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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制定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节选)

专题演讲 :物权法的制定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

主讲者 : 龙翼飞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日期 / 时间 : 2007年3月23日晚7时至9时

地点 : 香港湾仔区高校联会所

主办机构 : 中国人民大学(香港)法学研究生校友会 与 香港中国研究生会 合办

 

物权法在具体制度方面对于家庭财产关系影响我在给各位的提纲里呢,立了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是关于所有权制度。在所有权制度里面,物权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所有权及共有权,同时也规定了共有人之间做出财产权力方面的约定。那我们在结合婚姻法里涉及到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来看,物权法的规则会有甚么样的影响。首先,物权法在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就规定了私人对他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动产和不动产享有所有权,还有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收益都受法律保謢。这些规定具体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来说,是婚姻法第十七条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某一部分财产是认定为共同所有的,它把一些在我们一般人看来是个人的所得,比如说你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因为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还有其它的应当规定的共同所有财产,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但是从物权法来说呢,是私人对于他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他享有所有权。这似乎是法律的矛盾和冲突,我个人认为,婚姻法作为一种家庭法,它对于夫妻财产共有的规定,它的立法的理由在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的这些收益,首先要满足婚姻关系维系的要求,扶养子女、赡养老人、家庭生活和满足消费的需要等这样一些社会功能。因此,物权法对于私人,关于他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这样一些个人所有权的规定与婚姻法里边关于婚后所得共同共有的规定是不矛盾的。但是,这种不矛盾的这种认识有可能会在具体案例里会出现一些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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