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与国际法中的继承公证
塞巴斯蒂安•高莱
法国公证人
绝大多数情况下,尤其当死者的遗产超过5000欧元或包含一件或者几件不动产的时候,遗产继承必须由公证人介入。
因此,应当在死者去世后迅速联系公证人,以保证遵守纳税的期限,这一点很重要。
一件继承案件需要花费的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案卷的具体情况。一般需要半年时间,这与税务机关规定的依法缴纳继承税的期限相吻合,遗产税根据死者的遗产数量以及继承人的身份进行计算(逾期未交纳的,税务机关将每月收取0.4%的利息,并且可以追加罚金)。
公证人在办理继承公证中承担什么职责?
公证人将确定谁是继承人。
1. 公证人将制作财产清单,了解遗产所涉及的资产和债务,以便引导继承人酌情考虑接受或放弃继承。
2. 公证人将完成与被继承人相关的抵押和纳税手续。
3. 最后,公证人将介入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环节。
公证人还可以承担某些辅助性工作,比如:
- 在办理继承事项的整个过程中,支付继承产生的费用
- 收取遗产产生的收入和租金
- 对财产进行估值
- 向税务和社会事务机构进行申报
- 继承人将签署一份任务书,委托公证人办理上述手续,并注明费用。
1. 由公证人制定遗产继承规则
为了制定并核实遗产继承规则(包含各继承人的继承顺位与继承份额),除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原件之外,公证人还需要取得由死者亲属提供的涉及继承的家庭成员的身份情况证明(户口本、婚姻契约及夫妻财产制变更文书、离婚判决书、继承人的民事登记情况材料、分居或离婚判决的副本等)。
死者如果通过遗嘱和配偶间的赠与指定一人或数人接受全部或部分遗产,这些文件也必须提交公证人。
公证人也会查询“中央遗愿数据库”中的数据。
在确定继承规则后,通过继承人的申报、自行提供或被要求提供的材料,公证人将拟定一份公证书。这封公证书能认定每个继承人的身份,确定他们与死者关系的亲疏以及每个人的继承份额。
这份公证书因此成为一份向第三人证明继承人法定身份的工具。自2007年12月20日 “法律简化法”通过之后,公证书只能由公证人办理。
公证书能够证明某一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其可以此对第三方主张权利,取得继承所得的财产(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等)。
在这些常规程序之外,可能需要办理一些特殊的手续:
继承人中如果有未成年人或者(受到监管或者监护)的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能会要求召开家庭会议,来征求监护法官的意见或者得到监护法官的批准。申请法官批准的准备工作由公证人负责。
此外,涉及某些财产(商业资产、农业经营、必须保持运作或者转移运营权的企业)的继承需要办理特殊手续。公证人参与对财产的估值,有时候也需要指定一位专家或重整管理人参与其中。
此外,为了寻找未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公证人可能需要得到系谱学专家的帮助。后者将展开效果调查,调查持续多长时间,常常是无法预料的。
遗产继承的过程还会受其它因素的影响,比如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融洽度,财产或者债务的比重,是否存在境外继承人或境外资产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办理继承的耗时长短。
因此,公证人必须首先查明继承适用的准据法,随后确定继承顺位和继承份额,最后才能由继承人在公证书上签名。
法国法中的遗产继承规则
1)继承人中有子女:如果死者有子女,按照死者是否结婚进行区分。
如果死者在去世时属于未婚或离婚状态,则由死者子女平分死者的全部财产。哪怕死者签署过“同居伴侣协议”,依然适用子女平分死者全部财产的规则,因为就继承而言,与他签订“同居伴侣协议”的伴侣被视为第三人。
死者在去世时属于已婚状态,适用规则就显著不同了。其在世的配偶和子女将依照以下规定继承遗产。
死者的在世配偶可以要求享有死者全部遗产的用益权。在这种情况下,这份财产的虚有权将由其子女平均继承
死者的在世配偶也可以选择继承死者的四分之一财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余四分之三财产将由其子女平均继承。
应当指出
•
孩子先于父母去世,这样的伤心事并不罕见。比如马丁先生是鳏夫,有两个儿子,名字叫雅克和保罗。保罗已经离世,留下两个孩子。因此,马丁先生的遗产一半归属雅克,另一半由保罗的两个孩子继承。
•
私生子女(为同居所生)或者婚外生子女(为婚姻存续期间与非配偶所生)一旦得到承认,便拥有与婚生子女(为夫妻所生)同样的继承权。
•
被收养的孩子有继承相同份额的权利。但是在税务方面要区别两种情况:
•
被完全收养的孩子等同于婚生子女
•
如果孩子属于简单收养,从税务角度来看,他被视为外人,其所得遗产必须缴纳60%的遗产税。
某些情况除外:
•
死者再婚后,收养自己新的配偶的孩子。
•
