差异。在视频会议期间必须采取特定的安全措施。202043日的法令第1条第2款规定“为制作文书或由公证人收集各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申明所必须进行的信息交流,应当通过能保障各方身份信息、内容的完整性与保密性并经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批准的通讯与信息传输系统实现” 。

因此,在执行法律文本的过程中,公证人高等理事会(CSN)采取了以下措施,这些措施涉及云媒介架构的安全性与相应的救济途径,将欧洲数据保护法规(RGPD)的限制性规定纳入考量,并以交流的保密性为基础,旨在确保公证人在执业中使用工具配置时仍然享有其对公证服务的绝对控制权。

这些要求导致:

在专用于公证人的云媒介中创建封闭的,即隔离的虚拟空间;

通过此云空间传输数据的匿名化,在此环境中不存储任何元数据(职业数据);

行业年鉴保留在公证行业数据中心;

设置动态加密;为确保交流的保密性,每个视频会见配有一个由系统针对该特定会见生成的加密密钥;

无法通过此中央系统录制会见记录,其配置由专业人士控制;

由公证事务所发起的视频会见期间,音频/视频流将通过CSN认可的行业专用网络传输,而不使用公共互联网网络,从而保证了更高程度的质量和安全性。

被公证人认可并使用的系统符合这些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唯一由国家信息系统安全局(ANSSI)认证的视频会议方案也同样采用了加密的音频/视频通讯形式、受保护的会议访问方式以及对验证链进行全面核实的模式,在批准公证行业通讯系统时采纳了所有措施。

商业化的建议也被提出,但其使用大众化系统,本质上不能满足质量要求、审慎义务与安全标准。此外,这些方案之间不存在联合操作性,从而禁止它们彼此之间的通讯。

2. 其次,签字人身份的确认,除了对于参与会见人员的简单识别外,还涉及许多问题。不能将其简化为对某人的简单识别。大家都非常清楚使用当今最先进的技术侵犯或伪造身份的危险性。令人担忧的是,在非物质化环境中恶意之人使用工具侵犯他人身份的情形日益复杂。如何保护自己免受此类侵犯?正如公证人早就意识到的那样,仅凭视觉识别无法确保客户的正确身份。在线下会见的情况中,欺诈、伪造的身份证件可能被识破。在远程会见时,此项程序将变得异常复杂。因此,为避免身份盗用,使用工具验证身份证件及其持有人身份实属必要。

目前,已经存在可以执行此项身份验证并确保终端背后的人员确实具有其所声称的身份的技术方案。这些软件使用面部识别工具将民事登记文件上的身份照片与用户自己拍摄的照片进行对比。最后,同样地,检测生物体的程序能够确保对方不是冒充某一客户而拍摄的全息影像。

作为公职人员,公证人应当在合适的技术协助下承担本职进行身份验证。依据会见形式(线下或远程会见)使用的技术有所不同。远程会见要求使用复杂的工具来确保不容置疑的安全性。为执行43日的法令规定而使用的工具和程序似乎异常繁重。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可以肯定的是,不久的将来会出现更适用且更易理解的解决方案。

3.在确定了对方的身份后,仍然存在如何获取当事人允诺的问题。一些作者提出,这种获取允诺行为是由证明允诺之真实性的公证人进行的,因此,表示允诺的签名的实体性是次要的,甚至是无用的。甚至有人认为,这是公证人作为公职人员身份的内在逻辑。这种想法非常危险,因为首先这将导致公证文书之间产生区别。为什么纸质文书或通过线下会见形式制作的电子文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而在远程办理时不再需要?无论文书载体如何,也无论采用哪种办理方式,都必须保留公证文书的唯一性。

此外,剥夺当事人允诺的具体化表现,将不可避免地使其产生怀疑,有时甚至怀疑自己是否完全知悉承诺的范围。如此也未留下任何具体的痕迹。我们必须排除这种危险的做法,因为它必然会被公证文书的签署人完全误解。签署公证文书所产生的承诺之拘束力是如此严格,以至于文书所具有的证明力不容置疑,仅能通过证明制作程序存在虚假情形来推翻。如何在缺少民法典规定的制作公证文书之必要的庄严性时,使当事人做出如此之承诺?《法国民法典》第1369条将公证文书定义为“具有相应职权和资格的公职人员以必要的庄严态度制作的文书”。在这些庄严行为之中,形象化的表象即获取签名的行为。作为比较,如果民事登记官员在征求当事人的允诺时,不要求夫妻双方签署将对其产生约束效力的文书,这样的婚姻将被如何看待?

早在2005年,对1971年关于公证文书的法令进行修订,引入有关电子载体的规定时,公共当局就表现出了这种坚持,要求通过图像输入板签名并对签名的图像进行复制。依据经2005810日第2005-973号法令修订的19711126日第71-941号法令的第17条规定“关于签名行为,应当由当事人和证人通过屏幕可视的程序,将其手写签名的图像粘贴在公证文书上。”

 

签名的实体性

由于客户并非亲临现场签上此印记,那么如何保证其签名的实体性?鉴于最大程度的安全性考量,202043日法令要求使用“符合2017928日法令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流程”。正是2017928日第2017-1416号法令对制作电子签名的要件作出了定义,并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取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4723日颁布的关于内部市场电子交易中电子身份与安全服务的第910/2014号(欧盟)法规规定的有效性认证标准。

该技术要件要求遵循发送密码后才能接收签名戳的流程。有人质疑是否能采用一种与此类依据有效的电子签名要件而制定的程序相比更为简单的模式。在视频会见期间,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客户在公证人的见证与监督下签署文书。如此,也可以考虑通过使用客户手中的终端设备,例如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达成复制客户手写签名之图像的程序要件。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重要的一点是,签名行为应当在视频会见期间,当着公证人的面完成。当事人不能在没有公证人远程在场的情况下独自在文书上签名。

通过远程方式办理的公证文书并不会损害公证文书的本质。相反,毫无疑问可以确信的是,这种获取当事人之允诺的程序将终结实践中极其常见的情形,即为达到实体性需求,导致某些委托书只能以私署文书的形式制作。这份依据公证文书授予代理权的委托书本身整体上未能达到公证性标准吗?今后,通过远程形式,此类委托书从此具有排他的公证文书属性。前提条件是,此类文书应当在会见时提供详尽、有效且必要的信息,并做出充分阐明后被制作。公证性并不仅限于文书本身。它并非是一种公证人作为主导者,而当事人是被动的盘观者的格式化仪式的固有之意。它是程序的结果,是过程的结晶,这一过程确保了那些做出承诺的人对其将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与承诺的后果具有完美的认知。自公证制度诞生以来,这就是公证人的使命。

 

总结

远程办理公证的形式肯定会被纳入到我们的法律制度中。为了实现效力长久化,有必要对202043日法令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法令的重大意义,它将一场持续了15年,涉及众多法学家、公证人、法官的辩论向前推进了一步。

作为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的主席,我参与了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关于43日法令的制定工作,因此,我认为与大家分享我在经历了上述法令定稿前至其实施后的几个月间所萌生的上述想法和疑虑是有用的。本文既非一个行动计划,也并未意在展望未来。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公证机构和公共当局都必须就延长该紧急法令效力的条件进行研究,并努力寻找在经济上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各位同胞的合法权益和大陆法系的战略性利益。确保安全性、工效性和自主性,将是主导这项工作圆满完成的主要准则。

 



[1] 原文发表在法国公证行业期刊《DEFRÉNOIS2020 620日第26期。

[2] 参考:《DEFRÉNOIS202049日,第159k2期,第5页;《DEFRÉNOIS》,202049日,第159j2期,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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