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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在服务老龄群体中的作用

公证人在服务老龄群体中的作用

 

杰洛姆古洛

法国公证人

 

 

    “暮年是美妙的…… 只可惜结局如此悲哀。”[1]

这一出自法国作家安德烈·莫里亚克的名句,绝妙地体现了“老龄”的特点。

随着医学的发展,近几十年来,法国人的预期寿命有了显著的延长,然而老年人的购买力却在逐年下降。

预期寿命的延长,导致老年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越来越丧失独立能力,因为年老并不总是意味着健康、无疾而终——这是一个不幸的事实。

 老年人丧失独立能力的状况引发了众多担忧,原因如下:

-         首先,如果老年人丧失独立能力,那么应该如何应对,找到一个可靠的人来保障老年人的利益,代替他执行在他对财产拥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所做出的意愿决定呢?

-         其次,老年人该如何取得额外的补充性收入,来负担生命最后阶段所需的高额开支呢?因为人到暮年,银行是不可能再会向老年人发放贷款了。

-         最后,老年人该如何做才能实现自我保护,避免自己的弱势地位被身边的某些人所利用,遭到欺诈呢?

几乎每天都会有客户向公证人提出上述问题。

值得庆幸的是,这些问题是有办法解决的,我们有很多法律机制来保护、加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而公证人恰恰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是因为公证人不仅是一个普通的法律工作者,同时也是公务助理人员,代表国家并受国家监管;同时,公证人肩负职业责任,承担着向顾客提供咨询的义务,如果他们没有完成上述责任和义务,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这也使得他们身上的担子更加沉重。此外,所有公证人都对其同行负有连带责任,每一个公证人的行为,都会牵连整个法国公证行业的集体担保机制。

我把公证人为老年群体所提供的服务归纳为三个方面:

1.          对老年生活的预先安排:意定监护委托公证书的特殊效力、公证人在核查受托人账目时的作用;

2.          老年生活的收入来源:终身年金型房屋抵押贷款和终身年金型房屋典卖:法律后果、需注意之处以及公证人的咨询作用;

3.          为应对老年失能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公证人在预防滥用老年人的失能情况以及老年人向身边的某些专业人员馈赠[2]的过程中所承担的作用。

 

*  *  *

 

一、对老年生活的预先安排:

意定监护委托公证书的特殊效力、公证人在核查受托人账目时的作用

 

    意定监护委托,指当事人事先指定一位自然人或法人,委托其在自己因年龄或身体原因(如发生疾病、事故等)而需要帮助或保护的时候,由该受托人负责照管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这种情况被称为“针对当事人自己的意定监护委托”

    同样地,意定监护委托也可以由父母发起,针对受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已成年但因身体或精神原因(比如残疾)仍需受其监护的子女;父母为了防止因自己的失能或离世而无法继续照顾其子女,而指定一名第三人负责监护后者。这种情况被称为“针对他人的意定监护委托”

    无论是针对当事人自己还是针对他人的意定监护委托,都可以是概括的或特定的。

意定监护委托所覆盖的范围,可以是对当事人人身的保护,也可以是对其财产的保护;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委托监护的范围,反之也可以将该范围扩大以覆盖某些财产的处分行为。

    意定监护委托的特点在于其并不立刻产生效力,而是委托人为应对自己未来可能失能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因此,只有当委托人因精神或肌体发生衰败,且衰败情况经由医学证实,其无法自由表达自身意思也不再有能力独自照管自己的权益时,意定监护委托才生效。

    在形式上,意定监护委托书可以是私署文书,也可以是公证书。若以私署文书的形式制定,该委托书要么应由一名律师会签,要么必须符合法国司法部颁布的法令和决定中所规定的格式。

若意定监护委托书以公证书的形式制定,公证人则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一决定性作用体现在两个层面:(1)首先是委托书的起草;(2)其次是在委托书执行过程中,对受托人所立账目的监管。

 

1.           意定监护委托公证书的起草

    首先,和其他公证书的起草程序一样,公证人必须到场并亲自接待当事人。他必须向当事人(委托人)提供咨询,告诉后者委托书的用途和效力。他还必须保证意定监护委托是最符合当事人目的的解决方案。