被收养的孩子未成年之前,由死者至少抚养了5年以上(或者在孩子未成年时和成年后,至少抚养了10年)。如果收养者在被收养者未成年期间去世,则视为符合条件。
被收养的孩子在未成年期间,至少得到5年的照顾和救助。
2)继承人中没有子女:如果死者没有子女,也根据死者的结婚状况,酌情采用准据法。这时候需要考虑死者可能会有亲属。
- 死者已婚
•
死者已婚且他的父母双方均在世:
在世的配偶继承一半财产的所有权,
另一半财产由父母平分继承。
•
死者的父母一方还在世:
在世的配偶继承四分之三财产的所有权,
其余四分之一归在世的父母一方继承。
•
死者的父母均不在世:
在世的配偶继承全部财产的所有权,但不包括死者通过赠与或继承获得的其父母的动产和不动产。如果这些财产依然包含在死者的遗产里,死者的兄弟姐妹(或者他们的后代)可以继承这些财产的一半。
- 死者没有结婚
•
死者的父母均在世
死者有兄弟姐妹:父母分别继承财产的四分之一,其余的一半财产在其兄弟姐妹之间分配。
死者没有兄弟姐妹:父母分别继承一半财产。
•
死者的父母一方还在世:
死者有兄弟姐妹:父母在世一方继承四分之一财产,其余的财产在其兄弟姐妹之间分配。
死者没有兄弟姐妹:父母在世一方继承全部财产。
•
死者的父母均不在世:
死者有兄弟姐妹: 财产在其兄弟姐妹之间分配。
死者没有兄弟姐妹:父母双方的旁系各继承一半财产,然后在旁系亲属中平均分配(叔舅姑姨的继承顺位优先于堂(表)兄弟姐妹)。
重要提示:如果死者的某位兄弟或姐妹已经去世了,则由其子女,即由死者的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他(她)的遗产份额。
以上是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的法定顺位。但是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可以在自留份和特留份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配偶间赠与或者遗嘱改变遗产的分割方式。因此,公证人有义务进行大量的核查工作。
还有一点很重要:直系继承人(子女)放弃继承的时候,其份额归他(她)的“代表”继承,就是归他(她)的子女,如果没有子女的话,归他(她)的孙子、孙女继承。在没有“代表”的情况下,他(她)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按各自继承比例分配。这条规则也适用“旁系”继承:死者的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表”他们的父亲或母亲(死者的兄弟或姐妹),如果后者放弃继承的话。
由此可见,公证人在咨询建议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私法中的遗产继承规则
当一个人决定赴海外继续职业生涯或者去阳光明媚的国度享受退休生活的时候,常常不会考虑身后继承的问题。但是,侨民的遗产继承在法律和税务层面可能比较复杂。与法国国内的遗产继承相比,更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跨国继承的准备,以便遗产能够按照死者的遗愿得以处分,使继承人免除难以承受的税款负担,公证人的专业服务显得必不可缺。
被继承人去世后,公证人应当查找运用国际法范畴内的准据法,如果找不到国际准则,则应当在国内法范畴内的国际私法中查找准据法。
如果死者立过遗嘱,继承将按照遗嘱的安排办理。如果死者未立遗嘱,他的遗产将按照准据法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
我们以约翰尼·哈里戴的遗产继承为例,这是一件轰动一时、上头版头条的案例。法国的法定继承包含一些条款,限制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尤其是特留份条款,禁止你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在法国,不得通过遗嘱减少特留份。
此造成了约翰尼·哈里戴的子女与约翰尼·哈里戴的妻子之间的分歧。约翰尼·哈里戴的子女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适用能够保护他们的法国法,而约翰尼·哈里戴最后一位妻子则声明约翰尼·哈里戴生前在美国定居,在此层面上,美国法律允许他在遗嘱中自主安排本人的财产继承分配,即本案中财产全部归这位妻子继承。
在“跨国”继承方面,对于2015年8月17日之前发生的死亡,应适用法国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定。而法国法律设立了分割制度,无论财产地处何方,针对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针对动产的继承适用死者最后居住地法。
对于发生在2015年8月17日之后的死亡,应当根据欧盟继承条例(2012年7月4日第 650/2012号文件)来确定准据法。该继承条例规定,不区分动产或不动产,继承应适用的准据法为死者最后经常居住地法律。欧盟规则的主要贡献在于规定了适用于全部财产单一法律,无论财产的性质(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财产的所在地。
