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蒙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的邀请,我有幸于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七月三日前往法国参加为期八天的公证法律的学习;其中参加了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十周年的纪念展开幕酒会,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中国驻法大使孔泉、以及法国最高法院院长、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主席分别在会上致辞;学习期间,由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理事、国际部主任、法国公证人等介绍了法国公证人的组成、财政管理架构,法国公证人资格的取得、培训、监督和纪律惩戒制度,房屋买卖电脑信息系统的建立和使用、公证与历史遗产等等,其中我们还参观了一间建立了数百年的公证人事务所,该所高级合伙人介绍了如何办理不动产买卖、婚姻契约、遗产继承以及风险防范方面的措施,收获甚丰。
令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法国公证人团队荣誉精神和防范公证文书风险工作上的严谨态度,故在该等方面作如下总结。
一、团队的荣誉与社会的利益 法国公证人的团队荣誉精神体现在他们对自己的公证行为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用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以实际的行为维护公证人自身的声誉。在刚通过的并将于2011年11月强制公证人在职培训的条例第二条规定:每一个公证人均负有必须以自己的行为保证整个行业荣誉的义务。把每一个公证个体行为,通过法律契约的形式与公证人队伍的整体行为紧密相连,把个人的行为上升到公证人团队的荣誉上来。而这一规定正把在职培训的核心作用反映出来,即培训的目的是提高专业和服务水平,使每一公证人的公证行为能达致维护行业整体的荣誉要求,而不是单纯性地追求经济上的利益,抛弃只要权利不要义务的唯利思想倾向,充分体现了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另一方面,公证人在办理房屋有关事宜的公证过程中,十分注重历史建筑物的保护,无论是公有的抑或私有的历史建筑,公证人都会亲身去观察是否存在未经或不依政府批准的维修、改建,他们介绍时十分明确地说:“哪怕是一处不应存在的钉眼口,都应恢复原状,先辈留给我们的东西,失去了就不能再创造出来了,你们今天能看到这么多美丽的历史建筑,就是这样保存下来的”。他们通过自己的公证行为,肩负起了必要的社会责任。
二、政府的授权与“半个国家公务员” 法国公证人的资格及授权执业取得,均反映出了公权力机关向民间执业者的证明行为的授权,将国家的证明权有条件地授予民间执业者,而公证人通过自己的证明活动,实现国家赋予的公证权利和义务,同时每一个公证人的公证文件的数据提供(特别是房地产买卖方面),成为了国家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的统计指标。如:每季的房地产买卖情况等,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为此建立了全国性的房屋买卖电脑信息系统,及时地将有关房地产的买卖信息提供给政府有关决策者。
三、不断改进 努力提高 慎密核实 确保真实 我们来到巴黎一间成立了数百年的公证人事务所,实地参观并听取了法国公证人办理公证的过程和办理公证的经验,该公证人事务所的合伙人向我们介绍,现在他们事务所也开始运用电子公证文书技术。由此可见,一个有着悠久法律公证历史的公证人团体,仍在不断地注意自身的办证规则,作出改进和提高,这是难能可贵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他们更是遵循亲为原则,从查核身份、检验产证,无不亲力亲为。当中他举了一个案例,一个当事人带了一名自称为其妻的女子来到事务所申请办理卖屋公证手续,就是他自己亲自去查身份册时,发现该女子并非其妻,而是他女友,并且妻子对卖房一事毫不知情。慎密审核,确保了公证文书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后记:法国之行后,我时时在想,如何能使每一位委托公证人,亦能真真正正地认识到自己是一位公权力的证明行为受托人,在办理委托公证时,从思想意识上从私证转向公证,提高风险意识,慎密审核确保真实;到此时,我们审核加章转递工作现在所承担的风险压力便少了许多,免得我们明天都在担惊受怕似的压力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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