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证机构是从1979 年开始恢复重建的,目前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设置。经机构调整,全省现有公证处 101 个。具有办理涉外(港、澳、台)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处24个。全省有226名公证员,女公证员80 名,男公证员146 名;具有办理涉外(港、澳、台)公证业务资格的52名。 2006 年全省共办理各类公证77,704 件,人均344件;收费1275万元,人均5.6万元。
我国的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法律制度,它的宗旨是从法律的角度引导当事人正确实施民商法律行为,平衡契约双方的利益,消除纷争隐患,并做客观记录,为民商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为司法和社会提供准确可靠的法律文件,以达到维护法律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目的。公证的职能作用归纳为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四个方面。上述四个方面都可独立行使,又相辅相承,相互促进,都能够充分体现出公证为其他法律手段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甘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首先,公证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是平息纷争,增进和谐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甘肃的组成部分。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明确讲清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其代书或修改法律文书,解答他们提出的相关法律咨询,并指导当事人为规范合法的民事行为,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防止激化行为的发生,通过一系列的公证服务,使当事人对于自己申办的公证事项心知肚明,明确了法律规定,又由于公证员的中立身份的调停,纷争自然就容易平息。
其次,公证沟通职能的有效发挥,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甘肃的有益补充。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常常遇到当事人在民商事交往中,出于利益串失心理,往往相互防范,形成诸多的交往障碍,如购销合同中贷款的提存公证,合资,联营,租赁,承包,劳务,借款合同的公证,都是当事人为进一步寻求信任和合作而申办的,毕竟是利益双方,合作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有了公证的介入,就大大拓宽了双方沟通的渠道,公证居中,协调沟通,目的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双方基于对公证社会公信力的认同,合作成功的机率就会大大的提高,公证对于经济交往中的法律行为进行了正确的引导和规范,预防了纠纷的发生,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运行起到了明显的保障作用。
再次,公证证明职能的有效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甘肃基础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公证的证明职能,是公证最根本的职能。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大量的民商事活动需要规范。作为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公证,正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发挥其证明职能,为构建和谐甘肃做着工做着贡献。目前,我省公证的范围越来越广,项目越来越多,尤其是公民在处理家庭财产,出国发展,投资项目,继承遗产等涉及人身和财产诸方面的公证事项更是大幅度的上升,而公证证明是保障其权益顺利实现的必要程序,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化,但如何让社会运转尽可能地减少不合法,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的顺利转型,达到和谐协调的最佳境界,公证大有可为。通过办理公证,公民知道了其权利实现的必要程序,同时还可以进一规范民商活动,增强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信誉,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公证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甘肃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公证,是公证机构基于自己独特的社会信用保障功能,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和监督,从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的权益和自由,同时,通过公证审查监督,对制假贩假权利侵害,经济诈骗等非法行为予以揭露和制止,预防和控制犯罪,保障社会安定,都起到了积极的防范作用。多年来,公证在我国各类的招标投标,证据保全,彩票发行等公证事项中,都充分发挥了其公证监督的职能作用,同时,在查处假文凭假证件,骗贷、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中,也发挥了其有效的监督作用,这都是建设和谐甘肃必要的组成部分。
公证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甘肃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甘肃离不开公证。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甘肃中,公证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就必须加强自身建设。
第一、牢固树立公证质量是公证事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公证事业生命线的意识。公证职能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证质量,公证质量是公证事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与生命力所在 , 是公证事业的生命线,提高公证质量是进一步提高自身公信力、不断推进公证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公证工作公信力的建立主要是依赖于公证工作的质量,公证质量是公证公信力的源泉,只有保证了公证质量才能取得社会普遍的认可和信任;如果公证工作没有质量,那势必将会导致公信力的丧失。公信力是公证的灵魂和生命,是公证行业的立足之本,它决定着公证行业的兴衰,是公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和谐甘肃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步实施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一系列办证程序规则的出台,严格规范了公证事项在承办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和要求,为我们正确实施,确保公证质量万无一失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也为我们更好地发挥公证职能,提高公信力,积极主动地为构建和谐甘肃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公证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和事务。公证事项和事务的办理范围深及民商法整个领域,突出了公证工作的职能,只要公证执业人员认真办理,必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甘肃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努力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公证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它不仅涉及民法、民事诉讼法,也涉及各类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公证岗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做好一名公证员员不仅应具备丰富的知识,而且要具备丰富的与公证专业相关学科的知识;既要有理论上的蕴养,更要有实践上的积累。所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证人员就显得更为必要了。公证工作是通过公证文书来体现公证人员业务能力和智慧的最终 “产品” ,是公证人员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公证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证服务的质量和在构建和谐甘肃中的职能发挥。面对构建和谐甘肃的要求,公证机构如何在发展大局中找准位置,发挥职能作用,把公证人员建硬建强,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凡是都得人来做,人的素质问题是各项事业成败的重要条件。公证要真正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构建和谐甘肃中大显身手,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公证人员的建设问题,要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正派、业务精通、服务周到,公正廉洁的公证人员。要加强公证人员的思想建设,坚持不懈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进一步强化广大公证人员的法治观念,大局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树立公证人员依法为民服务的坚定信念。要加强公证业务建设,加大业务素质教育的力度,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采取定期培训,函授学习、外出参观等形式,开阔公证人员的视野,逐步把他们培养成懂法律,懂业务,懂科技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办证水平。要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服务方式,做到热情服务,勤勉尽责。培养人人树立 “公证为民” 的思想,修订和完善便民、亲民、利民的措施,提升社会对公证的信任度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大兴廉洁办证之风,杜绝人情证,关系证,严格按法律和程序办事,使所办的每一件公证都能经的起法律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真正使公证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从而达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甘肃构建的目的。
三、完善公证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建立确立公证机构的独立法人主体地位。一是要建立完善的公证财务预算、核算制度。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实行地方财政预算外管理形式。建立健全公证财务预算、核算制度,包括公证发展基金、福利、培训、修购、奖励等基金的设立。二是建立主任负责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要建立严格的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公证案件接待、受理、审查、审批、出证等规章制度,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要建立合理的人员聘用制度,分配机制和奖惩制度,激发全体公证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建立社会保障机制。为消除公证人员的后顾之忧,对公证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障机制。