鉴于这部条例的普遍适用性,准据法可以是该条例的成员国(欧盟25个成员国中的一员)的法律或者是第三方国家的法律(这种情况下,应当仔细分析国际私法的规定,尤其是是否可以适用第三国的反致规则)。
如果死者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指定支配其遗产的准据法,继承将适用死者生前最后的经常居住地法。
因此,如果侨民住在国外去世,他将服从于侨居国的无遗嘱(法定)继承规定管辖,然而每个国家的无遗嘱(法定)继承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规定了特留份,有些则不予承认,某些国家格外重视死者的子女,另一些国家则偏重于保护在世的配偶,损及子女的利益……因此(公证人)需要了解被继承人侨居国的法定继承规定,以避免不利的后果,因为倘若死者没有立下遗嘱,继承人需要接受依据准据法中法定继承规定进行遗产分配的结果。
上述规则有一个例外,如果死者与某个国家有密切联系,且密切程度明显超过生前最后的经常居住国,这时候可以破例适用该国的法律:比如,一位法国侨民,通常与家人住在法国,他的全部财产也在法国境内。他受雇主派遣去瑞士的子公司工作,为期半年,在完成使命即将回国的前几天,不幸在伯尔尼去世。负责办理继承的法国公证人可以认为此案应当适用法国法处理继承事宜,因为法国法律与死者的关系,显然比瑞士法律更为密切。
欧盟继承条例使得立遗嘱人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处分自己的遗产,只要在遗嘱中做出对准据法的明确选择就行了。这种情况下,遗嘱的实质有效性将根据他的本国法进行判断。因此,法国侨民即使身处海外,也可以选择适用法国法。因为继承条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特征,当事人可以选择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则的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法律。
如果立遗嘱人没有在遗嘱中指定继承适用的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遗嘱的实质有效性将根据他生前最后居住国的法律进行判断。因此,在美国旅居的法国人所立遗嘱的效力将根据美国法律来判断。
欧盟继承证书
欧盟第650/2012号继承条例适用于具有涉外性质的继承,即包含一个或数个涉外因素(财产位于不同的成员国境内,居住地、尤其是继承人的居住地等)。如果没有涉外因素,则不必制作欧盟继承证书。更确切地说,这份继承证书只有需要在制证国以外的成员国(不包括丹麦、爱尔兰和英国)使用时,才有必要制作。
法国公证人必须查阅法国公证发展服务协会的登记簿,确保此前没有颁发过同样的证书。
欧盟继承证书旨在证明某人参与遗产继承的资格。因此,这是一份证明继承人和其他继承相关人员身份的独立文书(参见继承第63条)。可以用来证明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律地位和/或权限,他们分别获得的财产份额或者一份或几份具体财产的归属情况。
法国公证人制作欧盟继承证书的国际权限受到一定的限制。欧盟第650/2012号继承条例第4、7、10、11条确定的管辖规则列举了公证人权限的要点,公证人收到制作欧盟继承证书的请求后,必须确定自己是否有出具该证书的国际权限。
为欧盟条例独创的欧盟继承证书,是一种具有公示性的决定。条例依据其特有模式,明文规定了该证书在欧盟内部的流通模式(参见条例第72-1条,该条款指出,“任何有权申请证书之人可以对颁发证书的机构依据第67条规定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
欧盟继承证书的制定不要求继承人或见证人到场。因此,公证人在收到制证申请后做出的决定可以被提出异议、修改或者撤销。
以下人员能够申请办理证书(参见条例第63条)
• 对该继承案件享有直接权利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 需要在另一成员国行使其职能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法国公证人有义务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方式保管欧盟继承证书。在保管证书方面,建议公证人对以下两种材料进行区分处理:
•
对于欧盟继承证书、证书的修改稿以及法定附件,应当用保管公证书原件一样的方式进行存放;
•
对于办证过程中的材料(即公证人用于填写欧盟继承证书的材料)应当与普通材料一样,保存在继承案卷中。
关于证书的登记问题,欧盟继承证书由法国公证发展服务协会负责登记成册,强烈建议法国公证人到法国公证发展服务协会登记自己出具的继承证书。
欧盟继承证书的原件长期有效,但是与原件相符的副本有效期为半年,必须在副本上注明其失效日期(条例第70条)。
在经请求且满足纠正、修改或撤销之条件时,公证人应当首先在该继承证书上注明这些纠正、修改或撤销。然后,他有义务及时通知所有收到与原件相符之副本的人,以便他们了解继承证书所含的瑕疵,并请他们寄回原先颁发的副本。
同样建议在法国公证发展服务协会的证书登记薄上注明这些纠正、修改或撤销情况。
概括一下,公证人需要做些什么?