    然后,公证人应核实相关人员的身份、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对他们的问题做出解释。最后,公证人在文书上签字,并承担其职业责任。

    鉴于其公式性特点,意定监护委托书一经公证,其司法有效性和安全性都得到了保证。

    此外,法律还赋予了意定监护委托公证书两大优势:

-          首先,意定监护委托公证书可以使受托人的权利得到增强:一些有偿的财产处分行为——如出售委托人的财产——可被公证委托书所允许;但若委托书是私署文书,受托人则只能从事财产的保管及日常管理事务。

不过,作为最高保护措施,对委托人房产及动产的处分行为以及对受托人财产的无偿处分行为,都必须获得法官的批准。

-          其次,针对他人的意定监护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因为这样的委托书极其重要,非公证不可。

2.           公证人对受托人账目的监管

一旦有医学证明证实委托人无法独自照管其利益,委托公证书的执行即告启动,这时候受委托人必须将委托人的所有财产清点入册。

    受委托人必须每年向受理委托公证书的公证人递交账目,同时附上所有的票据凭证。公证人必须负责保管这些账目、凭证、财产清册及其更新资料。

    法国法律中明确了公证人的重要性,规定在发生损害委托人或委托书受益人权益的行为时,特别是在发生任何没有依据或违反委托书规定条款的资金流动或行为时,公证人有义务向监护法官提出警示。

 

二、老年生活的收入来源

终身年金型房屋抵押贷款和终身年金型房屋典卖:其后果、需要注意之处,及公证人的咨询作用

 

由于预期寿命的延长和养老金增幅的停滞,法国老年人不得不寻找新的补充性收入来源;事实上,除了房产这一最值钱的财产之外,很多法国老人基本没有什么资产,而且由于他们年事已高,银行也不再愿意向他们发放贷款。

在法国,基于一个人的预期寿命而签订的合同,通常被称为“终身年金合同”(或“以房养老合同”),这类合同可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比如帮助不动产的业主获得额外收益或现金收入。

所谓“终身年金”乃是一种债权,其时效取决于债权人(也被称为“年金受益人”)的寿命长短

法国民法典在第19681983条对“终身年金合同”进行了规定:“终身年金”是一种债权,债务人应定期,通常以货币形式向债权人进行支付,直至债权人去世为止。

终身年金合同和其他合同相比并无显著区别,但是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射幸合同,因为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的多少,将取决于债权人的寿命长短,因此债务额是不确定的,合同双方都有可能会赚,也有可能会亏。

产生终身年金的情形很多,在此我仅谈一谈两种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也是公证人遇到的最为常见,却又显著不同的情形,即:

-         终身年金型房屋典卖(1);

-         终身年金型房屋抵押贷款(2)。

在上述情形中,最为关键的是合同的安全性,因此签订合同时必须极其审慎,公证人对此责无旁贷。

 

1.           年金型房屋典卖

用收取年金的方式典卖房产可使作为房产所有权人的老年人获得一些额外收入,同时其还可以保留对房产的权利,比如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直至去世。

终身年金型房屋典卖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不同的合同,即:

-         它首先是一个传统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必须遵从规制不动产买卖的所有普通法律规定。当然,合同中需要增加一些的契约性规定,以便支持和保护典卖人;

-         但这个不动产买卖合同还必须附有一个终身年金合同,通过该终身年金合同,买方(又称为“年金债务人”)保证向卖方(“年金受益人”)支付终身年金,作为被典卖房产商定价格的全部或部分的清偿,直至后者去世。

对于典卖人而言,最为关键的是确保年金按期支付。为此,年金受益人必须获得某种担保,在被典卖的房产上设置一种抵押权,也就是民法典第2374-1条所规定的“卖方优先权”。公证人应当在房屋买卖文书签署后,立即向房地产公示登记署申请,办理该优先权。

如果年金债务人不支付年金,年金债权人可以行使卖方优先权,向法院提出扣押和公开拍卖被典卖房产的请求,以便获得其年金的支付。

典卖人也可根据民法典第1654条的规定,提起合同解除之诉。当年金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典卖人可要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并重新获得相关房产的所有权。按照司法判例,如果买卖合同存在相关规定的话,先前已经支付的年金可以作为对卖方的赔偿金。在此情况下,卖方无需退还已经收到的年金。

