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0-395号关于在卫生紧急状态期间
允许远程签署公证文书的政令
法国总理,
依据法国掌玺官兼司法部部长的报告,
依据《法国民法典》,尤其是第1363至1371条规定;
依据修订后的《公证组织法》(《风月法》),尤其是第67条规定;
依据《2020年3月23日第2020-290号紧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法案》,尤其是第4条规定;
依据《1971年11月26日第71-941号关于公证人制作文书的政令》;
依据《2017年9月28日第2017-1416关于电子签名的政令》;
经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内务部)同意,
颁布以下政令:
第一条
至2020年3月23日法案第4条规定的卫生紧急状态宣布结束之日后的一个月内,公证人可以不遵守1971年11月26日政令第20条的规定,在当事人部分或全部不在现场的情况下,通过远程视频形式受理公证文书。
公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必要信息的交流,以及公证人对当事人意见或声明的收集,必须通过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所批准的信息传输软件进行,该软件必须确保当事人的身份验证以及文书内容的完整性和私密性。
公证人在收集前述当事人意见或声明的同时,应按照2017年9月28日政令的规定收集当事人的合格电子签名。
公证人当场使用其加密电子签名签署文书后,电子公证文书即时生成。
第二条
本政令亦在法属瓦利斯群岛和福图纳群岛生效。
第三条
本政令将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颁布,法国掌玺官兼司法部部长负责执行。
2020年4月3日
法国总理爱德华·菲利普
法国掌玺官兼司法部部长妮科尔·贝卢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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