•
在建议咨询方面
•
接待各种潜在的继承人
• 制作证明继承人法律地位的证明材料
• 告知继承人承认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等于接受继承遗产
• 告知继承人他们在听取对死者财产深入研究的汇报之后,可以选择接受或放弃继承。
•
在法律方面
• 研究、分析被继承人的遗愿,确认继承适用准据法
• 分析各种行政文书(继承人、死者的身份材料,遗嘱,婚约等),制定继承人名单及其继承份额
• 出具确凿无疑、能对抗任何人的公证书。
•
在行政方面
• 核实被继承人处分遗产最后的遗愿,核查是否存在遗嘱
• 核实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全部材料
• 向被继承人死亡地市政厅民事登记处提交公证书证明
2.
由公证人制作完整的财产报告
公证人必须制作一份完整详细的被继承人财产报告,以便向即将表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们告知真实情况。
为了制作这份包含资产和债务的报告,继承人必须向公证人提供下列材料,如果继承人不提供,公证人可以直接取证:
• 产权证,即那些使他单独或者和配偶一起成为不动产所有人的公证书
• 每处不动产的估值
• 银行账户的余额(支票账户、储蓄账户、证券账户……)
• 包含其他动产及其价值的清单(车辆、船只、马匹……)
• 死者单独或与配偶共同拥有的公司股份及其价值
• 可能存在、没有被人寿险覆盖的当前贷款余额
• 可能存在的债务凭证
• 死者生前所作的担保清单
• 各种应缴的税款清单
• 死者可能领取的、需从遗产中扣除的社会救济金
这份报告完成后,继承人将表示接受或者放弃继承。实际上,继承可以有三种形式:完全继承、放弃继承和以所得遗产中的净值为限的部分继承。根据不同的选择,继承人偿还死者债务的义务以及履行的手续也会相应变化。
完全继承时,继承人获得各自的遗产份额,并承担在他们获得的继承权范围内偿还死者债务的义务。
如果事后发现一笔巨大的债务,可以提交至继承上诉法院,如果有正当理由表明,继承人在接受继承时不知道这笔债务的存在且偿还这笔债务可能会严重损害继承人的财产,如果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继承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
自继承人获悉存在这笔债务之日起5个月之内,必须向上诉法院起诉。
以所得遗产中的净值为限部分继承的方式,意味着继承人只用支付不超出死者遗产价值的债务。因此,他获得自己那部分遗产的份额,而不必支付超过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会受到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威胁。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他将被视为从来就不是继承人:他不会获得任何财产,反过来也不用偿还死者的债务。但是作为死者的长辈或后代,可能要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参与支付死者的丧葬费。
无论选择哪种继承方式,都必须在继承程序开始4个月之内做出表示。4个月之后,如果继承人尚未做出决定,以下人员有权要求继承人做出选择:遗产继承的债权人、共同继承人、顺位靠后的继承人(顺位靠前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可以依次继承)、国家。继承人有两个月时间做决定或者向法官申请延期,否则将被视作以完全继承方式接受继承。
如果无人要求继承人做选择,该继承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最长时效为10年。超过10年,将被视为放弃继承。
继承人接受完全继承之后,不能放弃继承,也不能以所得遗产中的净值为限的接受继承。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中的净值为限的接受继承之后,不能放弃继承,但如果发现转归的遗产价值大于负债,他可以以完全继承方式接受继承。
继承人拒绝继承之后,还可以改变想法,决定选择接受完全继承,前提是在此期间没有任何继承人(或者国家)取得这笔遗产,并且该决定应在继承开始后的10年内做出。
在继承人做出选择之后,公证人可以着手准备下列继承文书:
•
继承选项文书
在这份文书中,如果死者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在世的配偶应选择取得全部财产的用益权或者四分之一财产的所有权。
如果在世的配偶享有夫妻间赠与,该配偶同样应当告诉公证人,自己选择继承全部财产的用益权、四分之一财产的所有权和四分之三财产的用益权、或者根据子女的数目选择继承部分财产的所有权。
主要住宅的终生使用权和居住权也要在这份文书中写明。
•
动产清单
动产清单由公证人单独或者在一位拍卖估价师协助下制定。
在某些场合,尤其出现无行为能力继承人(未成年人、特殊困难人士……)或者继承人只同意接受遗产中的净资产,俗称“接受限定继承”的时候,必须制定动产清单。
•
不动产证明书
不动产证明书或者产权证明书也是一份必须出具的文书,以保证不动产产权进入不动产档案。