在这个过程中,公证人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         他不仅需要负责“卖方优先权”的登记工作,同时还必须核查当事双方均承担的交易盈亏风险是否真实存在且具有不可预见性,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因为如果没有盈亏风险,那么买卖合同可能是无效的。

-         此外,他还必须核查房价和年金金额是否合理,以确保当事人任何一方不遭受损害。

此外,针对老年人无法获得传统银行贷款这一事实,法国的立法者设计了一种特殊的贷款形式,这种贷款以借贷人的房屋产权为抵押,不设年龄限制,甚至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

 

2.           终身年金型房屋抵押贷款

终身年金型房屋抵押贷款合同,银行通过这一合同,给予某自然人贷款,借贷人需以房产为抵押,该房产必须为借贷人所有,而且只能是居住用途。

借贷人必须是被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他必须拥有借款和将其房产抵押的行为能力;如果当事人是受到监护的行为能力受限的成年人,经法官的允许,也可申请年金型房屋抵押贷款。

终身年金型房屋抵押贷款的特别之处在于其还款方式:贷款本息的偿还只能发生在借款人去世后,或者相关房产被转让时(如果该房屋转让发生于借款人死亡之前)。

这意味着终身年金型房屋抵押贷款的期限无法事先规定,而且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还款金额不会超过相关房产的价值。

因此,终身年金型房屋抵押贷款包含有巨大的风险性,这种风险尤其来自借贷人的寿命长短,以及被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的价值变化。

终身年金型房屋抵押贷款机制的优点不容置疑,因为它能让那些拥有支付能力(拥有房产)但缺乏现金的人,尤其是老年人,获得银行的贷款,进而进行消费。

这一机制的目的,就是给这批人提供一种释放其资产的手段,同时丝毫不影响他们现有的生活方式。

在此过程中,公证人扮起到了双重作用。

首先,他在履行咨询义务时,应当告知借贷人终身年金型房屋抵押贷款的存在,同时提醒借贷人注意,在他去世的时候,他的继承人必须将抵押房产出售,所获房款将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其次,公证人负责起草贷款合同,并完成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老年人的另一个担忧,是确保自己不会因为年老失能,而成为一些坏人觊觎的对象。

 

三、为应对老年失能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公证人在预防滥用老年人的失能情况以及老年人向身边的某些专业人员馈赠的过程中的作用

 

老年人可能会变得非常脆弱,从而成为一些坏人的目标,后者利用老年人的弱势地位,诱骗他们签订不平等、不公平,甚至损害他们权益的合同。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法国法律中规定了多项措施。

除了规定了保护无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机制(监护、托管、法律保护)和针对意思瑕疵的措施之外,法国法律中还规定了一项用来惩罚欺骗失能人群行为的机制——“滥用失能罪”,滥用失能的行为将受到刑法的惩罚,并且会导致在滥用失能情况下做出的承诺无效(1)。

此外,出于谨慎考虑,法律规定一些陪伴临终前老人的专业人士禁止接受老人的馈赠,以避免任何骗取遗产的企图(2)。

 

1.           滥用失能行为

滥用失能行为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利用某人失能的脆弱性,使其做出或不做出某些行为,从而产生对其有所损害的后果。

滥用失能行为会受到刑法第223-15-2条的惩罚,将被判处三年监禁与375000欧元罚款。

刑法规定了受滥用失能罪保护的三类人群:

-         未成年人,

-         特殊困难群体(因年龄、疾病、残疾等原因……),

-         心理或身体上无法自主的人群。

同样必须指出的是,在民事领域,滥用失能行为被视作意思瑕疵,可导致合同无效。

在法律上,滥用失能行为应具备以下特点:

-         实质因素:失能状况遭到滥用的受害者必须证明其具有可能被他人利用的失能弱点,

-         主观因素:必须证明滥用失能行为人明知受害人的失能状况。这一因素也可以通过受害人的失能状况十分明显,不可能不为人所知的事实推导而来,

-         证明所受的严重损害:金钱损失、馈赠、银行委托等等。

显然,受害人是第一个可以诉诸法律的人。但是,由于受害人通常都受到思维不清或病痛的折磨,因此,如果受害人的亲朋好友受到损害,他们也可以诉诸法律,哪怕受害人本人自认为没有受到伤害。

公证人作为家庭生活的中心人物,在这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觑:他在起草公证文书的时候,必须把这种情况告知当事人,而且必须亲自向老年人提出咨询建议。

此外,若当事人看上去已不具备完全的理解能力,或者公证文书的内容可能与当事人的利益相悖,那么公证人不应受理此类公证书。

当然,公证人也有可能在事后才发现第三人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滥用失能的行为,这时候,他应该立刻向当事人家属反映这一情况。

 

2.           一些陪伴临终前老人的专业人士无资格接受老人的馈赠

为了避免某些专业人士利用他们和老人的特殊关系,滥用其影响力或权威力,从而达到骗取遗产的目的,有必要为失能人士设立一种特别保护措施。

因此,依据200735日通过的第2007-308号法律而起草的民法典第909条,老年人身边的某些人士没有资格接受他的馈赠,这些人或者因其公务职责得以接近老人,或者在精神上和老人非常亲近,从而有可能对老人施加影响,妨碍其自由意志。这些人士包括:

-         在老人临终前为其提供治疗或护理服务的医生或照护人员,

-         老人财产的司法管理人,

-         在老人临终前对其施加重大精神影响的宗教人士。

 

医生、医务助理人员、药剂师没有资格接受馈赠

职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生、药剂师、医务助理人员(助产士、护士、护工等等),在病人临终前为其提供了照护服务;如果在死者患病期间,在生者或遗嘱继承人之间订立了有利于职业医务人员的条款规定,后者不得中获益。

上述规定基于一个不容辩驳的推定,即老人在其生命的最后时刻得到了某些专业人士的医疗照护,他可能受到后者的暗示或欺骗。所以,哪怕有证据证明推定不成立,以上人员无资格接受馈赠的规定也不容推翻。

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老人生前最后一次得病期间,并且因该病而死亡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馈赠行为,才受到该规定的管辖;反之,老人在患上致命疾病前,或者在患病期间,但该病与其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比如车祸致死)的情况下做出的馈赠行为,则不在禁止之列。

不过,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报酬性馈赠。根据老人的身心状态以及专业人士所提供的服务,如果馈赠的金额和应该支付给专业人员的报酬相比,数值上并不离谱,那么这样的馈赠是有效的。如果馈赠金额超过了报酬金额,那么必须将其减少到与专业人员服务报酬相适应的水平。

 

为成年人提供保护的司法受委托人没有资格接受馈赠

同样,为成年人提供保护的司法受委托人,不得利用其职权之便,从受其保护的当事人在生者或遗嘱继承人之间所订立的、对其有利的条款中获益。

这一无资格的规定不受馈赠时效限制,永久有效。这意味着即使馈赠决定在保护开始之前就已做出,也被认为是无效的。

不过,同样的例外规定也适用于司法受委托人。因此,根据馈赠人的身心状态以及司法受委托人所提供的服务,以特殊名义做出的报酬性馈赠是有效的。

 

宗教人员没有资格接受馈赠

适用于医生和医务助理人员的无资格接受馈赠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宗教人员,且不分是哪一种宗教,因为这些人员提供的不是医疗照护,而是“精神照护”。

只有当馈赠发生在馈赠人患病期间,且因该病而死亡的情况下,宗教人员才没有资格接受馈赠,因为这一规定的推定基础,是相关宗教人员在病人临终前为其提供了精神指导。

至于例外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宗教人员不得因其提供的帮助而收取任何报酬,因此要判定赠予是否具有报酬性质,只能纯粹依据“馈赠者的身心状态”以及“宗教人员所提供的服务”。

在这方面,公证人的职责是履行审慎警惕义务,为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咨询和警示服务。

如果一位病中老人想要做出馈赠决定而前来咨询,那么公证人首先必须了解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自主性,然后他应该分析馈赠的受益人是否属于被禁止接受馈赠的人群范围。

如果公证人面对的是已经完成的馈赠行为,他有义务告知馈赠人及其家属违禁馈赠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以及馈赠行为会对馈赠人遗产继承的执行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1] 译者注:这句法国名言与中国唐代诗人李商隐的“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有异曲同工之妙。

[2]  编者注:本文中“馈赠”一词指以赠与或遗赠的形式向专业人士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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