•
遗产清算
遗产清算是确定每个继承人继承权的必不可少的步骤。这个环节通常比较复杂,尤其面临数份家产、财产赠与或者重组家庭的情况。
完成遗产清单之后,可以制作用于法定税务程序的继承声明,继承人在死者去世6个月之内,应当向死者最后住所税务局声明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该声明将作为计算应纳遗产税的基础。
3. 由公证人办理抵押和税务手续
-
制定不动产证明,并在不动产管理处进行公示公告
-
起草继承声明,必要时在死者去世6个月内向税务局缴纳继承税
-
申请延期或者分批缴纳继承税
国内法中的税务制度
作为死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除非有例外情形豁免(配偶和经过登记的伴侣),可能被要求缴纳继承税。
需要经过几个步骤来确定继承税的金额。
公证人清点死者的财产、扣除债务之后,确定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然后扣除每份遗产的减免部分,按税率表算出每份遗产的应缴税额。
继承税由公证人在注册继承声明时计算,通常在去世6个月之后缴纳(如果在国外去世,纳税期限为一年)。可以申请放宽纳税期限,条件是提供担保(比如不动产抵押)并支付利息。
两种体系并存:
- 如果继承的遗产包含某些仅有虚有权的财产时,可以延期纳税,
- 分批纳税(在1至3年内分批缴纳)。
如果涉及企业的转移,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在5年内延期纳税,5年后再分批纳税,为期10年。
公证人按照继承人顺位,并考虑先前可能发生过的赠与,确定每个继承人的税额。
如前所述,确定每个人的继承份额时,应当考虑到几个因素:比如法定继承的规则(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继承权限),必要时也要考虑死者的遗嘱或者已经接受的赠与。
继承份额的税金减除之后,按照累进税率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款:应征税份额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适用各自的税率。
税务机构计算减免税额以及应该缴纳遗产税的时候,会把死者生前给付的赠与考虑进去。
然而,这份税务报告不适用下列赠与:
- 死者15年以前给付的赠与(适用2012年8月17日之后开始的继承),
- 家人之间的金钱赠与,前提是在赠与的次月予以申报。
国际私法中的继承税务制度
跨国继承从民事的角度来看,案情可能很复杂,而且税务方面的难度也不小……
就纳税而言——法国称之为“继承税”,应该由继承人承担——问题更为棘手。因为不仅仅是2个国家,而是至少有4个国家可能对继承人获得的财产征税:死者生前最后的居住地所在国、国籍所在国、一个或几个继承人的居住地所在国、一件或几件继承涉及的遗产所在国。
很多国家,包括法国,保留在所有场合征收继承税的权利。因此,如果部分遗产位于法国境内或者继承人是法国的纳税人,则遗产继承在法国必须纳税,至少部分纳税。
当然,每个国家的纳税条件和税率不同,即使在欧盟内部也是如此。如果继承人住在法国,他们已经在另外一个税率低于法国的国家缴纳部分或全部的遗产税,法国税务机构将要求他们补交纳税差额。绝大多数国家间签订的税务协定都得出令继承人十分沮丧的结论:依据两国中较高的税率进行课税。
因此,继承人有被迫承担最高的税率,乃至被双重征税的风险。
原则上,死者的定居国有权对死者去世之日的财产进行征税。但是法国对本国境内财产征税持保留态度。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法国定居,而且在被继承人去世前10年期间至少在法国定居6年,情况也是如此。
这就可能导致两个国家对死者财产进行双重征税。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法国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协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法国应缴的税款中扣除已经在他国缴纳的税款。
比如:某先生在意大利去世,他在意大利定了10年,在那儿拥有一套住宅。他在法国也拥有一座房屋。他的女儿为其继承人,女儿一直定居在法国。依据法国-意大利协议规定,不动产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国纳税。因此在意大利境内的财产继承将在意大利纳税。同样,按照两国协议,意大利可以对法国境内的房屋开征继承税,不过同样要在应纳税款中减去已经在法国缴纳的税金。
由此可见,在某些场合,侨居海外能够令人更加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为了做到这一点,应当提早做出遗产继承的准备,提前了解法国以及侨居国的法律。可以借助遗嘱、赠与、分割赠与或产权分割等法律手段,提前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公证人将在此类继承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